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扶貧開發,是指國家機關、各行各業和公民個人通過政策、資金、物資、人才、技術和信息服務,扶持貧困地區和貧困對象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增強發展能力、實現脫貧的活動。第三條扶貧開發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享受的發展理念,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多元投入、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原則,把開發式扶貧和保障式扶貧結合起來,把雄心扶貧和智慧扶貧結合起來,實現脫貧。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扶貧開發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扶貧開發工作的規劃、綜合協調、監督管理和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土、水利、農業、林業、衛生和計劃生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旅遊、統計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扶貧開發工作。第五條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扶貧開發活動。各級人民政府要為社會各界參與扶貧開發活動搭建平臺,暢通渠道,提供服務。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貧困人口在扶貧開發活動中的發展權、選擇權、參與權、知情權、監督權和隱私權。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宣傳法律法規、扶貧政策和先進典型,營造全社會關註、支持和參與扶貧的良好氛圍。第二章扶貧對象第八條扶貧對象是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認定的貧困戶、貧困村和貧困縣。
扶貧標準和扶貧範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第九條扶貧對象的認定和退出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程序規範、公眾認可、社會認可、準確認定、準確退出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貧困戶的認定和退出。第十條貧困戶的認定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確定的扶貧標準和認定程序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貧困戶精準識別機制,逐戶核對基本情況,分析致貧原因,依托精準扶貧大數據管理平臺,對貧困戶實施建檔立卡和動態管理。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扶貧對象退出機制,明確貧困戶、貧困村、貧困縣的退出標準和程序,實現程序公開、數據準確、結果公正、檔案完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預防貧困的長效機制。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核對貧困戶信息,進行動態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查詢、檢索建檔立卡貧困戶的相關信息提供幫助。
貧困戶應當如實提供建檔立卡所需的信息和相關材料。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保障貧困戶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和數據的不當傳播和使用。第十三條貧困戶應當發揮主體作用,自力更生,艱苦創業,實現勤勞致富。第三章政府責任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負責精準扶貧的政策制定、目標確定、資金投入、組織動員、監督考核、大數據管理平臺建設;省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扶貧開發的組織動員、上下銜接、區域內協調、監督實施;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扶貧開發的精準識別、精準退出、項目安排、資金使用、人力資源配置和項目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扶貧開發的具體實施。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扶貧開發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本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把改善貧困地區發展環境和條件作為重要內容,優先安排扶貧項目,優先保證扶貧資金,優先對接扶貧工作,優先落實扶貧措施。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貧開發規劃,編制年度扶貧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扶貧開發重大事項決策機制,按照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實現決策程序規範、流程公開、制度科學、責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