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處理方法。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該怎麽辦?
(1)保持冷靜,記錄肇事車輛的信息。
事故發生後,受害人應保持冷靜,立即采取自救措施,辨認交通肇事人和車輛,記錄車輛的車牌、型號、顏色,防止車輛逃逸。為了防止套牌事件,最好讓當事人留在事發現場。
(二)保留自身損失的相關證據。
無論是人身傷害還是財產損失,索賠時都要提供可靠充分的證據。否則理賠時不予支持。
(三)造成重傷的,應要求交警部門做傷殘評定。
如果交警調解不成功,要及時去法院,盡快理賠,以免超過訴訟時效。
(四)不得擅自扣留造成事故的車輛。
交通事故發生後,親友或事故現場附近人員不得私自扣留車輛、人質或搶奪車上物品,否則將承擔不良後果。
(5)處理個人事務時要謹慎。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雙方應盡量避免,以免事後傷情惡化,後患無窮。私了只適用於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無爭議,或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的交通事故。私下裏,雙方特別是不負責任的壹方要看對方證件,記住車號,認真逐項填寫協議,保證內容準確,並應妥善保管。因為這是發生糾紛後向保險公司索賠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重要證據。有的當事人怕麻煩,有的司機怕被交警處罰。發生交通事故後,他們不報警,采取雙方私下協商的方式。比如肇事司機與死者家屬達成所謂君子協議,由於缺乏客觀公正性和法律依據,不受法律保護,往往會留下後遺癥,造成意想不到的麻煩。
第二,施暴者該怎麽辦?
(1)立即停車。
交通事故發生後,車輛必須立即停車。停車後,按規定拉緊手剎,切斷電源,打開危險信號燈。如果夜間發生事故,需要打開示寬燈和尾燈。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事故時,必須按要求在車輛後方設置危險警告標誌。保持清醒的頭腦,保持冷靜,記住不要驚慌。
(2)及時報案。
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應及時撥打122或委托過往車輛、行人向附近公安機關或執勤交警報案,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車輛及人員傷亡情況。在警察到達之前,他們不應該離開事故現場。必要時也可以在報警的同時向附近的醫療單位、急救中心、消防部門求助。
(3)搶救傷員。
如果有人在事故中受傷,他應該設法被送到醫院急救。除了輕傷,他拒絕去醫院診斷。壹般他可以攔下過往車輛或者通知急診科和醫院派救護車來搶救。對能當場采取搶救措施的,要盡力搶救。在沒有過往車輛或救護車的情況下,也可以用事故車輛送傷員去醫院搶救,但要把事故車輛各車輪的著地位置和傷員的倒置位置追查出來,做好標記,並留人員看管現場。
(4)保護現場。
保持事故發生時現場的完整性,獲取原始證據,對於判斷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具有重要意義。所以在交警到來之前要保護好現場。除非是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的需要,不得擅自移動現場涉及的車輛、受傷人員和物品,需要移動時應標明位置。如遇下雨、刮風等天氣,要就地取材,用塑料布、席子等東西覆蓋痕跡,加以保護。必要時,當事人可以用繩索設置保護警戒線,防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避免人為破壞現場。在劃分場地時,我們應該盡量不妨礙交通。如果交通確實有可能破壞現場,危及安全,可以暫時封閉現場,中斷交通,待交警到達現場調查後再進行疏導。
(5)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為防止事故擴大,駕駛員應首先關閉車輛發動機,排除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不要在現場吸煙,以免點燃易燃易爆物品。運載危險品的車輛發生事故時,要及時將危險品的化學特性,如是否有毒、易燃、易爆、有無腐蝕性、裝載量、有無泄漏等情況告知警方和消防人員,以便采取防範措施。
(六)協助現場調查取證。
交通警察勘查現場和調查取證時,當事人必須向交警部門如實陳述交通事故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主要分為受害人和肇事者。此時雙方的地位不同,所以事故發生後應該采取的措施也不同。對於肇事者來說,此時最應該做的就是及時通知醫護人員,救治傷者,然後報警等待交通的到來。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壹、交通事故壹般賠償標準
1,醫療費用補償標準
醫療費用是指受害人在人身受到傷害後,為進行醫學檢查、治療和康復訓練所必須支付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醫療費用等特定損失采取差別賠償原則,賠償原則為實際支出多少算多少。後續治療費采取定型補償的標準。後續治療費是多少?損傷經治療後固定或損傷尚未恢復後遺留的功能障礙,重新治療的費用是多少?。定型化賠償不考慮特定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異,而是基於社會適當性和社會正義,設定壹個固定的損害賠償標準原則。
2.誤工費補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在受傷至完全康復期間(即誤工費),因不能從事正常工作或勞動而損失或減少的工作和勞動收入的補償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應當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應當按照差額賠償實際費用和誤工費。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誤工費最高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的三倍,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同國有行業平均收入計算。口譯中損失的時間沒有最大限度。為了什麽?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固定收益必須有合法證明;
(2)固定收入必須由受害人實際減少。受害人受到損害後,用人單位未扣除或者扣除受害人全部收入的,誤工費不予補償或者少付。
3.護理費補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人身受到傷害,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支付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受害人實際護理期超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繼續支付護理費的,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支付5-10年的護理費。如果被害人實際護理期短於法院確定的護理期,賠償義務人壹次性支付了全部護理費用,多支出的護理費用是否應當返還?我們認為,判決確定的護理期是法官基於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作出的,被害人基於法院判決壹次性取得了護理費。至於多收的護理費,被害人的繼承人沒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要求返還。
4.交通費用補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為就醫或轉往其他醫院治療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壹般按照侵權行為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支付。主要交通工具是普通公交車。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或出租車,但受害人要說明使用的合理性。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如果沒有,則應從賠償金中扣除相應的金額。
5、住院夥食補助費的補償標準
住院夥食補助費是指被害人住院期間或者死亡被害人生前住院期間需要補助夥食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確定。受害人確實需要去外地治療,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住院夥食補助,補助什麽?住院?什麽事?受害者?。如果受害者沒有住院,就沒有這筆賠償費用。
6.營養費用補償標準
營養費用是指機體受損後發生代謝變化,但無法通過日常飲食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需求,必須從其他食物中獲取營養而支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程度,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1,傷殘賠償金的補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計算期限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1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傷殘賠償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這在理論和實踐上都不是壹個很明確的問題。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依據是《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認定傷殘賠償的性質是指因傷殘導致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的財產損害賠償,否定了《關於認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7號[2001]中對傷殘賠償性質的認定。
(2)確定殘疾程度的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致殘且傷情相對穩定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為壹級,最輕為十級。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
(3)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
目前我國傷殘等級的鑒定標準可以說?多少扇門?根據不同人員的傷殘情況,不同機關制定了不同的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傷者傷殘程度的評定,壹般應適用公安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道路交通事故傷者傷殘評定標準》。傷殘賠償金的具體計算公式:
A.傷殘賠償金(針對60歲以下人群)=傷殘等級(1級按100計算,二級減10%,以此類推)?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B.傷殘賠償金(60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計算為100,ii減10%,以此類推)?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歲-年齡遞增);
C.傷殘賠償金(75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計算為100,二級減10%,以此類推)?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五年了。
當然,如果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中有規定呢?受害人實際收入並未因殘疾而減少,還是殘疾程度較輕,嚴重影響了其就業?情況,傷殘賠償金可根據規定作相應調整。
2、殘疾輔助器具補償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是傷殘受害者為補償其受傷的身體器官功能,協助其生活自理或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和準備的自助器具。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周期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壹般應用?這是壹項指導原則,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準。這壹原則的基本要求:
(1)什麽事?普通?也就是說,輔助設備要排斥豪華和奢侈,不能盲目追求高品質。
(2)是嗎?適用?,有兩個測試標準:
A.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的作用;
B.見面?穩定性?然後呢。保安?要求。
如何確定編制機構?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骨科康復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業機構,可以從事殘疾輔助器具。
壹般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廠址調查
1.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離開現場,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如果不立即離開現場,壹定要保護好現場,並迅速向公安機關報案。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後,必須在系統承諾的時間內迅速趕到現場,並迅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調查,包括現場參觀、攝影、繪圖、測量和檢查。現場調查必須合法、及時、全面、準確。
4.現場勘查記錄核實後,應當要求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字。
5.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扣留車輛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
6.與當事人約定處理事故。
7.事後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問(質詢)、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驗、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
二、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以傳喚當事人作證。
2.在查清事故基本事實,收集充分證據後,嚴格按照規定時間認定責任。
3.宣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到現場,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和依據。
4.告知當事人對確認書不服的,應當在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或者在民事賠償訴訟中壹並解決。
第三,懲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對責任人作出的處理意見應報領導批準。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決定。
4 .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定時效。
5.辦理相關處罰手續。
6.執行懲罰。
第四,賠償調解
1.收集與損害賠償有關的證書、票據和各種資料。
2.在確認傷者治療結束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必須詢問當事人或代理人是否願意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賠償調解。願意調解的,最多調解兩次;不願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調解成功後,制作調解書,分別發給當事人。
4.調解不成的,應當填寫調解結論發送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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