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重慶九龍坡區壹居民向社區工作人員反映,壹名15歲的男孩高被其繼父母遺棄在某單元樓道內。孩子是墊江縣某村的,在重慶某中學讀初三。接到反映後,壹名社區工作人員立即安排男孩妥善安置。因男孩不願說話,社區調解員、值班律師和工作人員合力,通過群眾提供的線索,從社區網格員登記的暫住人口中,查找到男孩養父秦、繼母卓的相關信息。為了讓孩子能回到自己的家庭,重慶九龍坡區的壹位社區調解員主動聯系了高的養父秦。
調解過程
翻譯安排高和他的養父母秦和卓來到社區人民調解工作室,為雙方詳細了解糾紛的原因。據了解,因高某的生父不能獨立撫養2歲多的高某,而秦又不能生育,經商量後將高某收養給秦。高到養父家後,壹直和秦的父親生活在壹起。秦與前妻離婚後,與現任妻子卓結婚,共同生活。高13歲時,卓對繼子高不夠關心,經常為雞毛蒜皮的小事責罵他,導致高思想上的叛逆。在很長壹段時間裏,高沈迷於上網,經常遲到甚至缺課,成績急劇下降。高的班主任多次向秦夫婦反映情況。秦勸高,無果而終。之後,高輟學在家。同時卓還有壹個15歲的孩子。平時兩個孩子關系都不好,這讓卓和高的關系更加緊張。因為秦的父母強烈反對與卓結合,無意中告訴高,高是被收養的,使得家庭關系更加緊張。卓謀跟高吵架的次數多了,這讓甚至不願意回家。
秦指出,高調皮搗蛋,不上學,天天上網,經常和父母吵架,說管教不了高。調解員說,根據《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秦與高的收養關系經過了正規程序,符合收養法的規定。其次,《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諧的家庭環境,依法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並且第十三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
《婚姻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同時,該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繼母與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指出秦夫婦作為法定養父母,不能隨意拋棄高,任其自生自滅。他們必須履行撫養和教育的義務。調解員同時勸秦不要生氣,也聽取了養子高的陳述。?
面對養父的指責,高委屈地回應:秦和卓結婚後,對自己的關心越來越少。平時養父母經常罵自己,不理會自己想說的話,養父母也不會聽。而且我和後媽的孩子關系也不好,沒心思學習,只能在網上麻醉自己。在家裏,我覺得自己是個外人,不能住在壹起,離家出走。並表示自己也想好好學習,提出希望養父母多給他溝通和關心。?
聽了這話,秦夫婦頓時沈默了。調解員趁熱打鐵,勸說秦夫婦:高不是未成年人,是個孩子。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孩子必須受到管教。
在感情上勸說秦,他與高相戀十余年。青春期的孩子應該是叛逆的,家長應該給予充分的引導。指出秦再婚,孩子壹時適應不了。再加上對高的關心減少,經常罵高。雙方缺乏溝通,導致高叛變。秦聽後,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態度漸漸軟化。對於卓,調解員也耐心勸說,作為後媽和成年人,應該多壹些包容和關愛,這樣家庭才能和諧,生活才能更好。調解員也好好開導了高,說養父母做錯了,但不能采取退學離家出走的方式去抗爭。現在,我已經當面說明了我的心意,以後我會好好上學,好好生活。這是對自己和家人的負責。?
在調解員的分析下,養父母表示,經過這次調解,他們意識到自己應該肩負起父母的責任,平時對孩子關心不夠,與孩子缺乏溝通。他們意識到經常罵孩子是不正確的,表示以後會改變教育方式,多關心,多和孩子溝通。高也意識到自己離家出走是不對的,表示以後要多和父母溝通。最後,在調解人的努力下,雙方握手言和。
調解結果
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秦、卓不再嫌棄高,教育引導孩子健康成長;?
2.接高回家後,給高更多的關心和陪伴;?
3.高回到學校,不許離家出走,戒網癮,好好學習。
案例回顧
針對婚姻家庭糾紛的調解,調解員在熟悉案件始末的基礎上,以理服人、以理服人,加強當事人之間的溝通,進行心理疏導,最終讓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促進糾紛的解決。
推薦理由
調解員運用法情結合的方法,有效化解矛盾,打開心結,挽救壹個孩子,促進壹個家庭,充分體現了人民調解的優越作用。
專家評估
婚姻家庭糾紛是常見的、多發的矛盾糾紛,但如果處理不及時、不到位,就容易造成嚴重的社會後果。在這起糾紛中,調解員既利用法律的“剛性”強調養父母的責任,又利用調解的靈活性搭建雙方溝通的橋梁,使雙方都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對孩子、家庭和社會都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