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的權力
每場比賽由壹名裁判控制,他被任命有全權執行與比賽有關的比賽規則。
權力和責任
裁判:
執行比賽規則;
用助理裁判和有第四官員時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的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結果;
因違反規則而停止、延期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幹擾而停止、延期或終止比賽;
如果裁判認為該球員傷勢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其被移出比賽場地。受傷的玩家只有在遊戲重啟後才能回到比賽場地;(2002年修訂,)
如果他認為球員只是輕傷,允許他繼續比賽,直到變成死球;
確保球員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這名球員在哺乳後停止了流血,直到得到裁判的信號後才能回到賽場。
當壹個隊被犯規,根據“有利”條款可以獲利時,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優勢”在那壹刻沒有發生,那麽最初的犯規就要受到懲罰;
當同時發生不止壹次犯規時,更嚴重的犯規將被處罰;
裁判不壹定要處罰可以立即警告處罰的球員,但在比賽是死球的情況下必須這樣做;
對行為不負責任的隨隊官員進行處罰,視情況可能將其驅逐出場館及其周邊區域;
對於沒有看到的,可以根據助理裁判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授權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館;
遊戲停止後重啟遊戲;
將賽前、賽中或賽後對球員及隨隊官員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隨比賽報告提交相關部門。
裁判的決定
裁判根據與比賽有關的事實作出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只有在比賽重新開始之前,裁判才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者助理裁判的意見來改變確實不正確的判罰。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1
裁判員(也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負責任:
對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傷害;
對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害;
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由於或可能由於其根據競賽規則做出的判斷,或根據正常程序維持、進行和控制競賽的要求而遭受的任何損失。
這可能包括:
裁判根據場地及其周邊情況,或者天氣的影響來決定是否進行比賽;
因各種原因決定取消比賽;
確定比賽使用的器材及其固定條件,包括門柱、橫梁、角旗桿、比賽用球;
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中的任何問題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選手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將受傷運動員移出比賽場地進行治療;
決定選手是否可以穿特定的衣服或特定的裝備;
決定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團隊或場館官員、安保官員、攝影師或其他新聞宣傳代表)出現在比賽場館附近;
裁判根據比賽規則或根據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為比賽制定的規則或規定所作出的裁判。
決議2
在錦標賽或聯賽中指派的第四官員的作用和職責必須符合國際足球理事會批準的規定,有關規定參照本規則中的有關規定。(2004年修訂)
決議3
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該包括進球是否進球以及比賽結果。
第六章助理裁判
責任
每場比賽應指定兩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確定)是:
當整個球穿過比賽場地時;
哪個隊應該踢角球、球門球或扔界外球;
越位的球員什麽時候可以被罰;
需要更換隊員時;
當不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發生在裁判員的視線之外時;
每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比主裁判更靠近犯規地點(尤其是犯規發生在禁區內時);
踢點球時,守門員在球被踢前是否向前移動,球被踢後是否進門。
幫助
助理裁判還應根據比賽規則協助裁判控制比賽。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控制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有過度幹預或者表現不當的,裁判可以解除其職務,並向有關部門提出報告。
第七章比賽時間
遊戲時間
比賽分為兩個半場,每半場45分鐘。特殊情況下裁判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任何更改比賽時間(如因光線不足而減至每半場40分鐘)的協議,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作出,並符合比賽規則。
中場休息
運動員有權休息。
間歇不得超過15分鐘。
競賽規則必須明確中場休息的時間。
中場休息時間只有在裁判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更改。
允許補充的時間
每半場比賽損失的時間都要補回來:
球員換人(秒);
對運動員受傷情況的估計;
將受傷球員移出比賽場地進行治療;
拖延;
任何其他原因。
根據裁判的判斷補回損失的時間。
點球
如果罰點球被執行或重新執行,每半場結束時間可延長至罰點球結束。
決定性時期
競賽規則可以規定再進行兩場半場比賽。《規則》第八章的規定也可以適用。(2004年修訂後刪除)
暫停的比賽
除競賽規程另有規定外,暫停的比賽應當恢復。
第八章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
準備
通過拋硬幣的方式,由正確的壹方決定上半場比賽的進攻方向。
另壹隊開球,開始比賽。
猜對隊下半場開球,開始比賽。
下半場比賽,兩隊互換場地。
(足球)開球
開球是遊戲開始和重新開始的壹種方式;
遊戲開始的時候;
進球後;
下半場剛開始的時候;
在決定時期的兩個半場的開始。
開球可以直接得分。
程序
所有球員都在自己的半場;
起隊的對方隊員在比賽開始前,距離球至少要有9.15米(10碼);
球要放在中心標記上;
裁判發出信號;
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遊戲就開始了;
開球球員在其他球員觸球之前不得再次觸球。
壹隊得分後,另壹隊開球。
違規/罰款
如果開球球員在其他球員觸球之前再次觸球:
間接任意球由對方球隊在犯規發生的地方踢。
開球程序中的其他犯規:
再次開球。
下墜球
落球是比賽規則中沒有提到的原因需要暫停比賽後重新開始比賽的壹種方法。
程序
比賽停止時,裁判把球放回原處。
當球觸地時,遊戲重新開始。
違規/罰款
再次丟球:
如果球在觸地之前被球員觸到;
如果球在觸地前沒有被球員碰到就離開了比賽場地。
例外情況
判給防守方在球門區內的任意球可以從球門區內的任何地方踢出。
判給進攻方在對方球門區的間接任意球,是從與離犯規地點最近的球門線平行的球門線踢出的。
比賽暫停後,球落在與球門線平行的最近的球門線上,比賽重新開始。
第九章競爭和死球
在下列情況下,遊戲是死球:
當球從地面或空中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
當比賽被裁判叫停時。
按章辦事
所有其他時間都在進行中,包括:
球從球門柱、橫梁或角旗桿反彈回來;
球從比賽場上的裁判或助理裁判那裏彈了回來。
第十章獲勝方法
得壹分
當整球從門柱之間和橫梁下越過球門線,且之前進球的球隊沒有違反比賽規則時,為進球得分。
獲勝的隊
比賽中進球多的隊獲勝。如果兩隊得分相等或沒有進球,比賽就是平局。
競賽規則
當比賽規則要求以平局決出冠軍時,只能遵循國際足球理事會批準的以下程序:
客場進球規則;
決定性時期;
踢點球。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1
只有這些規則中包含的由國際足球理事會批準的“決定比賽結果的程序”才能在競賽規則中使用。
第十壹章越位
越位位置
越位本身並不是犯規。
這名球員越位了:
球員比球和倒數第二名球員更靠近對方球門線。
球員沒有越位:
他在自己的那壹半;
他與倒數第二名對手持平;
他與最後兩名對手不相上下。
打破規則
處於越位位置的球員,當裁判認為他在同壹個隊員踢球或觸球的瞬間“卷入”了真正的比賽,就被判越位犯規:
幹擾比賽;
幹擾對方隊員;
利用越位位置獲取利益。
沒有犯規
如果球員直接從下列情況接球,不算越位犯規:
射門;
扔界外球;
角球
違規/罰款
對於任何越位犯規,裁判都應該在犯規發生的地方判給對方壹個間接任意球。
第十二章犯規和不當行為
以下情況將被視為犯規或不當行為:
直接任意球
裁判認為,如果球員魯莽、魯莽或過度用力違反以下六項犯規中的任何壹項,將被判直接任意球:
踢或試圖踢對方隊員;
絆倒或試圖絆倒對方隊員;
跳到對方隊伍;與對方隊員發生沖突;
擊打或試圖擊打對方隊員;推動對方球隊。
如果球員違反以下四項犯規中的任何壹項,他也將被判直接任意球:
為了拿到球的控制權,在觸球之前先接觸對手;
拉動其他團隊成員;向對方隊員吐口水;
故意手球(不包括本方禁區內的守門員)。
在犯規發生的地方踢壹個直接任意球。
點球
比賽過程中無論球在哪裏,如果球員在自己的禁區內違反了上述十項犯規中的任何壹項,都應該判罰點球。
間接任意球
如果守門員在本方禁區內違反以下四項犯規中的任何壹項,將被判間接任意球:
手控球後發球前持球6秒以上;
發球後在不被其他球員碰到的情況下,再次用手觸球;
用手觸摸隊員故意踢他的球;
用手觸摸同壹個隊員直接投出的界外球。
裁判認為球員在以下情況下也會判給對手間接任意球:
這個動作很危險;
阻擋對方隊員;
阻止對方守門員用手發球;
對於規則第12章中沒有提到的其他犯規,停止比賽並被警告或罰款。
在犯規發生的地方踢壹個間接任意球。
行政處分
只有場上隊員、替補隊員或替補隊員才能出示紅牌或黃牌。
警告犯規
如果壹名球員違反了以下七項犯規中的任何壹項,他將受到警告並被出示黃牌:
1?犯非體育行為;
2?用言語或行動表達異議;
3?持續違反規則;
4?延遲遊戲的重啟;
5?用角球或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要退出規定的距離;
6?未經裁判允許進入或再次進入比賽場地;
7?未經裁判允許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被判犯規的比賽。
如果壹名球員違反了以下七項犯規中的任何壹項,他將被罰款並被出示紅牌:
1?嚴重犯規;
2?暴力;
3?向對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口水;
4?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球門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本方禁區內的守門員);
5?用壹個可能被判為任意球或點球的犯規來破壞明顯的進球機會;
6?使用粗魯、侮辱性或辱罵性的語言和動作;
7?在同壹個遊戲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被命令上場的球員必須立即離開比賽場地和技術區附近。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1
無論球員在場內還是場外,無論他直接做出了應該被警告或者處罰的行為,都會根據犯規的性質進行處罰。
決議2
當守門員用手臂的任何部位觸球時,可以認為他已經控制了球。這個控制球包括守門員故意用手臂擋球,但不包括裁判認為球是不小心從守門員手臂反彈回來的,比如守門員撲球之後。
決議3
根據規則第12章的規定,球員可以用頭、胸和膝蓋把球傳給守門員。但如果裁判認為球員在比賽過程中故意利用規則設置騙局,則屬於非體育行為,將被警告,並由對手在犯規發生地點踢壹個間接任意球。
踢任意球時,球員故意利用規則設騙局,將被警告,非體育行為出示黃牌,任意球再踢。
在這種情況下,這與守門員事後是否用手觸球無關,而主要是因為球員試圖利用規則第12章的文字和精神。
決議4
從後面搶,危及對方安全的動作,應視為嚴重犯規,予以處罰。
決議5
在比賽場地的任何地方假裝欺騙裁判,都必須作為非體育行為受到處罰。
決議6
當壹名球員脫下球衣慶祝進球時,這是不正當的行為,必須受到警告。
第十三章任意球
任意球的類型
任意球分為直接任意球和間接任意球。
不管是直接任意球還是間接任意球,踢球的時候都要定球。在其他球員觸球之前,踢球的人不得再次觸球。
直接任意球
如果直接任意球直接踢入對方球門,則判定為得分。
如果壹個直接任意球直接踢進自己的球門,判對方角球。
間接任意球
信號
當裁判判罰間接任意球時,要用壹只胳膊擡起頭,保持這個姿勢,直到這個球被其他球員碰到或者變成死球。
球進了門
只有當球碰到門前的另壹名球員時,妳才能得分。
如果間接任意球直接踢入對方球門,則判定為球門任意球;
如果壹個間接任意球直接踢向自己的球門,則判給對方壹個角球。
任意球的位置
禁區內的任意球。
屬於防守方的直接或間接任意球:
所有對手都至少9歲?15米(10碼);
所有對方球員應站在禁區外,直到比賽開始;
當球被直接踢出禁區時,比賽開始;
妳可以在球門區的任何壹點踢任意球。
屬於進攻者的間接任意球:
所有對手都至少9歲?15米(10碼)直到比賽開始,除非他們已經站在了自己門柱之間的球門線上;
當球被踢和移動時,遊戲就開始了;
在對方球門區踢間接任意球時,應在距離犯規發生地最近且平行於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禁區外的任意球
所有對手都至少9歲?15米(10碼)直到比賽;
當球被踢和移動時,遊戲就開始了;
在犯規發生的地方踢任意球。
違規/罰款
踢任意球時,對方球員比規定距離更靠近球:
用力踢。
當防守隊員在自己的禁區內踢任意球時,球不是直接踢出禁區:
用力踢。
任意球是由守門員以外的球員踢的。
如果比賽結束後,踢球者在其他球員觸球之前再次觸球(用手觸球除外):
間接任意球是由對手在犯規發生的地方踢的。
如果比賽結束後,踢球者故意在其他球員觸球之前用手觸球:
對方在犯規發生的地方踢壹個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在球員自己壹方的禁區內,就要判罰點球。
守門員踢了壹個任意球。
如果比賽結束後,守門員在其他球員觸球之前再次觸球(用手觸球除外):
間接任意球是由對手在犯規發生的地方踢的。
如果比賽結束後,守門員故意在其他球員觸球之前用手觸球:
如果犯規發生在守門員本方禁區外,對方將在犯規地點踢壹個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在守門員自己的禁區內,對方將在犯規地點踢壹個間接任意球。
第十四章點球
比賽進行中,壹個球隊在本方禁區內違反可判定為直接任意球的十次犯規之壹而被判罰的任意球,應該執行。
點球可以直接得分。
在每半場比賽結束時或決勝局的上半場,應該允許延長時間來完成點球。
球和球員的位置
球:
把它放在罰球點。
罰點球的球員:
確認是主罰。
防守守門員:
站在本方門柱之間的球門線上,面對罰球隊員,直到球被踢出。
除了被判罰的球員外,球員應該在:
比賽場館內;
禁區外;
點球點後;
距離點球點至少9.15米(10碼)。
裁判員
執行點球的信號應在球員處於規則規定的位置後發出;
點球完成後再做決定。
程序
裁判把球向前踢,判罰點球;
在其他球員觸球之前,被罰球員不得再次觸球;
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遊戲就開始了。
在比賽中途,以及上半場或全部比賽結束時,執行或重新執行點球時,如果球在越過門柱和橫梁下方之前符合下列條件,則應判定為得分:
球連續碰到任意壹個或兩個門柱、橫梁和守門員。
違規/罰款
如果裁判發出執行點球的信號,在球進入比賽之前會發生以下情況:
裁判在踢點球時違反了比賽規則;
裁判允許球被踢出罰球區;
如果球進了球門,就要再踢壹次;如果球沒有進入球門,就不應該再踢了。
守門員違反了比賽規則:
裁判允許球被踢出罰球區;如果球進入球門,得分有效;如果球沒有進入球門,應該再踢壹次。
被罰球員的同隊隊員進入禁區,還是在點球點前,還是少於9?15米(10碼):
裁判允許球被踢出罰球區;
如果球進了球門,就要再踢壹次;
如果球沒有進球門,就不應該再踢;
如果球員觸摸到從守門員、橫梁或門柱上彈起的球,裁判將停止比賽,防守球員將以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守門員的隊員進入禁區,還是點球點前,還是不到9?15米(10碼):
裁判允許球被踢出罰球區;
如果球進入球門,得分有效;
如果球沒有進入球門,應該再踢壹次。
攻守雙方都違反了比賽規則;
用力踢。
如果球在點球後被踢出:
裁判在其他球員觸球之前再次觸球(用手觸球除外):
間接任意球是由對手在犯規發生的地方踢的。
裁判故意在其他球員觸球之前用手觸球;
對方在犯規發生的地方踢壹個直接任意球。
球被外界因素觸碰,影響其向前運動;
用力踢。
球從守門員、橫梁或門柱反彈回來,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
裁判停止了比賽;
在受外界因素影響的地方丟球,重新開始遊戲。
第十五章扔界外球
扔界外球是重新開始比賽的壹種方式。
投個界外球,不能直接得分。
被判投界外球:
當整個球從地面或空中越過邊線時;
從球越過邊線的點扔出界外球;
獎勵給觸球的最後壹名球員的對手。
程序
投擲球時,投擲者應該:
面向比賽場地;
任何壹只腳的壹部分站在邊線上或邊線外的地面上;
用雙手;
把球從後腦勺扔到頭頂。
在其他運動員觸球之前,投擲者不得再次觸球。
球壹進入比賽場地,比賽就開始了。
違規/罰款
界外球是由守門員以外的球員投出的。
如果比賽結束後,投球手在其他球員觸球之前再次觸球(用手觸球除外):
間接任意球是由對手在犯規發生的地方踢的。
如果比賽結束後,投擲者故意在其他球員觸球之前用手觸球:
對方在犯規發生的地方踢壹個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在投擲者自己壹方的禁區內,將被判罰點球。
守門員投出了壹個界外球。
如果比賽結束後,守門員在其他球員觸球之前再次觸球(用手觸球除外):
間接任意球是由對手在犯規發生的地方踢的。
如果比賽結束後,守門員故意在其他球員觸球之前用手觸球:
如果犯規發生在守門員本方禁區外,對方將在犯規地點踢壹個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在守門員自己的禁區內,對方將在犯規地點踢壹個間接任意球。
如果對方球員不適當地阻擋或分散投擲者的註意力:
他將被警告,並因非體育行為被出示黃牌。
對於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行為:
對手投出壹個界外球。
第十六章射門
射門是重新開始比賽的壹種方式。
射門可以直接射進對方球門得分。
判任意球:
當整個球從地面或空中越過球門線,最後觸球的球員是進攻球員,根據規則第10章,不算進球。
程序
防守方在球門區的任何壹點踢球;
比賽開始前,對手應在罰球區之外;
在其他球員觸球之前,踢球的人不得再次觸球;
當球被直接踢出禁區,比賽就開始了。
違規/罰款
如果球沒有直接踢出禁區進入比賽:應該再踢壹次。
門球是由除守門員以外的球員進行的。
如果比賽結束後,踢球者在其他球員觸球之前再次觸球(用手觸球除外)怎麽辦?
間接任意球是由對手在犯規發生的地方踢的。
如果比賽結束後,踢球者故意在其他球員觸球之前用手觸球:
對方在犯規發生的地方踢壹個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在球員自己壹方的禁區內,就要判罰點球。
守門員踢門球。如果比賽結束後,守門員在其他球員觸球之前再次觸球(用手觸球除外):對方在犯規發生的地點踢壹個間接任意球。
如果比賽結束後,守門員故意在其他球員觸球之前用手觸球:
如果犯規發生在守門員本方禁區外,對方將在犯規地點踢壹個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在守門員自己的禁區內,對方將在犯規地點踢壹個間接任意球。
對於任何其他違反這條規則的行為:再踢壹次。
第十七章角球
角球是重新開始比賽的壹種方式。
角球可以直接射向對方球門得分。
判角球:
當整個球從地面或空中越過球門線,最後觸球的球員是防守隊員,根據規則第10章,不算進球。
程序
把球放在離球出界最近的角旗桿的角弧內;
不要移動墻角旗桿;
對手離球至少要9.15米(10碼),直到比賽開始;
進攻隊員踢腿;
當球被踢和移動時,遊戲就開始了;
在其他球員觸球之前,踢球的人不得再觸球。
違規/罰款
角球是由守門員以外的球員踢的。
如果比賽結束後,踢球者在其他球員觸球之前再次觸球(用手觸球除外):
間接任意球是由對手在犯規發生的地方踢的。
如果比賽結束後,踢球者故意在其他球員觸球之前用手觸球:
對方在犯規發生的地方踢壹個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在球員自己壹方的禁區內,就要判罰點球。
守門員開出的角球
如果比賽結束後,守門員在其他球員觸球之前再次觸球(用手觸球除外):
間接任意球是由對手在犯規發生的地方踢的。
如果比賽結束後,守門員故意在其他球員觸球之前用手觸球:
如果犯規發生在守門員本方禁區外,對方將在犯規地點踢壹個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在守門員自己的禁區內,對方將在犯規地點踢壹個間接任意球。
對於其他犯規:再踢壹次。
決定比賽結果的程序:
客場進球規則、決勝局規則、點球規則是根據競賽規程要求,在比賽打平時,需要決出勝局球隊時采用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