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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都察院權力比明朝強還是弱?

明清監察制度

壹、都察院及各種建議

明清監察制度的職責基本相同,只是在隸屬關系、官員配置和具體運用上有所不同。每壹種都有自己的特點,本文對此進行了描述。

明代將前代的禦史臺改為都察院,是負責維護封建國家機關和官員紀律的部門。“職責是糾正不法官員,據理力爭,監督各種方式,是皇帝耳目之部。”

都察院的主要工作人員是各種審查人員。主官為左右都1人(加三品)。下轄左右副都禦史1人(正四品),左右都禦史2人(正五品),按地域劃分的十三個禦史人數(正七品)。這些審查人員按照地域和業務的分工,負責國家各方面的監督。

都察院的審查人員是直接維護朝廷封建統治利益的人,所以雖然職級低,但權力大,監督範圍廣。按照規定,所有的欽差大臣及其下的欽差大臣,如果認為大臣作惡多端、黨建帶病、政治混亂,認為各級官僚猥瑣貪婪,甚至學術不正,認為他們給憲法寫了壹封信,想加以利用,都可以直接彈劾皇帝。每個禦史都有單獨彈劾奏章的權利,可以當面公然非法解除,也可以將其副本封存播放,不送司法部或禦史。都察院也有責任會同吏部了解官員在朝覲、巡察儀式中是否有德、貪、瀆、紀等行為,並提出處理意見。五級以下的官員可以寫壹篇考試語言,四級以上的官員也可以做評語。它還有責任就重刑大案會見刑部和大理寺(當時叫三法司)

此外,禦史還可以進行各種活動。皇帝可以直接派禦史專門審判或者監督北京內外的壹些事情。當時叫“奉令”或“獨立行動”。都察院也可以根據需要,派出禦史外出監督壹些特殊工作,如刷卷(查檔)、巡察北京營、監考省壹級(鄉試後)和中央壹級(考後)科舉、巡察壹些國家部門(如光祿寺是管錢管糧較多、消耗最多、弊端較多的單位)、巡察倉庫、貨棧、皇城、學校、書院等。遇到戰爭,可以派禦史監督軍紀,如果發現地方政府在案件審理中誣告、抗法,還可以掛檔審問犯人。總之,朝廷要求審查人員從各個層面、各個方面盡力維護封建統治的利益,因此被賦予了更重要的權力。但壹般情況下,審查人員只能向皇帝報告自己的了解和處理意見,無權直接處理。當時規定,欽差禦史的整頓要力求具體真實,不準虛與低,不準以雞毛蒜皮的小事玩罵名。被委托或者派去監督壹件事情。回京後要向都察院匯報工作。禦史可以評論他的下級禦史是否稱職。任何犯了罪的禦史都要被判三等刑,盜竊私有財產的要從重處罰。

兩個或六個部門的職責和分工同建議。

除了都察院系統的各種建議外,六部還負責監督。對此事提出了十三項建議和六個主題,當時統稱為“科學和道教的官員”。

六科,即官、戶、禮、兵、刑、工。每科設1人(加七年級),左右各1人(來自七年級),從4到10人不等。如果說都察院的禦史側重於監察國家官員和壹般機關,那麽六部則按照官、戶、禮、兵、刑、工六部的業務進行對口監察。洪武時期,年輕的學者在完成科舉考試後被選中進入國子監深造,他們被命名為庶吉士。他們中的壹些人被指定為六個科目進行培訓,這部分人被命名為庶吉士六個科目,這表明我們非常重視他們。當然,在事上賜職銜,也就是說他們還親近皇帝,也就是給(宮裏)東西。六師布置的職責是“管侍從,出謀劃策,補缺,拾遺,察六師百部之事”。當時規定,以天皇名義發布的條例要審查,看有沒有問題。如果發現,可以封存舉報。這有點類似於隋唐門下省,為皇帝妥善處理政務服務。六部要按照分工把京內外給皇帝的奏折抄出來,交給各部。如果發現有錯誤,可以提出意見反駁。選文官時,吏部尚書要和吏部壹起向皇帝報備,官員先到吏部簽文書。其他五科對各部的監督制約是壹樣的。正因為六部是國家的最高行政部門,所以六部從封建地主政權開始就有必要以監督為主要職責。六科還可以受托專司審判或監督某些事務,可以監督科舉,可以充當使臣,可以參與大案大案的審問。他們的權威類似於帝國歷史。

都察院禦史和六部指派的禦史之間有壹定的職責分工。比如六師的重要工作是對專門部門和業務進行監督,要求工作還在進行中,以便發現和糾正其可能的危害,消除可能的損失;建議的重點是彈劾那些違反規則和道德的所謂罪行。它們之間的關系是互補的。當然,這種分工不是絕對的,也有可能像禦史那樣彈劾各級機關和官員,也有可能討論國家大事的得失,供皇帝參考。

清朝的監察制度大體沿襲明朝,有所變化。主要是雖然分為審查官和官員,但統壹在都察院的領導下,當時稱為“臺省合壹”。都察院的實都、副都禦史,都叫左都禦史或左都禦史,凡是叫右的,都是巡撫、巡撫的頭銜。禦史道由13改為15,這是因為清朝的行政區域與明朝不同,但壹省並不壹定要有禦史道,六科都改名為手印。都察院和都禦史的品級略有提升,都禦史為從品,都禦史為正品。特別是規定滿洲、漢軍、漢人各占壹定數量的官職空缺,最初的等級也不同,後改為壹律。

按照明清兩朝的法律規定,禦史與大臣的職責、權力、責任並無區別,但在實際運用中有所區別。壹般來說,這些官員,或者說馮憲的官員,雖然官階較低,但有發言權,說話違法,有責任檢查各部門的工作活動。他們的能量必然大於同等級的任何官員,他們的實際權威也更高。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他們往往為了皇帝打擊異己勢力而流動,殺死手下的雄鷹,或者成為權臣的爪牙。禦史、大臣們的言論活動往往代表著封建地主階級中某壹階級、某壹派別的利益,從他們的言論活動中,往往可以看出某壹時期朝鮮的政治動向。在明代,由於中期以後的皇帝腐敗懶惰,其待人接物的方式往往明顯不符合封建地主階級對其政治領袖的傳統要求,被認為有損朝廷的根本統治利益。所以有些建言獻策往往很激烈,朝廷各派互相策動建言或互相批評,反映出相當尖銳的矛盾。許多審查員和部長因履行職責而被殺害和懲罰。到了清朝,這方面就有些放松了。重要原因是以皇帝為首的中央朝廷基本能正常運轉,對大臣、教育官員的控制比較嚴格。此外,在少數民族的統治下,被任命為言論官員的漢族人首先尋求保護自己,往往守口如瓶。所以,大部分的進諫、賜事的言語活動並沒有明中葉以後那麽活躍。這是因為歷史條件不同,其監督制度發揮的實際作用也略有不同。

明代監察制度

中國的監察制度歷史悠久,可以追溯到殷商和西周時期。從秦朝開始正式確立為禦府,秦漢以後形成制度。魏晉以後,制度日趨完善,隋唐時期,監察制度開始法制化、定型化、成熟化。宋元時期,監察制度進壹步完善。到了明代,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國家制度向極端君主專制發展,封建監察制度更加完備和嚴密,為明朝建立了壹個支柱。明代的監察機制有其獨特性,但由於時代的原因,也有許多局限性。

壹次進化

明代監察制度壹般包括建議制度、訓誡制度、地方監察制度、法律制度等。這些制度大多是上壹代繼承下來的,到了明代逐漸完善。明朝統治者總結了歷代治國的經驗,特別是吸取了元朝滅亡的教訓,對官員的監督糾察和加強“皇帝耳目”的作用有了深刻的認識。明代監察制度經歷了壹系列的演變。

第壹,建議制度的創新。明初曾仿元制設禦史臺,專管監察。在它之下,還設置了宮部和朝廷,在國家三大政權中變得尤為重要。洪武十五年,朱元璋取消禦臺,恰恰是督察室的創設。兩年後,內部機構調整,從而完成了整合臺檢的制度創新。他的繼任者,如文健和明世祖,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都察院是負責維護封建國家機關和官員紀律的部門。“它負責糾正百官,辯是非,監督各路,是皇帝的管教和懲戒部門。”[1]成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掌管國家監察事務。它是二等衙門,主要工作人員是各種審查人員。左右禦史(正三品)各壹人,左右副禦史(正四品)各壹人,左右禦史(正五品)各二人,按地域劃分十三禦史(正七品)若幹人。他們按照地域和業務的分工,負責國家各方面的監管,有很大的權力監管壹切。所以在選拔任用上,明朝是極其謹慎和嚴格的。禦史臺的禦史是直接維護朝廷封建統治利益的人。因此,他們雖然級別低,但權力大,加強了中央政府對官員的監督權,旨在使衙門無法獨斷專行,加強皇權,促進了明朝高度集權的君主制度的建立。

第二,諫制度的發展。1367年,朱元璋繼承了宋元舊制。洪武六年,分為官、戶、禮、兵、刑、工六科。六科最初設置於鐘吾,至洪武二十四年後逐漸定型,成為明代監察制度的重要發展。如果說,都察院的禦史側重於監察國家官員和壹般機關,那麽六部則是對口監察六部的業務,並不統壹,可以互相彈劾。各部有壹人(正七品),約壹人(從七品),四至十人不等,職責是“常侍、訓誡、補缺、拾遺、巡察六部”。[2]因為六部是國家的最高行政部門,六部對它們的監督是封建地主政權的主要職責。六部的權限類似於禦史,但其專業化的業務監管要求在工作還在進行的時候就發現並糾正可能的危害,消除可能的損失。當然明朝對考生也是非常嚴格的。按照規定,壹般是“在各種政府機關工作過兩年以上且有薪者,醫師晉升者,在知府三年考試合格者。”[3]同時,明朝也非常註重對事物的評估。七品小官的興衰應該由皇帝決定。可見,明朝大量設置臺諫,壹方面是為了維護皇權,防止權臣跋扈,另壹方面是為了加強中央與地方的聯系,從而對海內外數百名官員行使皇權。

第三,完善地方監管體系。明代地方行政級別分為三級,監察機構也與之相對應。朱元璋稱帝前,在全國13個行政區設置了巡檢司,下設41個巡檢司。檢查署作為地方最高監督機構,與大都會監察院相比,也被稱為“臺外”。雖然隸屬於中央監察院,但在行動上有壹定的自主權。洪武二十四年,“太子文怡為陜西巡撫”[4],開創了巡撫制度。玄宗時期定制派遣巡撫“巡行天下,安撫軍民”。如果這些巡視地方的監察官員還負責其他特殊事務,他們就被稱為總督和知府。到了明朝中期,這些特殊的官名因為某種需要,已經發展成為固定的官職。如憲宗五年(1469)設立兩廣總督;玄宗宣德年間,專門在關中、江南拍總督,都是定制的。這樣,總督監督特別事務的制度就可以得到改善。主要由巡檢司巡撫和禦史巡視的地方(巡檢司)組成,兩者不統壹但又相輔相成,形成縱橫交錯、組織嚴密的地方監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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