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秦國到秦朝,經過壹系列的立法活動,逐漸形成了君主專制的統壹法律體系。它內容豐富,富有時代特征,廣泛涉及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等法律關系。壹、刑法的內容秦政權在先秦法家重刑原則的指導下,在商鞅變法以來建立的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建立了壹套嚴酷殘酷的刑事法律規範。(1)刑罰制度秦政權在沿襲先秦刑罰制度的基礎上,作了壹些新的發展和完善。其最突出的特點是,肉刑的適用範圍開始縮小,勞動刑和財產刑的使用增加。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生命的死刑。它的行刑方式還是很不規範的,大概有十幾二十種,而且相當殘忍。典型的有:(1)五刑,即先施以瘦臉、隆鼻、削趾等肉刑,再用藤條打死,然後斬首示眾,將骨頭剁成肉醬;誹謗和辱罵的人將被割掉舌頭。(2)裂帛,即以五匹馬撕頭、撕肢、撕身。(3)鑿,即鑿頭頂的執行方法。(4)威脅,即拔肋骨的執行方法。(5)鐵鍋煮,就是用大鍋把人煮死。肉刑,即殘害罪犯肢體和器官的體罰,是僅次於死刑的酷刑。秦政權基本保留了先秦時期的肉刑,如割左右腳趾、宮刑等,並常與勞役刑結合使用,如割左腳趾、以為是市丹等。勞役刑是壹種限制罪犯自由並強迫他們從事勞役的刑期。秦代廣泛使用勞役刑,在許多土木工程建設中,如修建長城、宮殿、陵墓等,都有大量勞役犯人。當時的勞役刑種類繁多,基本形成了壹套由重到輕的勞役刑體系:(1)和鐘。男囚為程丹,主要服建城等苦役;女囚是女性,主要是服飯等雜務。《韓曙》《惠帝紀》第二卷引用應劭的話說:“若為市,始治市;對於挨打的人,女人不怕外面的世界,卻被打成了飯。”(2)鬼交,白釉。男犯當鬼領工資,主要是給祠堂劈柴祭祀;女囚是白人,主要是為祠堂選米祭祀之類的。《漢惠帝書》中引用應劭的話說:“給祠堂發俸祿是鬼俸,坐選飯是白坐。”(3)仆人或妾應作為政府奴婢處罰。“男為官,女為妾。”(4)偵察等待,即強迫俘虜在邊境上等待,以防備土匪和小偷,警戒敵人。羞辱性的懲罰就是羞辱性的懲罰。古人認為:“身皮之損,父母不敢損。孝順始。”所以損壞身體和鬢角是不孝,強制剃鬢角是對罪犯的羞辱性懲罰。秦政權的辱刑主要有:(1)刑,即強制剃鬢角。《說文解字·坤步》:“坤,剃發。”(2)耐刑,即強制剃掉鬢角,保留頭發,故輕於刑。抗字書是糖做的。《說文解字·布爾》:“汝無罪。”身份刑是剝奪犯罪者官職和爵位的刑罰。處分的名稱主要有:(1)廢刑,即廢除官職記錄,開除公職,終身不能再用。(2)奪爵位,是指割去爵位,剝奪其特權地位。財產刑是沒收財產的刑,主要名稱有:(1)刑,即給付財產或以勞動支付報酬的刑。《說文解字北補》說:“是,小罰也是用錢贖的。”懲罰有很多種,分為布、盾、甲、防等。布是壹種貨幣,盾是盾,甲是甲,指的是徭役和戍守邊關,所以有罰金、罰金和刑罰。(2)贖刑,即用銅、盾、甲等財物或強迫勞動贖回原刑,包括贖、遷、贖、宮贖、死贖等名目。(3)不處罰,即沒收財產歸政府。流放刑是強制流放者遷居指定地區,不得擅自遷回原居地的刑罰,包括遷徒、遷徙、降級等不同的刑名。根據流放的原因和流放者的性質,可以分為三種情況:(1)有罪流放,即罪犯被直接判處流放。比如,當時就有規定說“秦律,有罪者徙之於”。(2)赦免流放,即死刑犯死後的處置。如秦項二十六年(公元前289年)“赦罪者遷”;二十七年,“赦罪之人遷南陽”等等,都屬於這壹類。(3)無罪流放,即對威脅統治或危害社會的人施加的懲罰。比如“秦滅韓,將天下無良之人移南陽。”(二)刑法適用制度為了使各級官員能夠有效運用刑法手段,充分發揮打擊犯罪的職能,鞏固專制集權統治,秦政權建立了壹些定罪量刑制度。1.關於刑事責任年齡和限制的規定刑事責任年齡和限制是指刑法規定的對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年齡和時效。秦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壹般依法免予追究或者減輕刑事責任;成年人犯罪後死亡或者被赦免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有人在大赦令頒布前偷了幾千美元,然後花光了。大赦令頒布後,不再追究刑事責任。【16】秦簡根據身高標準確定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即男性身高六尺五寸以上,女性身高六尺二寸以上,大致相當於十六七歲。2.關於區分故意與過失的規定秦法根據犯罪主體的主觀動機,區分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前者從重處罰,後者從輕處罰,有時還構成不同的罪名。比如,甲方指控乙方偷牛傷人,乙方沒有偷牛傷人,故意誣告就構成誣告陷害罪;否則,指控是虛假的。司法人員量刑不當,故意犯“失準”罪的,過失只犯“失刑”罪。3.關於加重處罰的規定《秦法》對累犯、五人以上犯罪分子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從重處罰。比如:教唆成年人盜竊殺人,依法被判處壹般死刑;教唆六英尺以下的未成年人偷竊殺人是壹種殘酷的懲罰。五人以下盜竊,盜竊價值超過660元的,只認定為程丹;低於660元的,按城市或搬遷處罰;而五人以上* * *偷壹塊錢以上,就是砍掉左腳趾,成為市丹。4.關於減輕處罰的規定《秦法》對犯罪後主動投案或者消除犯罪後果的,酌情減輕或者減輕處罰。比如,四口罪犯偷了110的錢後,主動投案自首,從寬處理,或者繳兩雙盔甲。在押罪犯脫逃,主動投案或者被親友抓獲的,可以免除處罰。5.《坐秦法》關於誣告陷害的規定,是對那些故意誣告陷害他人的人,用誣告陷害罪加壹等的刑罰來懲罰的。比如,應該受司寇懲罰的人誣告別人抗官罪,誣告別人的人坐在反對懲罰官員的位置上;本該完成城防的人,卻被誣告犯了城防罪,被誣告的人坐城受罰。6.連坐罪的規定,是指壹人犯罪,其他相關的人壹起受處罰。秦律規定了刑事連坐的三種適用範圍。第壹,親戚坐在壹起。如秦律規定:“事末懶貧者,視為賞賜。”那些不積極從事農業生產而變窮的人,他們的妻兒不是政府的奴隸。第二種是坐在附近。如秦律規定:“何以令民爭,牧部坐而合之?”據司馬振《索隱》解釋:“牧部說,也是對的。壹家有罪,九家有罪。不改正,十家坐壹起。”三是坐在同壹個位置。比如“秦律,無所不精者,各有其罪。”被任命者違法犯罪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三)主要罪名秦律在重刑原則的指導下,規定了許多罪名。其中,最主要的犯罪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七類。1.危害皇權專制罪這是最嚴重的罪行,主要包括:(1)誹謗罪。秦律規定:“讒言之家。”(2)神話。秦始皇以“誹謗罪”和“惡言相向罪”的罪名,坑殺了460多名學生方士。(3)廢話。秦律規定:“騙子無階級。”“無階級”就是種族懲罰。(4)以過去為例。秦始皇的《焚書令》有“古不為今”的規定。(5)用詞不當。秦二世曾下令建議並以“用詞不當”的罪名逮捕發表演講的學生。(6)廢除命令;下訂單。違反命令規定,不該做的就廢,不該做的就犯。2.擾亂社會秩序罪:(1)攜帶書籍;甚至語言詩詞書籍。《焚書令》規定:攜書罪是藏匿禁書,是城;“敢作詩書者,不小心棄市”。(2)扔書。對傳遞匿名信者,要依法逮捕、審判、定罪。(3)誣告陷害。秦律實行誣告反坐制度。(4)詐騙。包括偽造文件、公章、封口泥等。3.破壞經濟秩序罪秦簡中這方面的主要罪名有:(1)軼事;累了。前者拒絕報到入伍,逃避服役;後者在報到後逃跑。(2)不明戶。隱戶口,不征徭役,不納戶稅。(三)走私印章。私自移動場界,罰贖。4.人身傷害罪秦簡《法條問答》中有大量關於人身傷害罪的刑法規定,主要包括賊殺(故意殺人);小偷傷害(故意傷害);打打殺殺(打打殺殺);打架受傷(打架受傷);強奸;和強奸(通奸)。5.侵犯公私財物罪秦簡《法條問答》中有很多規定,主要包括盜竊罪、群盜罪等,封診中也有相關案例。6.破壞婚姻家庭罪秦簡的主要罪名是:(1)不孝。父母或祖父母有權起訴不孝的子女,要求政府嚴懲。(2)棄妻不書。與妻子離婚不申報登記的,處以100元罰款。(3)去死。妻子擅自出逃,是個城市女孩。(3)娶亡妻。娶了別人的“死”老婆,妳就死定了。(4)殺害兒童。擅自殺害兒童是極大的犧牲;殺養子棄市。7.官員瀆職犯罪官員瀆職有多種表現形式,往往構成不同的罪名。例如,司法官員枉法裁判,故意輕判重罪或重判輕罪,構成間接犯罪;故意不判或者減輕罪責,構成有期徒刑罪;但過失導致量刑不當,構成失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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