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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總結過關於行政的知識,比如行政處罰?是的,妳能給我壹分鐘嗎?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行政主體對相對人違反行政法規,依法不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為懲罰

行為懲罰又稱能力懲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反者特定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繼人身處罰之後的更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1.責令停產停業。這是行政主體對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措施。它直接剝奪了生產經營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僅適用於有嚴重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2.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這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撤銷或者暫時扣留違法行為人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的憑證。目的是取消或暫時中止被處罰人的某種資格,剝奪或限制某種特許經營權的權利。

財產罰款

財產刑是指行政主體依法給予剝奪行為人財產權利的處罰形式。這是最廣泛使用的行政處罰。1,好。是指行政主體強制行為人承擔壹定的金錢給付義務,要求行為人在壹定期限內給付壹定數額的金錢。2.沒收財產(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是指行政主體將違法所得、包括違禁品在內的非法財產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收歸國有的處罰方式。

申請處罰

訓誡處分又稱精神處分、名譽處分,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給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譴責和警醒。它是壹種損害違法者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利益的懲罰。1,警告。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的警告或譴責。2.知情的批評。它是壹種在榮譽或信譽上對違法者的懲戒措施。通報批評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在壹定程度上公開。在法律中,所有六個類別都列出了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收入和財產、責令停產停業、暫時吊銷或撤銷許可證、執照和拘留。

編輯本段中對行政處罰的限制。

適用條件的限制

行政處罰的適用,是指行政主體在認定對方行為違法的基礎上,依法決定是否給予對方行政處罰以及如何處罰的活動。適用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適用行政處罰的前提條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違法行為客觀存在。2、行政處罰主體是享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3.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具有壹定責任能力的行政違法行為人。4、適用行政處罰的時效,是指對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但違法行為不超過查處時效。

刑罰權的限制

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國家機關在行政處罰立法中的權力配置。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行政處罰設定權劃分如下: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設定任何壹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2.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行政法規不得規定超出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行政處罰。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規定超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範圍、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行政處罰。4.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可以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根據本條規定的情況,規定行政處罰。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經濟特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6、除上述規定外,其他任何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懲罰主體的限制

行政處罰必須由具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在我國,只有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組織才是行政處罰的主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在行政處罰實踐中,受行政機關委托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組織也可以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但其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進行活動,其行為後果也由委托行政機關承擔。因此,受委托組織不能成為行政處罰的主體。

在本段中編輯行政處罰的程序。

行政處罰是限制甚至剝奪違法者權益的嚴厲制裁。因此,行政處罰的適用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

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行政處罰主體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1,適用簡易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違法事實確鑿;(二)對該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3)處罰較輕,即個人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組織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2.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遵守下列程序:(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二)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4)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五)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壹般程序

壹般程序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壹般程序適用於處罰情節嚴重或者情節復雜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當場處罰不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異議的案件。壹般程序的具體內容是:1,調查取證;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及相關權利;3、聽取陳述、申辯或舉行聽證會;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緊急聽證程序

在緊急狀態下,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和效率的考慮,行政機關在作出正常情況下應當聽證的三類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經過相應的聽證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法律事先規定,並授權行政機關根據緊急狀態的程度和比例原則決定。同時強調確保公共目標的實現。在高度緊急狀態的地區,行政權力作為緊急權力的主要承擔者,應當采取行政強制的形式;在低度緊急狀態的地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行政程序,涉及需要聽證的行政處罰,必須舉行聽證。

在本段中編輯行政處罰的執行。

行政處罰的執行應遵循以下原則:1,當事人自願履行原則;2、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3.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但是,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追加罰款、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劃撥凍結存款、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等措施。

編輯這壹段法律法規

行政處罰是指有權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的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法是調整國家行政機關、合法授權組織和行政違法相對人之間行政處罰關系的法律規範。行政處罰法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狹義的行政處罰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義的行政處罰法是指所有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我國的立法體系,行政處罰法可以表現為以下幾種類型:

法律

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法律可分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是法律。我國現有的許多法律都規定了行政處罰,成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

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的關於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由於行政管理的復雜性,行政法規涉及方方面面,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等。大多數行政法規已經成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最廣泛的法律依據。

地方法律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的,只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地方性法規對行政處罰作出了具體規定。因此,地方性法規也是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

規則

規章是特定行政機關依照行政程序制定的,只適用於本部門或者本行政區域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部委規章是國務院部委依法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只適用於本部門;地方政府規章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規章作為行政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涉及大量的行政處罰。如《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因此,法規也是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除專門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外,行政處罰法存在於這些規範性法律文件中大量的行政處罰條款和行政處罰章節中。《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了行政處罰的時效。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編輯此段聽證制度

聽證程序是指國家機關在作出決定之前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和反駁的程序,其實質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聽證程序是現代民主政治的產物,近幾十年來受到世界許多國家的特別關註。我國最早規定聽證的是行政處罰法,實施於1996年。隨後,1998實施的價格法和2000年實施的立法法相繼規定了聽證制度。

程序特征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不是與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並列的獨立完整的程序,只是普通程序中的壹個環節。在作出具體行政處罰決定前,行政機關專門人員應當主持有當事人和調查人員參加的聽證,聽取當事人的申辯、質證和意見,進壹步查明事實,核實證據。行政處罰的壹般程序如下:行政處罰中設置聽證程序,其目的是保證行政處罰的合法、公正,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不同於復議和訴訟,是壹種事後監督程序;聽證程序是壹種事前和事中的監督程序,是行政機關的自我監督和自我糾錯程序。

聽證的適用範圍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郵政部門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1)責令停產停業;(二)吊銷許可證,如吊銷信封生產監制證、吊銷集郵票品經營許可證;(3)罰款數額較大。信息產業部發布的《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明確規定,對公民罰款654.38+0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654.38+0萬元以上,屬於較大數額罰款;同時,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例如,河北省人民政府規定,較大數額罰款為: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公民處1000元以上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0元以上罰款。不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會導致行政處罰的失敗。

主席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聽證應當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郵政部門壹般應當指定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承辦法制工作的機構的有關人員主持聽證,辦案部門不得主持聽證。聽證記錄員也應當執行上述規定。

舉行聽證會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聽證程序按照下列規定舉行: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辦案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當事人簽名。2.當事人要求聽證後,法制辦或者承辦法制辦的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送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名單以及可以申請回避和委托代理的事項,並通知案件調查人員。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自當事人要求聽證之日起3日內,告知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辦法制工作的機構,並壹並移送案卷。3.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代理。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4.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5.聽證會按以下步驟進行: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聽證情況,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連同案件調查材料和聽證筆錄,報郵政部門負責人審核。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情況,由聽證主持人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其他有關機關處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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