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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資金的來源

法律援助是扶貧濟困、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事業,也是我國踐行依法治國方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法律援助經費是指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費用。法律援助是扶貧濟困、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事業,也是我國踐行依法治國方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法律援助經費是指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費用。

只要有兩種法律援助資金來源:

第壹,基於政府責任的財政支持,即財政撥款,是法律援助經費來源的主要渠道和基礎。

二是社會捐贈,這是法律援助資金的補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援助或者對部分社會弱勢群體的捐贈,法律服務機構的捐贈。

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專款專用的原則。法律援助的目的是確保貧困當事人能夠平等地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援助基金的性質類似於救濟基金。國家對救災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有著比其他資金更嚴格的規定。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貧困當事人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無論法律援助資金來自哪壹個渠道,都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改變法律援助資金的用途和性質。貪汙、挪用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監督的原則。這種監督是對法律援助資金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進行檢查和監督,也是檢查和監督法律援助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檢查和經費規劃。法律援助經費的使用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統壹規劃、預算和結算,包括各類案件補助標準的審核。特別是市、縣(區)司法局每年至少要檢查兩次法律援助經費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向上級司法行政部門報告。

相關案例:

大竹縣農民朱,因夥同他人入室搶劫,致被害人死亡,被達州中院壹審判處死刑。近日,通過達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援助律師的不懈努力,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對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予以改判。

2011年7月28日,朱某邀請張某帶鑿子在縣鄉盜竊,兩人用鑿子破門而入,先後進入兩戶村民家中盜竊未果。隨後,用同樣的方法串入受害人家中,300元,盜走現金。在他們準備離開時,被送回家的周某發現,為防止周某為了逃跑而大呼小叫,他們將周某拖進臥室並將其捆綁起來,並用衣服堵住周某的嘴,導致周某因嘴被堵住、胸腹部被壓迫而機械性窒息。朱某被逮捕後,由達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經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朱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收到判決書後,朱不服壹審判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向達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達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朱某的申請後,立即指派律師會見了朱某,並調取了相關材料了解案情。援助律師經過對本案及壹審審判過程的慎重考慮,認為壹審法院的審判程序違法,被害人家屬有諒解朱某行為的故意,朱某有立功表現。壹審量刑過重,朱應獲輕判。為確保被告人得到正確、適當的處罰,援助律師立即到被害人家中,向被害人家屬轉達了朱的悔意,並支付了民事賠償,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出具了諒解書。同時,該援助律師根據朱提出的舉報他人犯罪的材料,積極配合公安、檢察機關,經過大量工作,確認了事實的真實性。在二審合議庭開庭前,將上述材料及答辯意見及時寄送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法院在掌握大量事實證據的情況下,最終采納了援助律師的上訴意見,撤銷了壹審法院對朱死刑的判決,判處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朱終於得到了應有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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