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刑事方面。(1)刑罰制度:清朝的刑罰制度基本沿襲了明朝的刑罰制度,但在細節上進行了修改。清朝創制了“發配”,修訂了鞭刑、杖刑、徙刑、流刑等刑罰。
(2)在罪與罰方面,與前代相比,清朝最大的變化是加重了思想文化的專制統治,推行文字獄、禁書。
第二,民事方面。(1)典當制度:清代典當制度與明代有較大不同,表現為:明確了典當與變賣的區別;明確了典當回贖權的年限;明確了房屋公布後的風險責任。(2)清朝確立了“兼職”繼承人的地位。
第三,行政方面。(1)在中央機構上,清朝建立了兵部,創造了“廷杖”制度;(2)在官員任免上,可以接受捐贈為官,在官員構成上實行滿漢劃分。(2)官員考核中“四格八法”的實施。
第四,經濟立法。清朝在海外貿易中實行閉關鎖國政策。乾隆年間,只開放廣州為通商口岸,並設立十三家洋行代理。
五、清朝法律的特點主要集中在維護宗族權利、確認和維護滿族特權上。
1.
它是清代的壹種原刑,也是清代法定刑之壹。就是把罪犯送到偏遠地區,給駐軍官兵當奴隸,這是僅次於死刑的重刑。
驅逐軍隊
是清代法定刑之壹。是把罪犯送到偏遠地區做苦役的懲罰,比普通流放更重。清代充軍刑罰分為五等:就近充軍(2000裏)、邊塞充軍(2500裏)、遠地充軍(3000裏)、極刑充軍(4000裏)和熏刑充軍(4000裏)。所以也叫“五軍”。充軍之刑在明代是存在的,但清代的充軍之刑只是對個別罪犯的懲罰,與明代的終身充軍、永遠充軍並無多大區別。
3.軍事部門
軍部成立於雍正初年,原為西北征討準格爾叛亂的臨時機關。因為滿足了皇帝專職中央集權的需要,所以成為常設的中央機構。兵部尚書由皇帝任命,其權利不僅限於軍事。它起草各種重要事項的詔令,如機密奏折的處理、人事任免、司法審判、議定條例等,最後由皇帝批準。它的建立不僅徹底剝奪了舊的負責討論國家事務的大臣會議,也剝奪了內閣起草國家事務詔令的權力。
4.“聽記”
它是清朝軍事部門向皇帝傳達的壹種聖旨。兵部起草的聖旨經皇帝批準後,如果由兵部尚書加封,直接送到各部、各院、各地方撫弄,稱為“廷杖”。這壹制度的建立,使詔書能夠直達行政機關,既有利於保密,也有利於皇帝加強對中央職能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控制。
典權制度在清代有哪些發展?
我國典權在唐宋時期已基本形成制度體系,並在明代寫入法規。在清代典權的發展中,典權制度的內容以條令、家規的形式進壹步豐富,使之更加完備:(1)清代法律明確規定了“典權”的定義:“屬於用益物權;(2)在法律上區分代碼和銷售。如果是房契,必須在房契上註明“贖回”二字。如果是買賣合同,應該在合同中標註“永不贖回”的字樣,那麽是否允許贖回就成為合同與買賣的重要區別。(3)約定典當行的贖回期限。漢人和齊人內部典當土地的贖期為十年,齊人向漢人典當土地的贖期為二十年。逾期不贖回的,抵押權人可以通過稅收方式轉移典當財產的所有權。典當人的價值高於典當人的價格的,應當補償典當人的差價。(4)明確抵押權人在典權存續期間的責任。典當行故意或者過失損害典當行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典當行損失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節清朝的司法制度
第壹,司法。清代司法機關對旗人和漢人實行分科處刑,少數民族司法管理由袁負責。
第二,在訴訟制度上,清代有“字訟日”的規定。橫幅有訴訟特權。
第三,審判制度,清朝建立了完整的聯審制度,主要是秋審和庭審。
1.“文字訴訟日”
是清朝起訴時間的設定。清朝規定,涉及家族婚姻、土地、金錢、債務的民事訴訟,只能在每月的壹定時間內提起。清初,每月3、6、9日為“訴訟日”。清代中後期,改為每周三、八月為“言訟日”,政府不受理“言訟日”以外的民間訴訟。
2.“農忙打官司”時期:
根據清朝法律,每年4月1日至7月30日為“農忙時期停止訴訟”。這期間除了謀反、造反、小偷、人命等嚴重案件外。,不得起訴其他輕微案件。
3.《秋季評論》
它是清代的會審制度之壹。所謂“秋審”,就是由九卿、詹士和科技官員對各省上報的獄中砍頭勒頸案件進行審查的壹種審判制度。因每年農歷八月舉行,故稱“秋審”。秋審的具體程序如下:每年5月前,各省督撫將本省羈押的斬首、絞殺案件上報刑部;八月,九卿、戰史、科道官員在天安門廣場外的金水橋以西接受復查,然後刑部向皇帝詢問檢查結果。經過秋審和庭審,根據具體情況,對犯罪分子作如下處理: (壹)事實屬實,即犯罪事實成立,量刑適當,壹般在入冬前執行死刑;(2)暫緩判決,雖然案情屬實,但危害較小,先暫時拘留,等待下壹年度的聯合審理;如果三審延期,可以免於壹死;(3)罪雖屬實,但情有可原,應予減輕,令人遺憾;(4)贍養崇拜罪成立,但父母、祖父母無人贍養或者是家中獨生子女的。如果不殺,就用棍棒枷號公之於眾,然後釋放。
清朝的“秋審”制度是高度規範化的。秋審條款不僅頒布,而且成為清政府的國禮和重要司法活動。
4.審判:
這是壹種由九卿、詹士和科技官員審查首都地區砍頭、勒頸案件的審判制度。傳統上,法庭審判在每年初霜後和秋季審判的前壹天舉行。
5.熱試
每年小滿生日後的第十天,在入秋之前,大理寺左右殿的官員會同欽差部和刑部的承辦人員,在京城審理鞭刑案件。
清代中央司法機關是如何分工的?
清朝模仿明朝的司法制度,在中央設置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稱為三法司。在這三個法務部中,刑部起主導作用,各省刑事案件的審查、北師大刑以上重案的審理、秋審和法庭審判的辦理、法規的修訂等都由刑部主持。但刑部只有流放以下案件的決定權,對於死刑案件,刑部只有提出處理意見的權利,只有皇帝批準後才能生效。大理寺負責案件的附帶審理和平反,刑部審理的案件如發現錯誤可駁回再審;它主持年度熱評。都察院既是行政監督機關,也是司法機關,負責司法監督。凡刑罰審理不當,大理院復查有誤的,都察院有權彈劾,也可直接受理糾正官員不法的案件。在* * *平級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三大法律部門既有分工又有制約,保證了皇帝擁有最高的統治權力,有利於法律的公正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