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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財產保全有什麽意義?有什麽可以作為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章的規定,財產保全可以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

壹、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訴訟發生前,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相關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訴前保全的必備條件是,利害關系人與他人之間有爭議的法律關系所涉及的財產處於緊急狀態,如果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很可能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

訴前保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緊急性:必須是緊急情況,不采取財產保全會對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

2.被動性:利害關系人必須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法院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無權處分;

3.擔保:為了平等保護民事主體的權利,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二、訴訟財產保全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相關財產可能因對方當事人的原因而被轉移、隱匿、變賣、毀損,可能對當事人的權益造成損害或者使法院未來的判決難以執行或者無法執行時,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必要時依職權作出裁定,限制被申請人在壹定期限內對財產的支配和處分權利的保護性措施。

訴訟財產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在必要時依職權決定對相關財產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人民法院判決順利執行的壹項法律制度。

訴訟財產保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它有執行的內容:案件必須有給付的內容,是給付的訴訟;

2.有必要:必須是因為壹方當事人的行為可能導致判決難以或者無法執行;

3.訴訟: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

4.申請人提供擔保,除非法院在必要時依職權決定。

三。財產保全擔保

財產保全擔保是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為補償因財產保全不當造成的損失而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

四、財產保全的具體程序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起訴前向上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並裁定保全後,申請人在15日內不提起訴訟的,將裁定解除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的同時適用,也可以在起訴後適用。

2.保證。為了平等地保護雙方的權利,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未能提供擔保,其申請將被拒絕。擔保主要采取財產擔保的形式,提供擔保的財產數額應當與請求保全的數額相當。也可以通過擔保公司提供訴訟擔保的形式向法院提供擔保。

3.裁決。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後,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訴前財產保全裁定;緊急情況下,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保全訴訟財產的裁定。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申訴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4.擡起來。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的原因:

壹是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後,利害關系人未在15日內提起訴訟;

二是被申請人按照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

三是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撤回申請的;

四是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的復議申請成立,作出新的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

第五,被申請人已經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的義務,財產保全沒有意義。

此外,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將被凍結六個月。超過六個月,人民法院未裁定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凍結措施自動解除。

5.賠償: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財產保全的範圍和財產保全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財產保全以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為限。”在實際操作程序中,財產保全僅限於被請求保全的財產的價值和訴訟請求。與本案有關的標的物是將來可以用於執行法院判決的財產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保全的財產。

財產保全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凍結財產後,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動詞 (verb的縮寫)如何與訴訟擔保公司辦理擔保手續?

擔保申請人申請訴前或者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應當向相關訴訟擔保公司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和資料:

1,申請人的起訴狀,財產保全申請;

2.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提交立案通知書、立案費收據、傳票等。根據不同情況;

3、財產保全標的物所有權的證明材料,具體情況的詳細清單;

4.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法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書、財務報表等。;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證明、戶籍證明、暫住證、家庭資產證明。

5.房產所有人(含夫妻財產所有人)提供連帶責任反擔保,並提供相應的反擔保證明材料。

6.案件的證據材料和法律依據材料。

7.訴訟擔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六、擔保的責任範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壹般指給被申請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辦理財產保全擔保的程序:

(1)申請人向訴訟擔保公司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包括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起訴書、證據材料、財產保全擔保申請書)。

(二)訴訟擔保公司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後,訴訟擔保公司與申請人簽訂財產保全委托擔保合同。

(三)申請人應當按照財產保全委托擔保合同的約定向訴訟擔保公司繳納擔保費和結果反饋保證金。

(四)訴訟擔保公司為申請人向法院出具《財產保全擔保函》。

(五)訴訟擔保公司擔保責任解除後,擔保程序結束。

七、財產保全的申請費及負擔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的,應當交納申請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該辦法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二)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按照下列標準按照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繳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繳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繳。

《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申請費可以列入訴訟費用。”即申請人可以將財產保全申請費和向訴訟擔保公司繳納的擔保費作為訴訟請求,在勝訴時要求被申請人或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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