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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和訴訟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1。借條、借條、收條的含義是不壹樣的。

1.借據是指借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時,借款人向貸款人出具的壹種債權憑證,交給貸款人以確認借款事實。從法律上講,這是壹份簡化的借款合同,說明借款合同存在,借款已經交付。2、借條,通常是由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由於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而簽發給債權人的債權憑證。它是當事人之間的和解結果,反映了壹種狀態。借條的目的只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而不能說明借條的原因。3.收條是指接收方給發送方出具的表明收到部分款項和物資的憑證,用來證明“收到”的事實。單獨的“收據”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也不是債務的必然證明。如果“收條”附有基礎合同,可以說明義務人已經履行了服務義務,但不能說明合同雙方是否已結清賬目。

借條和借條都可以作為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或憑證,但收據只是證明已經支付和收取款項、貨物的事實,不能表明債權債務的存在,不是債權憑證。

欠條的形成原因是具體的借款事實,說明債權債務關系是由借款形成的,但簡易借款合同中欠條的形成原因可以基於多種事實,如買賣產生的欠款、勞務產生的欠款、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只說明債權債務的存在,不能說明形成的原因。借條證明的是借款關系,借條證明的是債務關系肯定是債務,但債務不壹定是借款。收據本身並不表明債權債務的存在,也不表明收付款項事實的原因。這三者不能混為壹談。

二、借條,借條和收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借據本身反映的是出借人與出借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貸款人已履行借款合同中的“出借”義務,借款人有按約定歸還借款的義務。借款人不守誠信,不履行歸還借款義務的,貸款人可以憑“借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借款人歸還借款。這時,“借條”就成了借款糾紛案件中最重要的證據,具有很強的證明力。

借據是欠款狀態的確認,是債權憑證。借錢只是原因之壹,不是唯壹原因。欠條持有人持欠條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還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

收款是指收款人收到錢或物後向對方出具的書面憑證,只能證明“收款”的事實,不能證明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也不是必然的債務憑證。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僅憑收據主張債權債務關系,除非有其他證據支持,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白條、借條、收據在訴訟時效上的區別。

(1)白條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有三種情況。

第壹種,註明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從註明還款日的次日起計算。借款人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內未還清借款的,根據《民法》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借款人表明還款期限的次日起算,期間為三年。

第二,對於沒有規定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從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隨時提出還款主張,不受三年訴訟時效的限制。

(2)白條訴訟時效的起點有兩種。壹、註明還款日的債務,訴訟時效從註明還款日的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的起點與“註明還款期限的借據”相同。分期還款單獨計算。

(三)收據本身不適用訴訟時效。收據只是接收人對“收到”事實出具的書面證明,不能反映“債務”關系,對訴訟時效沒有影響。如果收據附有基礎合同,訴訟時效由收據背後的合同關系決定,壹般為三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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