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貪汙賄賂犯罪,註:(1)貪汙賄賂犯罪中的行賄受賄主體是壹般主體,其他犯罪是特殊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因此,行賄受賄犯罪的主體雖然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但應當由檢察機關直接受理。(2)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刑法》第163條)、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刑法》第164條)、對銀行或者金融機構人員行賄(《刑法》第184條)等商業賄賂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照刑法分則第八章定罪處罰。
2.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修改後的刑法將瀆職罪的主體由“國家工作人員”改為“國家工作人員”,特指刑法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罪,共有34個罪名。註:(1)刑法第398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雖然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但也應由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2)下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①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刑法第165條);(2)向親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條);(3)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第167條);(4)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玩忽職守罪(《刑法修正案》第二條);(5)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刑法修正案》第二條);⑥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刑法》第169條)。這六個罪是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三節“擾亂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規定的,不屬於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罪,所以應該由公安機關管轄。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
具體包括:①非法拘禁案件;非法搜查案件2起;③刑訊逼供案件;4 .暴力取證案件;(5)報復陷害;⑥虐待被監管人的案件;7.破壞選舉案。註:(1)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此類案件對犯罪主體有特殊要求,即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從事這些犯罪,那麽立案偵查的應該是公安機關,而不是人民檢察院。根據《刑法》規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破壞選舉罪的犯罪主體都是壹般主體,不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虐待罪的主體是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報復陷害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四個罪名的主體範圍小於或等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得出結論,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復陷害、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在押人員的案件都由檢察機關偵查,但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壞選舉的案件並非都由檢察機關偵查。只有國家機關利用職權實施的這三類犯罪才由檢察機關偵查,其他人實施的犯罪都應由公安機關偵查。(2)下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①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條);(2)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刑法》第251條);③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刑法》第255條)。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這類案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②在犯罪程度上必須是重大犯罪;(3)在犯罪手段上,必須利用職權實施。對於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非利用職權實施的案件,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 * *犯罪,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不能直接立案偵查,只能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對公安機關不立案進行監督。④審批程序必須由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審批程序是: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檢察院需要直接立案偵查時,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基層人民檢察院向省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案件,地市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審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偵查的意見,提交省級人民檢察院。提請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制作直接受理批復函,寫明已經認定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需要立案偵查的理由,並附相關材料。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檢察委員會批準的直接受理函後十日內,討論決定是否立案偵查。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也可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0條)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範圍
1.告訴後才處理的案件。
具體包括:①侮辱誹謗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二)暴力幹涉婚姻自由,尚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③虐待家庭成員未造成重傷或死亡的案件;4挪用公款案。
註:(1)這些案件中的起訴權應由被害人及其法律代理人行使。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告知或者告知後撤回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追究。被害人的不起訴必須體現其真實意思。被害人因受脅迫、恐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刑法》第九十八條)。被害人死亡、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因年老、患病、失明、耳聾等原因不能當面告知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87條)。(2)侮辱和誹謗案件、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件和虐待案件有結果要求。侮辱誹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屬於公訴案件,公安機關將立案偵查;暴力幹涉婚姻自由,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家庭成員重傷、死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公安機關受理。
2.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
具體包括:①故意傷害案(輕傷);(2)重婚案件;③遺棄案例;(4)侵犯通信自由;⑤非法侵入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八)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的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註意:(1)這類案件有兩個條件:壹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二是輕微刑事案件。(2)這類案件不僅是自訴,也是非公訴。被害人沒有證據證明需要作為公訴案件處理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受理偵查。(3)如果被害人沒有當庭起訴,而是直接向公安機關投訴,說明被害人要求公訴,公安機關應當受理。(4)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後,對於證據不足,公安機關能夠受理的,或者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偵查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這類自訴案件有以下限制性條件:(1)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根據刑事實體法衡量被告人行為的結果。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3)被告人的行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4)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這種自訴案件實際上是本應起訴的案件,其目的是保護被害人的起訴權,維護被害人的訴訟權利,解決被害人申訴無門的問題。
4 .被害人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5條,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也可以不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這種被害人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也屬於自訴案件。
三。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
除以上外,其他由公安機關管轄。
請告訴我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的偵查範圍。檢察院壹般是身份犯罪,法院是自訴案件,公安機關是其他刑事案件~!
關於提請檢察院指令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案件立案偵查的規定?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要求檢察院依法向檢察院申訴部門舉報,他們會移交給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
沒有請求指令。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可以向檢察申訴科或者偵查監督科申訴處理。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1979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檢察院的偵查範圍。《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案件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管轄。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按照管轄立案偵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範圍的規定。
(高建法釋字[1998]第1號1998年5月11發布實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現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範圍。
如下所示:
壹是刑法分則第八章和其他各章規定的貪汙賄賂罪,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的有關規定定罪。
受到懲罰的刑事案件:
1,貪汙案件(第382條,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394條);
2.挪用公款(第384條,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
3.賄賂案件(第385、388、163條第3款和184條第2款);
4、單位受賄案(第387條);
5.賄賂案件(第389條);
6.單位行賄罪(391條);
7.介紹賄賂案件(第392條);
8、單位受賄案(第393條);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395條,第1款);
10,隱瞞境外存款案(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
11,私分國有資產案(第396條第1款);
12,分割沒收財產案(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二款)。
二。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
1,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七條,第1款);
2.玩忽職守(第三百九十七條,第65438款+0);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
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第398條);
5.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
6.枉法裁判起訴案件(第399條1);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第399條第2款);
8.私自釋放在押人員案(第400條第1款);
9.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的案件(第400條第2款);
10,徇私枉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第401條);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條);
12、濫用管理公司和證券職權(第403條);
13、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稅款案(第404條);
14、徇私出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第四百零五條第1款);
15、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第四百零五條第二款);
1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第406條);
17、非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第407條);
18、環境監理失職案(第408條);
19、傳染病防治失職案(第409條);
20.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第410條);
21.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第410條);
22、放縱走私案(411條);
23.商檢徇私舞弊案(第412條,第1款);
24.商檢失職案(第412條第2款);
25.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413條1款);
26、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第465,438+03條第2款);
27、放縱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第414條);
28.辦理出入境證件非法越國(邊)境案件(第415條);
29.釋放非法越國(邊)境人員案(第415條);
30.未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第416條,第1款);
31.阻撓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第416條第2款);
32.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417條);
33.招考公務員、學生謀取私利案(第418條);
34、玩忽職守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第419條)。
三。下列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刑事案件:
1,非法拘禁案(第238條);
2.非法搜查案件(第245條);
3.刑訊逼供案件(第247條);
4.暴力取證案件(第247條);
5.虐待被監管人案(第248條);
6、報復陷害案(第254條);
7.破壞選舉案(第256條)。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
管理時,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
第八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舉報的方式和受理舉報、投訴和舉報的程序,可以采用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受理口頭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要與誣告嚴格區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舉報、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八十六條審查立案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八十七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1998 1.09發布實施)
7.?《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通知後,應當在七日內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在發出立案通知書時,還應當將證明應當立案的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立案通知書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提起自訴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50萬元詐騙案的偵查由公安局完成,檢察院也兩次拒絕公安機關的偵查後將其批捕。進入公訴階段,檢察院說管轄權有分歧,案子翻不了。偵查完畢後,在另壹檢察院提起公訴。
檢察院偵查期限與公安機關偵查期限的區別。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直接規定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因此二者的偵查期限是相同的。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五十五條因特殊原因不宜長時間提交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判。
我國檢察院、法院、公安機關的職責是什麽?檢察院是公訴人。這是壹個起訴犯罪嫌疑人的機構。
法院是負責審理各種案件的機構。
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偵破各類社會案件,並將犯罪嫌疑人移交司法機關。公安是最基層的司法機關。
簡述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範圍。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刑訊逼供、報復陷害和非法搜查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