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鄭、晉、楚三國成文法的公布及立法概況。
春秋初期諸侯國基本沿用西周的法律。中期以後,由於經濟基礎和階級關系的變化,法律制度發生了變化。總的來說,這壹時期法制的壹大改革是諸侯國公布了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中心的成文法。下面簡單介紹壹下鄭、金、楚制定的法律。?
1?郭征
鄭兩次制定法律。第壹次是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536年),鄭在位。鑒於當時社會關系的變化和舊禮制的破壞,他“將刑書鑄於丁,以為是國之常法”。這是中國古代第壹部正式出版的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在鄭十三年,也就是周十九年(公元前501)。鄭在位的時候,殺了鄧(公元前545年-公元前501年),用的是竹刑。竹刑是鄭國鄧所為。他把法律條文寫在竹簡上,所以史稱竹刑。竹刑的出現是法律發展史上的又壹大進步。以前鼎重,竹刑便於攜帶和傳播。
2?晉國
自文公以來,晉國制定了四次法律。第壹次是在晉文公稱霸期間,也就是文公四年(公元前633年),《遺落法》;第二次是(趙)在金當政時制定的律令。第三次是範的刑書;第四次是範制作出版的刑書。這是繼鄭國公布成文法之後,晉國正式公布成文法。晉國公布成文法受到孔子的批評。
3?攝氏熱單位
楚國在春秋時期兩次制定法律。第壹次是楚文王寫仆區法的時候。役地法仍然是近代的窩藏法。第二次是在門上寫法條(毛、童毛)。根據《禦門法》,王子、大夫、兒子入朝時,不允許汽車進入宮門,以保證君主的安全。
(二)成文法公布引起的爭議
新興的地主階級反對奴隸主貴族對法律的壟斷,堅持將成文法公之於眾,以保護他們的私有財產和其他權利,擺脫舊貴族的壓迫和宗法等級制度的束縛。鄭國之子公布《刑書》時,遭到了以時的老師書香為代表的舊貴族的反對。項叔完全是站在舊貴族的立場上,他說的是維護舊貴族的特權。子產在給項叔的回信中明確表示,出版成文法的目的是“拯救世界”。此後不久,晉國鑄鼎,遭到孔子的反對。孔子的說法和大叔壹模壹樣。
成文法的公布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舊貴族的特權,標誌著奴隸制的解體,新的地主階級開始掌握政權。因此,這壹措施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但由於其邊緣仍然指向勞動人民,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加強了對勞動人民的統治。
二、戰國時期的法律制度
從周元王元年(公元前475年)到秦始皇統壹六國的公元前221年為戰國時期。
(壹)法律體系的指導思想
1?實施法治。“不要親昵,不要極端高尚,脫離法律。”這是新興地主階級用來指導立法的思維,其中心是廢除舊奴隸主貴族所享有的法律特權,打破了奴隸制作為醫生不能被懲罰的藩籬。
2?法律公布了。“編圖冊的達摩使,設在官府,分發給百姓。”。《布衣於民》向百姓宣法,使人人知法有法可依,從而否定了秘法。
3?輕罪和重罰。“行刑,從輕。”指執行刑罰時對輕罪的加重處罰。“如果禁止強奸,那就更嚴厲了。”這壹思想對後世的立法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2)諸侯國的政治改革。
在各諸侯國取得政權的地主階級,利用政權的力量,進行旨在發展和鞏固封建生產關系,在各國建立封建政治的政治改革運動。
首先是魏。魏文侯以李悝為總理,執行新政。李悝新政主要有三點:(1)“量力而行”,鼓勵開荒提高單位面積產量,廢除井田制,發展土地私有制。(2)“豐年”是指國家在豐年購買壹定數量的糧食,以備災荒;災荒年,國家出售壹定數量的糧食,以平衡糧價,防止舊貴族和大商人囤積居奇。(3)制定法典以維護新政權建立的統治秩序。
其次是楚國的吳起。吳起的政治改革主要有兩個方面:(1)逐步廢除舊奴隸主的貴族特權。針對“大臣過重,諸侯眾多,上迫領主,下虐百姓”的情況,吳起提出了兩項措施:壹是“諸侯後裔賜三代,貴族收編”;第二,用過節省下來的錢“養戰鬥機”。(2)要“判明法律”,推進法治,整頓政治機構,減少不必要的官員。
三是秦國商鞅主持的變法。商鞅在秦國頒布了兩項變法。第壹次是孝三年(公元前359年);第二次是在孝十二年(公元前350年)。
(3)法律經典與“化法律為法律”
當魏文侯在中國時,李悝制定了法典。法典分為六章:賊、賊、網(或囚)、捕、雜、備。李茂認為“王政不可急賊”,所以把懲治賊寇的《盜竊法》和《賊法》放在前面。在古代,賊主要指侵犯財產所有權的犯罪,賊主要指人身傷害、抗拒朝廷等嚴重犯罪。小偷是需要抓的,所以也培訓監獄法和逮捕法。雜法是用來概括除小偷以外的各種犯罪行為。“舉法”的內容是“舉法”,即在上述條文中統壹規定定罪量刑的壹般規則和原則,類似於現代刑法典中的總則,而舉法以外的五條則是“罪名體系”,類似於現代刑法典中的分則。采用將法律的總則和通則列在專門的欄目中,同時與其他章節相對應的編纂體例,說明《法經》的立法技巧已經初步成熟,堪稱中國歷史上第壹部系統的封建法典,是後世法典的起源。
商鞅入秦主持變法時,將律學經典帶入秦,並在變法過程中,將律學經典改編為秦律,史稱“變律為法”。“韻”壹詞最早的含義是具有指定聲音的竹笛,指音樂的旋律、節拍和節奏,有穩定、恒常和“均勻分布”的意思。商鞅用法這個詞代替了法這個詞,強調法的普遍適用性、穩定性和必要性,是壹種穩定的、普遍的規則。這對秦法制的統壹和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從此,中國古代法典以“法”命名。
第三,商鞅在秦國的法律改革。
商鞅在秦國協助蕭公進行法律改革,共進行了兩次。第壹次主要是剝奪舊貴族的特權,還有其他的東西;第二次是廢除舊貴族統治的經濟基礎,以及其他壹些東西。這兩次法律改革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如下:
(A)剝奪舊貴族的特權
壹方面,廢除“石清石碌”制度。所謂世祿制,是商周以來按照宗法制的親屬關系實行的分封制度,父死子繼,世代為官,世代受祿。商鞅新法規定:“宗室須有軍功論,不得為屬。”君主直系氏族以外的氏族貴族,如果沒有軍事功績,將被撤銷爵位和貴族身份。另壹方面,獎勵軍功,建立軍功和爵位制度,擴大新興地主階級的社會基礎。另外,廢除“不罰為大夫”的特權,就是剝奪舊貴族的合法特權。
(2)廢除井田制,允許土地買賣,獎勵農業生產。
井田制是舊貴族統治的經濟基礎。廢除原有井田制的田畝界限,建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國家以壹畝地收稅作為財政來源,從而廢除舊貴族統治的經濟基礎。同時,允許土地自由買賣。這壹規定更有利於封建生產關系的建立和發展。
為了發展農業,商鞅采取了以下措施:壹是獎勵農業生產;二是頒布“家令”,改變秦父子同房的舊習,規定“民中有二人以上者,賜二倍。”
(三)實行縣制,加強中央集權。
戰國時期,諸侯國進壹步廢除封建制度,普遍建立郡縣制。郡是中央政府直接管轄的地方機構,行政長官由國王任免。秦進壹步完善了地方的郡縣制行政制度。郡縣任行政長官,郡縣任行政長官,均由國王任免。
根據商鞅新法,“百姓該怎麽辦?”,村裏的居民應該根據什麽做好準備。頒布了“左聯法”。所謂的“左聯”是壹種犯罪體系,在這種體系中,親戚、鄰居、同事和其他與之相關的人都要為壹個人犯下的罪行負責。連坐的範圍很廣,有同居連坐、相鄰連坐、軍事連坐、職務連坐等等。還規定戰友有罪要互相指正,告發漢奸的要獎勵,不告發的要減半,告發漢奸的要獎勵,藏匿漢奸投降敵人同罪。在地方實行如此嚴格的管理制度,有利於中央政府管理全國,從而強化中央集權制。
(四)實行法治,執法不宜親昵。
為了推行秦國的法治,商鞅首先從立法入手,取信於民,讓人們相信立法必須嚴格執行。刑罰沒有等級之分是推進法治的重要舉措。商鞅的新法規定,凡是不服從國王的命令,違反國家法律,破壞國家制度的人,無論他的職位或地位如何,從將軍香清到大夫庶人,都將“罪大惡極”。
由於商鞅變法,改革徹底,新法實施得力,建立了壹套新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各種制度,所以秦國經濟發展迅速,逐漸獲得強大的政治經濟實力,成為七國之首,為秦王嬴政統壹中國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