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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評論《春秋審判》

(壹)“春秋審判”的歷史背景

從概念上講,“春秋判案”是指在中國法制發展史和具體的司法實踐中,依據儒家經典尤其是《春秋》的精神和事例進行定罪量刑。壹般認為西漢的董仲舒是“春秋審判”的始作俑者。[1]自東施開創以來,“春秋審判”成為漢代司法審判制度的壹大特色,也成為中華法系儒家化的重要標誌。那麽這樣壹個特殊的制度是在什麽樣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首先,輕刑制度的出現為道德與法律的互動和融合提供了客觀可能性。從周到秦,刑罰帶有強烈的原始色彩,強調肉刑和死刑。酷刑沒有道德參與的余地。周穆王在位時,命司寇魯侯制定魯刑,五刑之法* * *三千。春秋時期的各國法律除了援引西周的五刑之外,還增加了烹煮、斬首、屠屍、剁刑來鎮壓人民反抗。秦朝繼承了“以法治民,重刑輕罪”的傳統,使得秦朝的法律過於嚴苛。漢朝建立後,鑒於前朝的教訓,統治者采取了相對較輕的刑罰和緩期執行的刑罰,並通過壹些刑事制度改革,先後廢除了株連和部分肉刑,建立了大赦和贖買制度。這樣的定位使得法律與道德的融合在客觀上成為可能,從而為《春秋判決》的實施奠定了制度基礎。

第二,儒學復興在“春秋審判”中起了決定性作用。在漢武帝的支持下,董仲舒進壹步推崇六經,宣傳《春秋》,尤其是《春秋》,被稱為“禮義之最大集”。他以《春秋》為社會行為指南,集中表達了禮義?三綱五常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開辟了“禮入法,禮法結合”的道德法律化新路以董仲舒、鄭玄為代表的漢儒,詳細論證了禮法關系、道德與刑罰的關系,總結了“道德為主刑輔”、“大德小刑”的法律思想[2]。不僅如此,他們還是詮釋法律、用儒家道德解釋刑事司法問題、在司法中踐行法律道德化的思想家。

第三,“春秋審判”是禮法結合過程中逐漸產生的。漢武帝為了緩解日益尖銳的社會矛盾,采用了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指導思想。從此,儒家思想正式成為統治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正統。在法律領域,“漢承秦律”和“漢承秦律”是法律,漢代“九章律令”的基本法典由“秦律”構成,形成了獨特的治國方針。在法律領域,漢代實行法家刑名幻的方法,其定罪量刑標準主要來源於法家思想,往往重罰輕罪。這種量刑標準不符合穩定社會秩序的需要,也有悖於意識形態領域的儒家思想。所以在漢代中期,思想意識不符合法律實踐是必然的,最終形成了本文所討論的這種特殊的越獄制度:“春秋判案”。

(2)“春秋判斷”的操作流程

從現存《春秋判詞》的零星案例分析,《春秋》主要基於兩部分,壹是《故事》,二是《春秋》中的“悄悄話”。《春秋》等儒家經典雖然獲得了法律權威,但畢竟儒家經典不是法典。無論是基於《春秋》中的故事還是悄悄話,都必須通過壹定的司法操作程序適用於具體案件,創造為判例,並賦予實際的法律約束力,從而達到“春秋定獄”的目的。下面是兩個案例,然後分析壹下操作流程。

案例壹:兒子誤傷父親。“甲父乙與丙爭言,丙以劍刺乙,甲以杖擊丙,誤殺乙。A呢?或者:打妳爹,第壹個被砍頭。論俗語:我傻到以為父子是至親,聽說他們打架,都是有心幫他們壹棍子,而不是因為要批評父親。《春秋》的意思是,壹個人可以為父治病,吃藥,以父為代價而死,君子初心,恕而不懲。a不是法,所謂毆打父,坐不正。”[3]這個案件的大意是,A的父親B與某C發生了打鬥,C用劍刺傷了B。a怕父親吃虧,就打救了他,不料誤傷了父親。漢人官員認為他的兒子犯了打父親的罪,應該依法處以“斬首”的刑罰。董仲舒認為,兒子為救父親而打架的動機不是打父親,應該被赦免。對於這種情況,董仲舒認為,基於“君子寬而不懲”的原則,某的行為不構成打父罪。

案例2:讓麋鹿成為祝福。“君獵倪,使大夫歸。醫生看到了他母親的聲音,他感覺到了。法官閣下,罪名尚未確定。妳生病了,怕死,想照顧孤兒幼童,但是妳感受到了,醫生是善良的。倪·伊恩呢?被釋放了,付梓想。討論的是什麽?董仲舒說:君子不生蛋,大夫不諫,非要歸是不對的。但是,我感受到了母親的善良。雖然我廢了妳的命,但我可以動。”【4】這個案例的大意是,壹個醫生和君主壹起去打獵,君主獵到壹只鹿,交給醫生帶回。路上遇到壹只母鹿,母鹿和小鹿相視啼叫,引起了醫生的憐憫,把小鹿放了。於是,國君惱了,大夫也要因“不聽君命”而受罰。在被定罪之前,君主生病了。這時他認為大夫是仁慈的,不僅赦免了大夫,還把大夫提升為太子傅。在這種情況下,董仲舒認為君主殺動物,大夫不諫,有違《春秋》義。考慮到鹿被移動後被放生,有原諒的理由,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但是,醫生畢竟是犯了“廢了妳的命”的罪,不應該晉升。調動他們的工作是可以的。

從以上兩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簡單總結出壹些* * *內容,從而壹窺“春秋審判”的運作過程。

第壹,可以適用於《春秋判決》的案例。大多數情況下,《春秋判決》的案件應該屬於疑難案件,即適用的法律條文與倫理、人情相沖突,或者難以找到適用的明文法律條文的案件。

第二,找到定案的依據。找定案依據就是找,找春秋的故事,找春秋的私語。董仲舒認為:“《春秋》242年的文章,都是天下之大,事件之豐富。”[5]只要精通《春秋》義,就能找到解決現實生活中政治法律問題的方法。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探究封建法律最高淵源《春秋》中的儒家經典來確定疑獄。

第三,根據《春秋》的意思,提出判斷意見。找到最接近的故事或悄悄話後,對這些故事或悄悄話進行分析和解釋,抽象出壹些普遍適用的司法原則,進壹步消除法律沖突和矛盾,經過充分的分析和考慮,提出最終的判決。

(三)對《春秋判決》的評價

對“春秋審判”有兩種典型的、也是最針鋒相對的評價,下面敘述。

評價1:肯定。持這種觀點的學者給出以下理由來論述《春秋監獄》在歷史上所起到的積極作用。第壹,它對中國古代法律的儒學化有顯著的促進作用;二是有利於維護民族團結;第三,封建法律得到了糾正;第四,量刑由重變輕,有利於緩和社會矛盾;第五,是儒家限制皇權擴張的壹種努力;第六,對完善中國古代犯罪構成理論有重要作用。[6]此外,有學者指出,《春秋審判》蘊含著對人性的關懷,使法制文明化。[7]

評價二:負面理論。目前流行這種觀點,學術界持這種觀點的人也不少。比如,有學者認為,實行“春秋審判”,在審理具體案件時直接引用儒家經典,不利於加強封建法制。[8]也有學者認為,《春秋審判》在好的方面的作用極其有限,更多的是為武斷的法律打開了大門。[9]在壹些中國法制史的教科書中,也沿襲了這樣的觀點:“漢代統治者提倡‘春秋判案’,是因為‘春秋判案’可以拋開法令,用儒家經典,特別是《春秋》中所表述的概念作為判案的依據,以方便統治者根據需要作出各種解釋。”[10]

比較兩種理論,筆者更傾向於贊同否定論。原因是《春秋審判》對傳統文化的傷害很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它模糊了法律與道德的界限,使法律從屬於道德。法律的這種泛道德主義傾向嚴重沖擊了法律的權威,導致人們對法律的不信任,動搖了法律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地位。

其次,它加劇了人情對法律的幹預,使人治問題更加突出。人類幹預法律和人治的最大後果之壹就是法律逐漸失去了本來的意義,它只是暴力壓迫的工具。不僅如此,“春秋審判”還會導致所謂法律虛無主義的泛濫。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壹點,這也是筆者接下來要重點闡述的,即由於《春秋》經典的“精微之意”,甚至相互矛盾。比如《親親之道》和另壹部儒家經典所提倡的親屬間互相包庇犯罪?“春秋不避親”是矛盾的。這個矛盾讓法官進退兩難,因為兩者都是儒家經典,那麽應該遵循哪個標準呢?這種情況直接導致在司法程序中給予司法官員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這些司法官員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這給了他們完全的自由裁量權,從而容易導致司法腐敗。所以,在《春秋判決書》下,司法官員實際上只會對自己的權力、金錢、利益、身份、地位負責,而不會對法律負責。

至此,《春秋判案》的基本情況已經簡單明了。下面討論的焦點是如何行使《春秋判決》所帶來的法官自由裁量權

第三,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以《春秋判詞》為參考

如前所述,“春秋定獄”制度給了司法官員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他們可以根據需要做出完全相反的判決。這種所謂的“需要”可能是政治上的,也可能是經濟上的,所以很容易導致司法腐敗。這也引出了以下問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必要性以及如何規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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