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財產時,應按夫妻離婚時財產的基本原則處理;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所有,夫妻財產和債務歸夫妻所有,壹般是壹人壹半。本著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
采取的方法可以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走法律程序。具體參考如下:
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以下簡稱《離婚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不僅體現在婚姻法的各項法律規範中,也是人民法院審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這壹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即夫妻雙方有權平分同壹財產,平等承擔同壹債務;
第二,照顧兒童和婦女利益的原則。這裏的“照顧”不僅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女方多加分,還可以在財產類型上把某壹生活中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影響、傳統因素造成的障礙、女性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來看,離婚後,女性在找工作、謀生等方面都弱於男性,她們需要社會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要特別註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納入夫妻財產分割;
第三,有益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則。離婚分割時,不得損害同壹財產的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分割同壹財產中的生產資料時,應盡可能分配給需要生產資料並能充分發揮其效用的壹方;在對* * *與物業內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專業性工作的需要,以充分發揮物業的使用價值。不可缺少的物品,按照實際需要和有益使用的原則歸壹方所有,由共有人按照公平原則和離婚時的實際價值補償另壹方;
第四,權利不應被濫用的原則。離婚分割同壹財產時,不得將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他人所有的財產作為同壹財產分割,不得以分割同壹財產為名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五、夫妻的全部財產,在* * *用生命消耗、損壞、丟失時,另壹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有限責任公司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
夫妻壹方以* *出資與他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另壹方不是公司股東的,人民法院將審理涉及夫妻* *在有限責任公司財產分割的離婚案件。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的規定,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夫妻雙方協商將部分或者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的配偶,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二)夫妻就出資的轉讓份額、轉讓價格等事項達成協議後,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且不願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前款規定的用於證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或者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書面聲明。
夫妻以相同財產與他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離婚時,不願參與公司經營的夫妻可以轉讓其股份,以取得轉讓對價。當然,壹方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必須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夫妻雙方也可以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重新確認股份,並將變更後的股份登記在股東名冊上。
如果夫妻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為夫妻,這樣的公司通常稱為“夫妻公司”。對於離婚案件中如何處理“夫妻公司”,有三種不同的觀點。壹種觀點認為,應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資格,向工商登記部門提出司法建議,恢復其私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性質,然後將其資產分割為夫妻財產。另壹種觀點認為,夫妻可以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其對公司的出資比例可以視為夫妻對財產的約定。離婚案件中,壹般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應按照工商登記中確定的比例進行分割。還有壹種觀點認為,公司法對股東身份沒有限制,夫妻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並不違法。因此,在離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資格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在這個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民益法院贊同審判指導著述中的第三種觀點,認為工商登記載明的夫妻出資比例不能絕對等同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載明的事項只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應按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辦理。在處理離婚案件中的“夫妻公司”問題時,既要以婚姻法為依據,又要兼顧公司法中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是以壹方婚前個人財產還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入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我們同意這個觀點。對於壹方管理的“夫妻公司”,離婚時公司財產分割有幾種方式:轉讓股權。夫妻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對有限公司的財產進行評估,夫妻壹方將其股權轉讓給第三人,取得相應的財產價值,由第三人與夫妻另壹方共同經營。股權轉讓後,經工商部門審核後,由受讓人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折扣補償。壹方配偶將股權返還給另壹方配偶,另壹方配偶按照公司評估的財產的壹半補償另壹方配偶。由於此時只有壹個實際股東,需要去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物理分段。夫妻雙方同意解散公司,對公司進行清算,剩余財產平分。
投資物業
對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盡量讓雙方協商解決。夫妻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場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夫妻同壹財產中的股份或者份額受到法律、法規限制的,人民法院不應分別處理。符合過戶條件後,當事人可以依法對離婚時未涉及的* * *與請求人民法院的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