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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列舉古代金屬貨幣時代幾個著名的造假事件。

假幣歷代都“嚴打”,只有唐朝“放了壹馬”

韓:唐人下城處決:流放三千朝:吊死袁處決:明朝不能免除死刑:斬首處決清朝:斬首還是絞--

現在上街購物,如果付款時使用大面額鈔票,收銀員難免會在驗鈔機上蹭兩下。如果遇到沒有高級裝備的高手,可能會在陽光下看水印。也難怪是誰。都是假幣。

偽造和私鑄錢幣的歷史和銅錢壹樣悠久,歷代王朝都頒布法令嚴懲偽造假幣和鈔票的犯罪分子。

秦朝

自從銅幣有了之後就有人在私鑄了。

從秦朝開始,帶圓方孔的銅錢就成了每壹代人的法幣。秦朝也有關於盜幣罪(相當於今天的假幣罪)的記載。

《睡虎地》秦簡中有這樣壹個案例:秦國某地的甲、乙向朝廷交付丙、丁,仍持有新幣110枚,鑄幣模具兩個。甲乙雙方指控,這些硬幣是C私自鑄造的,丁是他的助手,新幣和模具都是在他們家裏找到的證據。

秦簡沒有記載C、D受到了什麽懲罰,但漢簡為我們提供了答案。漢初竹簡上發現的法律被認為是直接繼承了秦律的規定。根據竹簡上的法律規定,無論主犯還是從犯,C、D都將被處死。而且甲乙雙方舉報有功可以獲得壹個騎士爵位獎勵,或者用這個獎勵換取免除壹個人的死刑。

漢朝

私自制造銅幣並在鬧市處決。

漢代出現了五銖貨幣,漢代關於私鑄貨幣罪的法律規定大致如下:

誰私自偽造銅錢,主犯和從犯都要在鬧市處死(棄市),以儆效尤;為取得鑄幣中的銅(當時的貴金屬)或者其他原料而故意毀壞貨幣的,以盜竊罪論處;明知他人私自鑄造銅幣,卻向其提供銅、碳等原料,或者明知是盜幣而敢於使用,讓其進入流通市場,這兩個罪判處的刑罰與盜幣相同。

唐朝

最嚴厲的懲罰是流放。

唐朝的法定貨幣是“開元鮑彤”。唐高祖向全世界頒布了壹道聖旨,任何人膽敢私自鑄幣,不僅要被判死刑,而且他的家人都得未婚。後來對私鑄錢幣罪不再使用死刑,有從輕處罰的趨勢。

《唐律》“私鑄錢”壹條規定,凡私鑄錢者,處以流放三千裏(最重流放);鑄造工具已準備好但硬幣尚未鑄造者,處二年徒刑;如果在工具還沒有準備好的情況下犯罪,就要用壹百根棍子(棍棒刑);凡通過研磨官幣從銅中獲利者,處以壹年監禁;如果不是普通硬幣,鑄造金銀不算犯罪。

唐代有官方的錢樣,用來與磨幣比較,判斷是否犯磨幣罪。這壹條雖然也被古人放在“私鑄錢幣”項下,但實際上現在應該屬於變造錢幣罪。但從這壹條可以看出,中國古代的立法是完備而細致的。

宋朝

如果壹個官員玩忽職守

承擔連帶責任

宋朝經濟發達,私鑄錢幣的情況比上壹代嚴重。

按照宋朝的法律,凡犯私鑄錢幣罪者,處以絞刑,尚在預備階段者,處以流放。指使其從事私鑄錢幣罪,或以工匠身份參與鑄造者,視情節輕重,判處死刑或流放。

從宋代開始,紙幣也出現了——交子,後來被稱為寶錢。按照法律規定,私鑄錢幣者要去邊疆服苦役,這顯然比私鑄錢幣的懲罰要輕得多。

此外,宋代懲治私鑄的立法強調連帶責任,層層設防。基層官員責任越大,處罰越重。

如果私自鑄錢的行為沒有被及時發現,當地負責社會治安和巡邏犯罪的官兵將被判處壹年有期徒刑;這些人的上級官員,如巡檢司、縣尉,減輕了壹等棒刑;縣令、知府、將軍刑期各減壹人;上述幾類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不報或者放縱犯罪分子的,根據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給予兩個檔次的處分。

元朝

三次帶著假幣被流放到邊疆。

元朝的貨幣是“紙幣”(紙幣的壹種),所以有“紙幣法”。

鈔票法規定,偽造鈔票者處死;凡自首或檢舉他人者,賞銀五兩,罪犯的財物亦有賞賜;凡偽造鈔票者,無論是主謀、刻盤、買顏料、填字號,壹律處死,沒收財產。

在中國古代,犯極刑罪的人,如果父母年邁,且無其他男性,可以免於死刑,但這壹規定不適用於偽造貨幣罪。

另外,77棍要打在壹無所知的鄰居身上;如果李政、總統等基層人員未能及時發現犯罪,負責巡邏的官兵每人將被處罰47次;上壹級官員將被處罰37次;犯罪分子逃跑,要發布搶劫通緝令,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抓獲逃犯。

凡在業務中使用假鈔者,初犯將被打107棍,第二次加刑壹年,第三次加刑流放邊疆。

元朝在罪名認定上和前代差別不大,只是元朝用七作為尾數,而不是整數,很有民族特色。

法律還規定,凡捉到制造假鈔的罪犯,賞銀五錠,如果是負責追捕的官員,則賞減半;如果他死了,是因為他抓到壹個罪犯應該得到獎賞,那麽獎賞將會給他的親屬。元朝的法律是如此的明確和周全。

明朝

告知造假者犯人的家財

明代《大明法》、《刑法》中“詐偽”壹條規定,偽造珍貴紙幣的,無論是主犯還是從犯,或者是隱匿信息不報的人,都將被判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凡檢舉犯罪,真正幫助官府捉拿罪犯者,賞銀250兩,財物由官府沒收。

如果船長知道了什麽而不報告,就要被杖打壹百下,不知者無罪;負責巡邏抓捕的官兵知道真相,人手也是壹百;若官兵在搜查中私自藏匿或拒交假鈔,將被處以100棍,流放3000裏的處罰。

明朝除了偽造珍貴紙幣外,還規定私鑄銅錢者處以絞刑,參與犯罪的工匠同罪。其他從犯和明知故犯制造硬幣但仍購買使用的,各減輕壹級處罰。

明朝壹方面加大了懲罰力度,另壹方面也加大了獎勵力度,官員的責任不再隨著職級的提高而降低,但對官員的懲罰卻比平民更重。

清朝

私人鑄造的貨幣要麽被切碎,要麽被扭曲。

《大清律》規定:凡私鑄銅錢者,主犯、工匠處以拘役,類似於今天的死刑緩期執行;明知故犯買賣假幣的從犯和個人被判處流放;政府將獎勵50兩銀子給檢舉罪犯的人。《大清法》對該罪的規定與《大明法》基本壹致,差異主要體現在《大清案》中。

清代對犯私鑄罪的主犯、工匠處以斬首,即死刑立即執行,斬首,除沒收財產外;作為共犯,明知是買賣用戶,也是立即執行死刑的壹種方式;知道有人私自鑄造銅錢而不報案,被抓歸案的業主、鄰居、負責案發現場的基層官員,都被認定為共犯,判處絞殺。

清代的法律和判例中都有關於偽造銅錢罪的規定,法律的規定具有原則性、穩定性和普遍性。例子比較特殊,法律效力高於法律,是隨著時代發展對法律的修改。

清代“案”的刑罰明顯重於“法”,斬首和絞殺是清代最重的法定刑,也就是說,偽造貨幣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罪行之壹。

中華民國(1912-1949年)

向西方學習量刑和罰款。

南京國民政府借鑒西方先進的刑事立法,在《刑法》中規定,以使用為目的,偽造、變造貨幣、紙幣、銀行券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千元以下罰金,即使尚在準備過程中,也構成犯罪。

民國時期刑法對偽造貨幣罪的規定,在立法原則和內容上與發達國家相似。

現行立法

我國現行刑法第170條明確規定,偽造貨幣罪,是指通過模仿貨幣的樣式、票面、圖案、顏色、紋理、防偽標誌等特征,采用繪畫、臨摹、制版印刷、計算機掃描印刷等方法,非法制造假幣,冒充真幣的行為。

這裏的貨幣不僅包括中國貨幣,也包括外國貨幣,但必須是流通中的貨幣(這壹點早在《唐律》中就有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偽造貨幣罪,應當處3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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