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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與某農產品批發公司合同糾紛調解案

劉與烏海市海南區某農產品批發公司合同糾紛調解案

案情簡介

烏海市海南區某鎮某農產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將1號店出售給劉某經營超市,同時將2號店無償提供給劉某作為倉庫使用。雙方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免費租賃合同。協議到期後,某公司多次要求劉收回b店,劉以已交采暖費,但暖氣不熱,采暖期不足為由拒絕返還,並要求無償繼續使用三年。

雙方多次溝通,但始終未達成壹致。於是,某公司向烏海市海南區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在征求爭議雙方同意後受理了爭議。

調解過程

調解員首先告知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中國人民民意調查的相關規定,然後查看了某公司提交的營業執照、房屋租賃合同等證據。劉認為,其在購買甲A商鋪時為甲B商鋪支付了1000元采暖費,但存在暖氣不熱、采暖期不足等情況。因此,建議繼續免費使用甲B店三年,以彌補供暖問題造成的損失。甲公司稱供暖不暢等問題是供熱公司暖氣管道老化、反復更換維修造成的,不能成為劉繼續免費使用甲B店的理由。如果劉想繼續使用這個商店,他應該支付租金。

調解員向劉指出,雙方原租賃合同的五年期限已經到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處於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和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甲公司已明確對劉繼續免費使用甲B店提出異議。如果劉願意支付其所欠18個月的租金,雙方可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如果劉拒絕支付租金,公司可以要求他立即騰出房屋,並支付18個月的占用費。對於劉關於供暖的抗辯,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供暖合同的當事人是劉和供暖公司,a公司不是供暖合同的當事人。劉燦只向供熱公司提出異議,但沒有向壹家公司提出異議。

通過調解人的解釋和推理,劉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考慮到自己經營超市需要壹個倉庫,a店B的面積和距離最合適,劉懇請調解員與其協調,希望a公司繼續租用B店自用,他願意按市場價支付租金。

調解員了解到,某公司收回某乙商鋪後,仍將用於出租,非自用。調解員立即說服壹家公司將其租給劉,而不是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尋找新的租戶。劉對該商鋪的狀況比較熟悉,在他手裏也保護的比較好,有幾年的時間,劉也表示願意按照市場價支付***18月的租金。某公司表示接受調解員給出的調解方案。

調解結果

在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爭議雙方自願達成以下調解協議:

1.劉某繼續租賃某公司B商鋪,租金16500元在達成協議當日壹次性付清,某公司向劉某出具收條;

2.雙方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

3.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4.本協議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傭金壹份。

案例回顧

本案是房屋租賃引發的常見糾紛。雖然事實簡單明了,但由於種種原因壹直沒有得到解決。調解之初,雙方各執壹詞,互不讓步。調解員首先聽取雙方陳述,安撫當事人情緒;然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向雙方分析案件的焦點;然後理性說服雙方;最後在綜合雙方訴求的基礎上,結合法律規定擬定調解方案,循序漸進,最終能夠順利解決糾紛。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思路清晰,準確把握糾紛核心焦點,找出矛盾糾紛產生的原因,制定有效的調解方案;具備過硬的專業素質,能根據案件迅速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提高調解的說服力;巧妙地運用各種調解技巧,雙方矛盾減少,化解,最終握手言和。

推薦理由

在這起糾紛中,調解員準確地找到了雙方爭議的焦點,理清了房屋租賃和供暖合同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使承租人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在幫助當事人分析利弊後,調解員制定了壹個雙方都滿意的調解方案,真正把案子結了。

專家評估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如果承租人自己交了采暖費後認為房屋供暖不好,應當向供熱公司主張權利,而不能要求出租人免除租金。調解員準確適用法律規定,為調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成功化解了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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