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鄉鎮)社區、國有林場和國有農場的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將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劃定村莊規劃範圍,實現村莊規劃全覆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村莊規劃導則、村莊設計導則、建築風格控制和建設導則,建立城鄉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和鄉村建築工匠數據庫,提高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水平。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村莊規劃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村莊建設管理,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交通、水利、生態環境、林業、文化、廣播電視、旅遊體育、衛生、人力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廣播電視、電力、通信、郵政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組織實施,明確機構和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壹)村莊規劃的組織、修訂、實施和管理;
(二)村莊建設的日常監督管理;
(三)管理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審批、規劃和核實;
(四)建立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檔案;
(五)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其他職責。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村莊規劃和建設,參與本村村莊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實施,並將村莊規劃和建設的要求納入村規民約。第二章村莊規劃管理第七條村莊規劃是開展村莊土地空間開發和保護活動,控制土地空間用途,核發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各項建設的法律依據。
村莊規劃應當堅持集約、節地、多規的原則,落實鄉鎮用地空間規劃要求,註重保護歷史文化和改善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村莊規劃建設用地需求,明確用地規模和控制要求,在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安排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指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鄉鎮土地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中預留不超過5%的建設用地機動指標,用於農村村民住宅、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第九條村莊規劃壹般以壹個或幾個行政村為單位。
村莊規劃應當包括村莊發展目標、生態保護與修復、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歷史文化傳承與保護、產業與建設空間安排、村莊安全與防災減災、近期建設行動等內容。
村莊規劃的基礎成果應當包括村莊規劃總平面圖、近期建設項目清單和村莊規劃控制性細則。第十條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村民委員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報送審批的材料應當附有村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決議。
村莊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和聽取農村村民和專家的意見。
村莊規劃草案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第十壹條經批準的村莊規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公布。
村莊規劃應當在村莊公共場所公布,免費供農村村民查閱。第十二條村莊規劃期應當與鄉鎮土地空間規劃期相壹致。
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修改經批準的村莊規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或者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提出,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並重新公布。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村莊規劃,並做好村莊規劃實施的監督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無償提供地質調查、自然資源狀況等相關基礎資料,做好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