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完善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堅持正確的方向。
堅持黨的領導,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按照政治過硬、業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要求,選拔培養社會主義法律人才。
堅持統籌規劃。
加強頂層設計,註重統籌規劃,確保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各項改革措施的系統性、完整性和協調性。
遵守法律。
遵循法治隊伍形成規律,遵循法律職業者職業素質、職業能力、職業道德的特殊要求,按照法治隊伍建設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標準,科學設計和實施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提高法律職業者選拔培養的科學性和公信力。
堅持積極穩妥。
對老年人實行老辦法,對新人實行新辦法,僅對新法律職業者實行考試和崗前培訓,促進新舊制度的適當對接。
二。法律職業範圍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條件
明確法律專業人員的範圍:
法律職業者是指具有相同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職業道德和資格要求,專門從事立法、執法、司法、法律服務和法學教育研究的職業群體。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務)以及政府部門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家統壹的法律職業資格。國家鼓勵從事法律法規起草的立法者、其他行政執法人員和法學教育研究者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職業資格。
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條件:
取得國家統壹的法律職業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擁護中國人民和中國憲法,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本科學歷並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者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本科學歷並取得法學碩士、碩士以上學位或者其他相應學位從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通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建立和完善全國統壹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
建立全國統壹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
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是國家組織的選拔合格法律職業人員的國家考試制度。將現有司法考試制度調整為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在全國實行統壹組織、統壹命題、統壹標準、統壹錄取的考試方式,每年考試壹次。根據國家法律職業需要,確定年度合格比例,將現有國家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調整為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將負責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的設計和改革以及合格標準的確定。
改革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容。
考試內容增加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重點考查憲法法律知識、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通過案例分析和法律方法,測試考生在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方面的法治實踐水平。加強法律職業道德考核,使法律職業道德成為法律職業人員入職的重要條件。考試以案例題為主,每年更新相當比例的案例,大大提高了案例題的分值。
加強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科學化、規範化、信息化建設,組建權威的命題和測評專家團隊,加強題庫和案例庫建設,每年更新案例庫,推進考試測評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
四、建立崗前培訓制度
建立統壹的法律職業人員崗前培訓制度。國家法律職業資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法律實務部門制定統壹的法律職業崗前培訓標準和相關規範。實行“先選拔後培訓”的培訓模式,培訓合格者可允許從事法律職業。改革後,將建立法律職業資格檔案管理和信息發布制度、法律職業資格暫停和撤銷制度。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後違反憲法法律、妨礙司法公正、違反職業道德的,將實施警告、暫停、撤銷法律職業資格等懲戒制度。對被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的,依法及時吊銷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國家推動制定和修訂法律法規,確保改革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落實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和培訓經費等保障措施,加強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和培訓基礎設施建設,合理充實人員力量,提高工作保障水平。
共同推進相關改革。
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推進與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密切相關的事項改革。加強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制度與法官、檢察官遴選制度、公務員錄用制度、法制教育制度的銜接。研究建立全國統壹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與行政執法人員證件和資格管理制度銜接機制,推動部分地方和部門對已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簡化或免除相應級別的執法資格考試。
加強宣傳和輿論引導。
做好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傳解讀工作,明確制度的重要意義、主要任務和積極作用。及時公布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相關公告,引導考生和社會預期。
本意見提出的各項改革措施要在2017年底前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