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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優待政策

法律主觀性: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章優待第三十壹條義務兵家屬在服現役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優待金或者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後允許復工復業,享受不低於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本單位職工家屬的相關福利待遇。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予以保留。服現役期間,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義務兵從部隊寄出的普通信件是免費郵寄的。第三十二條國家按照規定保障壹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核算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制定。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不屬於醫療保險範圍,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享受優待醫療。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財政對養老金領取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養老金領取者的醫療費用問題。第三十三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本單位工傷職工同等的福利和醫療待遇。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而將其辭退、開除或解除勞動關系。第三十四條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國內火車、輪船、長途汽車和民航航班。殘疾軍人享受正常票價減50%的優待。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當地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車輛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有關城市人民政府制定。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第三十五條現役軍人和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遊覽公園、博物館和名勝古跡,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六條烈士子女、兄弟姐妹、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本人自願並符合征兵條件的,優先被批準服現役。第三十七條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後,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壹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國家確定的邊疆地區、沙漠地區、邊遠地區縣(市)現役軍人子女和軍隊確定的特、壹、二類海島部隊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接受學歷教育的,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現役軍人子女入學、入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部門制定。第三十八條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租房和購房待遇。當地人民政府將幫助解決住在農村的退休人員的住房困難。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九條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的現役軍官家屬、文職幹部家屬和士官家屬,由部隊所在地公安機關解決。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部隊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應當接收並妥善安置。入伍前沒有工作單位的,由部隊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其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排。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第四十條縣(市)、沙漠地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種、壹、二類海島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家屬,符合隨軍條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保證其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第四十壹條隨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和病故軍人移交當地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條例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撫恤和優待。第四十二條生活困難的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第四十三條國家建立優撫醫院和光榮院,對孤寡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進行治療或者提供集中供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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