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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結婚需要哪些材料

男女雙方在符合壹定的法定條件和自願的基礎上可以登記結婚,由婚姻登記機關發給結婚證。結婚證是證明婚姻合法的法律文件,那麽辦理結婚證需要哪些證件和材料呢?

辦理結婚證需要什麽證件?

1.雙方個人戶口本(或集體戶口本)

2.雙方的身份證。

3.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團體照(照片可當場拍攝)。

4.婚姻狀況證明及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①固定工、退休工由所在單位發放。

②失業人員、個體戶由居(村)委會出具③失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證照)。

特別說明:如因個人原因再婚出國,除上述四種證件外,還需攜帶以下材料:

①再婚者: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法院調解書/法院離婚判決書,如系初級法院判決書持有,還需攜帶初級法院判決書生效證明)。

②因個人原因出國人員:在國外停留期間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結婚證。

在申請過程中,還會收取壹定的費用、服務費等。,壹般9元/對,看地方。如果妳想了解更多關於申請結婚證的信息,可以獲得相關的法律咨詢。

不符合結婚條件的婚姻有哪些?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

(四)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

婚姻是脅迫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受脅迫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禁止結婚的條件

禁止結婚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排斥條件,結婚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形。禁止結婚條件: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麻風病未治愈或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其他疾病的人,禁止結婚。法律禁止結婚有兩種情況:

第壹,禁止壹定範圍的血親通婚。

血親主要指同壹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還包括法律虛構的血親,即沒有血緣關系,但被法律認定具有與自然血親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如養父母和養子女、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等。

禁止近親結婚是優生學的要求。人類兩性關系的發展證明,血緣過近的親屬之間通婚,容易將身體缺陷遺傳給後代,影響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沒有血緣關系的氏族之間的婚姻可以創造壹個在身體和智力上都更加強健的種族。所以各國法律都禁止壹定範圍內的血親通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旁系血親三度以內結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血親與直系血親之間、全血親或半血親的兄弟姐妹之間、叔伯、叔伯、叔侄之間、姑姨、叔侄之間的婚姻。中國早就有“男女同姓,生而不異”的說法。自西周以來,禁止同姓通婚。在唐朝,同姓結婚要判兩年徒刑。明清法律規定,同姓者結婚,各職員。

60.離婚。清末同姓婚姻改為同宗婚姻。中國臺灣省《民法》禁止下列親屬結婚:

(1)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

(2)旁系血親在第六親等以內,但第四親等血親與收養關系建立的第六親等血親同輩的,不受此限。

(3)旁系姻親五度以內的親屬關系,同輩的不受此限。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除了禁止直系血親、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兄弟或同父異母姐妹結婚外,還禁止五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並作出了習慣性規定。1980婚姻法不僅保留了禁止直系血親通婚的規定,還明確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通婚。這次婚姻法的修改,並沒有改變禁止近親結婚的範圍。換句話說,婚姻法中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種:

(1)直系血親。

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就是說,父親不能娶他的女兒,母親不能嫁給她的兒子做丈夫。爺爺娶不到孫女,奶奶娶不到孫子。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父母雙方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兄弟姐妹)。即同壹父母的子女不能結婚。

(2)不同世代的叔伯、叔伯、姑、姨、侄。就是壹個叔叔不能娶哥哥的女兒;姑姑不能嫁給哥哥的兒子;叔叔不能娶姐姐的女兒;月經不能嫁給姐姐的兒子。

二、禁止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我國婚姻法1980規定,患有麻風病且未治愈或者其他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婚姻法修改時,衛生部門的同誌指出,解放初期,我國有很多麻風病人,現在我國已經基本消滅了。麻風病具有遺傳性,傳染性較低,發病率較低。即使把病毒註射到健康的人體內,也不壹定會生病。90%的人對麻風有天然抵抗力。隨著科技的發展,治愈麻風病是沒有問題的。1999世界衛生組織大會明確提出建立無麻風病世界,標準為每萬人中不超過壹人患麻風病,並取消了麻風病隔離治療的措施,與其他傳染病壹樣對待。中國基本消滅麻風病的標準遠高於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因此,麻風病未治愈不應結婚的規定應予廢除。立法采納了這壹意見。

什麽是醫學上的疾病不應該結婚,婚姻法沒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雙方在場的,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和相關精神疾病。經婚前醫學檢查,患有指定傳染病處於傳染期或者相關精神疾病處於發病期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並提出醫學意見;如果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結紮後不生育,可以結婚。有的同誌指出,雖然《母嬰保健法》對婚前檢查的項目和晚婚的情況作了說明,但沒有確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此外,醫生壹般不會在婚檢報告中寫明婚檢對象是否可以結婚,給婚姻登記帶來困難。為此,婚姻法的修改要明確什麽是禁止結婚的病。立法部門就此問題專門聽取了衛生部門和著名醫學專家教授的意見。

大多數人認為,隨著科技的發展,會發現很多新的不適合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沒有規定哪些疾病不適合結婚,但可以定義為“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具體由行政法規或者有關部門規定。有人提出,遺傳病有很多種,不同的基因,不同的遺傳條件,有嚴重遺傳病的婚後出生的孩子不壹定患有遺傳病。比如侏儒的遺傳率是50%。如果把結婚和生育分開,特別是隨著科技的發展,壹些遺傳病是可以治愈的,婚姻法應該允許有遺傳病的人結婚,但是不能生孩子。對於性病和艾滋病是否可以結婚,有不同的看法。

壹種意見認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遺傳比例為20%-30%,如果用藥可以控制在4%以內。禁止艾滋病患者結婚是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視,不符合國家保密和保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政策,也不利於控制艾滋病感染源,在實踐中也難以操作。因為當地大部分婚前檢查不包括艾滋病檢查,婚姻登記部門很難知道誰感染了艾滋病病毒。除了古巴,國外大部分國家都不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結婚。另壹種觀點認為,艾滋病傳染性強,死亡率高,對社會和家庭影響大,不適合結婚。與會專家教授的傾向性意見是,法律很難明確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對於患有某些傳染病和遺傳病的人,醫生可以建議他們推遲結婚,但他們無權決定是否結婚。如果壹定要界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最好由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以下兩種人不適合結婚:壹種是發作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癥;第壹,重度智障者生活不能自理。這兩種人都沒有行為能力,不可能在婚姻中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所患疾病極有可能遺傳給後代,影響子女健康。考慮到上述意見,婚姻法規定原則上禁止結婚,即“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實踐中,禁止結婚或者晚婚的情形可以根據《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確定,有關部門也可以根據《婚姻法》的原則制定具體規定。人結婚了,卻不適合生孩子。對於性病和艾滋病是否可以結婚,有不同的看法。

另壹種觀點認為,艾滋病傳染性強,死亡率高,對社會和家庭影響大,不適合結婚。與會專家教授的傾向性意見是,法律很難明確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對於患有某些傳染病和遺傳病的人,醫生可以建議他們推遲結婚,但他們無權決定是否結婚。如果壹定要界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最好由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以下兩種人不適合結婚:壹種是發作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癥;第壹,重度智障者生活不能自理。這兩種人都沒有行為能力,不可能在婚姻中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所患疾病極有可能遺傳給後代,影響子女健康。考慮到上述意見,婚姻法規定原則上禁止結婚,即“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實踐中,禁止結婚或者晚婚的情形可以根據《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確定,有關部門也可以根據《婚姻法》的原則制定具體規定。

法律依據

第壹千零四十六條婚姻自願結婚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法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得結婚。

第1049條(結婚手續)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 * *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中國公民在內地與外國人結婚,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或者華僑在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 * *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第五條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婚姻登記:

低於法定結婚年齡;

(2)非自願;

(三)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登記,發給結婚證;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拒絕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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