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租金明細表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明細表,但合法建造的房屋和租賃明細表上僅註明使用面積的公房,建築面積以批準的施工文件規定的建築面積或房產測繪機構實測的建築面積為準。
第二十五條拆遷補償可以采用房屋補償或者貨幣補償的形式。
除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外,由拆遷人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的房屋補償,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建設項目的性質,實行就地或者異地補償。
拆遷住宅房屋,拆遷區域用於住宅房屋建設,被拆遷人要求當地房屋補償且按照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能夠滿足被拆遷人房屋補償要求的,被拆遷人應當實施當地房屋補償。
拆遷區域用於住宅房屋建設的,規劃部門在審批住宅房屋建設項目規劃時,應當考慮被拆遷人對當地房屋補償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就地房屋補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按被拆遷房屋面積補償;
(二)增加住房改善面積十平方米;
(三)被拆遷房屋面積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二十五平方米計算;
(四)被拆遷住房面積與改善住房面積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拆遷面積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的50%支付;
(五)拆遷本市其他地區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經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公有住宅房屋,且公有住宅房屋面積與被拆遷房屋面積之和超過25平方米的,不適用本款第(三)項的規定;公有住宅房屋面積、被拆除房屋面積和房屋改善面積之和超過45平方米的,不適用本款第(四)項規定。
實際用於補償的房屋超過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補償房屋的商品房銷售價格支付。補償房屋的產權屬於被拆遷人。
實施現場房屋補償的被拆遷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無法支付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房款的,被拆遷人應當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異地房屋補償。
第二十八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計算方法,按照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結算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被拆遷住房面積與改善住房面積之和小於45平方米的部分,按拆遷面積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但不低於同期保障性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的50%結算,計入拆遷補償。
拆遷補償由拆遷人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被拆遷人。
第二十九條異地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拆遷人應當提供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方法計算的相當於被拆遷房屋價格的拆遷補償金額。拆遷補償與異地房屋補償有差價的,雙方應當結算差價。
第三十條住宅房屋拆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壹)公共租賃住宅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補償且被拆遷人同意解除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當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向被拆遷人支付購買被拆遷房屋應當支付的價款,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原承租人進行房屋補償,被補償房屋的產權歸原承租人所有。
(二)公共租賃住宅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且被拆遷人同意的,由被拆遷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從承租人應當支付給被拆遷人的房屋價款中扣除按照本條例規定計算的拆遷補償,余額支付給承租人,扣除部分支付給被拆遷人。
(三)公共租賃住宅房屋承租人與被拆遷人未就拆遷補償方式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施房屋補償。補償後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四)拆遷私有出租住宅房屋需要貨幣補償,但承租人不能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施房屋補償。
第三十壹條被拆遷人、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符合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有關規定的,經本人申請,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現場房屋補償,按照被拆遷房屋面積補償;補償房屋超過被拆遷房屋面積的,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補償房屋的銷售價格支付房款。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區域內同類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的銷售價格向被拆遷人支付拆遷補償;實行異地房屋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提供相當於拆遷補償價格的房屋。拆遷補償與異地房屋補償有差價的,雙方應當結算差價。?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被補償房屋的產權不變。
拆遷出租的國有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拆遷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按照住宅房屋進行拆遷補償。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被拆遷地區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被拆遷地區新建同類非住宅商品房銷售價格和異地補償房屋價格,以房屋拆遷公告之日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三十四條房屋拆遷實行房屋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向被拆遷人或者原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補償房屋。
用於補償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設計規範和質量安全標準,產權清晰,無權利限制。拆遷人應當協助拆遷人或者原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在被拆遷人和公房承租人搬遷後三日內,向被拆遷人和公房承租人出具相關證明,被拆遷人和公房承租人憑此證明和拆遷補償專用存款憑證到金融機構領取拆遷補償款。
第三十六條拆遷依法實行行政代管的房屋,由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補償,有拆遷補償或者補償的房屋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拆遷補償協議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
第三十七條拆除違法建築和逾期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由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應當報請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拆除。
在批準期限內拆除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但批準臨時建築時不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拆遷公共設施、非營利性公益事業房屋及其附著物,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按重置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營利性公益性房屋的附屬物和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屬物,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九條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騰退房屋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搬遷補助費。
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需要臨時過渡以外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補償協議中約定的臨時過渡期限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或者提供周轉房。拆遷人不能按照規定交付補償房屋並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從逾期之日起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周轉房使用者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
拆遷非住宅房屋或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損失的,拆遷人應當支付經營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