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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丟了,然後有人撿到,然後那個人說讓我給他3000塊錢(手機7000),不然就不給我還,如果我

找到手機不是不當得利。如果起訴,就是民事糾紛。妳可以讓他還妳手機。關於不當得利,請參考以下幾點。有空的時候請讀壹讀。如果妳沒有時間,就看第壹段。

第壹,不當得利制度的引入

(壹)不當得利的概念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依據,使他人遭受損失,自己獲得利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為不當得利沒有法律依據,即使是既成事實也不能受法律保護,受益人應當將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害人。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取得不當得利的人稱為受益人,是不當得利債務的債務人,負有返還債務的義務。失去財產的人稱為被害人,不當得利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主張債權。我國民法中的不當得利制度是在民國時代完全引入中國的。前蘇聯在羅馬法後發展起來的不當得利制度,或多或少地影響了建國後不當得利制度的研究和確立。不當得利制度作為壹項獨立的債法制度,起源於《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由於法律規定簡單,學界各種學說無定論,很少深入。形勢令人擔憂。因此,我國民法中的不當得利制度需要在理論和立法上得到發展和完善。

(二)不當得利的性質

關於不當得利的性質,不當得利是法律事實還是行為?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不當得利是法律事實,因為不當得利是法律事實,是債的基礎。不當得利引起的債務完全是基於法律規定,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也有人認為,不當得利引起的債務只是基於不當得利的存在,不當得利的事實屬於壹個事件。筆者認為不當得利是民事法律事實中的壹個事件,如何判斷事件和行為是以是否與當事人的意誌有關為依據的。不當得利債務的產生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於法律的規定。所以不是民事法律事實上的行為。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是民法上的事實行為。因為這是當事人(受害人)的壹種有意思的行為,而受害人所享有的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是壹種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無關且能產生民事法律後果的客觀現象,屬於民事法律事實中的壹個事件。

二、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是司法實踐判案的依據,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也是不當得利制度完善的標誌。在我國,大多數學者主張四元素說,少數學者主張三元素說。所謂三物說,不當得利要求壹方獲得壹份利益,壹方遭受損失,沒有法律上的理由,而四物說:壹方獲得利益,壹方遭受損失,利益與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聯系;沒有法律上的原因。筆者認為,四要件應當細化,便於把握和控制,能夠更好地調整不當得利的內在關系,嚴格限制不當得利,真正起到以制度代替衡平,防止泛化和濫用的作用。

(1)壹方獲得利益。

壹方取得利益是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之壹。當壹方獲得利益時,是指該方財產的增加或利益中財產和權利的積累,屬於利益的範圍,精神利益除外。壹方獲得的利益包括利益的正增長和利益的負增長。利益的積極增加:例如,當事人財產權利的增強,財產權利的消滅等。利益的負增加,即當事人的利益本應減少而沒有減少所獲得的利益,如費用支出。如果不具備獲取不當利益的要件,比如壹方只是損害了他人的財產,而沒有從中獲得利益,那麽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是返還不當得利。

(2)對方利益受損。

對方利益的損失:是指由於某些事實導致的總財產的減少。如果只有壹方獲得利益而沒有給他人造成損失,則不構成不當得利。比如撿起B拋棄的沙發,所謂的損失不僅僅是減少別人現有的財產,還能獲得增加了但沒有增加的利益。比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乙擅自轉租給他人,造成房東甲的損失..是否壹方獲得利益,另壹方遭受損失,觀點不壹。史尚寬先生認為,雖然他受益了,但不構成不當得利。《德國民法典》第812條第壹款規定:“無法定事由,他人以他人的給付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利益的人,有返還他人的義務。“這篇文章還表明,壹方必然遭受損失。我們的國家法律通過“給他人造成損失”來表達這壹思想

這裏的損失有兩種:壹是現有利益的減少(直接或正損失);第二,利益應增而不增(間接或負損失)。

(三)壹方當事人的利益與另壹方當事人的利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壹方的獲得和另壹方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損失是由獲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受害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利益不壹定相同,它只影響義務人返還義務的範圍,其形式也不壹定相同。比如,甲將乙的古董賣給丙,甲得到古董款,物主乙失去對物的所有權,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

關於壹方得與另壹方失的因果關系,有長期直接因果關系和間接因果關系兩種說法:

1,直接關系理論主張得失必須基於同壹事實(壹方因同壹原因受損,另壹方獲得利益。)另壹方面,如果兩個事實之間有關系,就不認為是因果關系,因為不是同壹個事實。比如,乙方向甲方借款為丙方購買自行車,乙方無力還錢,甲方不得要求丙方返還不當得利。因果關系必須是直接的,以利益原因事實和損害原因事實是否相同作為判斷標準。如果利益的原因事實和損害的原因事實不是同壹事實,即使在利益變動上兩者存在壹定的關聯性,也不能認定為不當得利。這樣,原權利人的權利就無法得到糾正。

2.間接因果關系理論聲稱,沒有必要將收益和損失建立在同壹事實上。只要按照社會觀念認為是相關的,它們之間就有因果關系。比如甲撿到乙的財物送給丙,就可以構成不當得利。間接因果關系彌補了直接因果關系的不足,捍衛了公平,但基於公平的理念,按照社會的普遍觀念來確定因果關系,會使不當得利均等化,影響法律適用的穩定性。

在高速發展的今天,社會上很多關系或事物都是復雜的,直接因果關系理論在某些情況下並不能適用。以充分發揮不當得利在不公平物權變動中的規制作用。筆者認為應采用間接因果關系。比如,甲從乙壹盜走了壹幅名畫,甲賣給了丙,按照直接因果關系,丙的受益是基於買賣關系,乙的損失是由甲的盜竊造成的。壹方的受益是基於另壹方的損失,無論是否基於同壹事實,都應視為受益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

(4)得利益與失利益沒有法律依據。

雖然不同國家對不當得利有不同的實體法規定,但本質上都強調了獲取利益的不正當性。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各國表述不壹,如羅馬法稱之為無理由,瑞士法稱之為無理由等。在我國民法中稱之為“無法律依據”和“無法律原因”,兩者在解釋上含義相同,是不當得利的核心要件。沒有法律上的原因,無論是從開始還是事後。比如無權處分人有償處分他人財產,好處是從壹開始就無理由,合同已經給付,事後又無理由確認合同無效。

在民法中,關於無法律原因有兩種觀點:統壹說和非統壹說。

1.主張統壹的學者認為,沒有法律理由的意思應該有壹個統壹的標準。對不同不當得利情形下的“無法定事由”,有壹個統壹的標準來概括。在這壹理論中,還有公平正義理論,認為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就意味著獲得利益的結果是公平正義的。公平正義是不當得利請求權的基礎。還有索賠,權利等等。

2.非統壹派學者認為,不同情況下的不當得利是不同的,不可能要求不同情況下的不當得利具有統壹的含義。不當得利沒有法律上的理由。

在我國,大多數學者主張不統壹論。因為關於不當得利的統壹說過於抽象,相對非統壹說更加片面。根據不同的情況,不統壹論更容易被大家接受,但筆者認為,統壹論和不統壹論並不沖突。統壹說與不統壹說是研究不當得利的兩個方向,不應相互排斥,也不應過度分歧。只有有機結合,相輔相成,才能相得益彰。

第三,不當得利的法律效力

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是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受益人應當將其獲得的利益(原物或價款)返還給受害人。不當得利之債的基本效力是受害人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但受益人並非無條件負有返還原物或償還價款的義務。除法律規定外,受益人應當返還不當得利,在何種程度上承擔返還原物或者償還的責任,取決於受益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不當得利的構成與受益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無關,但由於受益人的善意或惡意,不當得利的效力明顯不同。

(1)受益人善意的法律效力

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將應當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如果因為疏忽而不知道,則視為善意。這種返還義務僅限於現有利益。如果受限制的利益不再存在(例如,形式改變、消失等。),它可能沒有義務歸還。《德國民法典》第818條第3款規定,返還或償還份額的義務消滅到“不當得利不復存在”的程度。我國民法尚未明確規定,但在案件審理中也采用這種觀點。可見,善意受益人只負責返還原物或在利益範圍內償還價款。當利益不存在且受益人善意時,可以免除返還不當得利的責任。

善意受益人是指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並不知道該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對於善意受益人,各國立法都規定了較輕的返還責任。這壹制度的歸宿不是為了懲罰受益人,也不是為了彌補他人遭受的損失,而是為了善意返還受益人的利益。壹般認為,不當得利請求權人請求返還時的現有利益為標準。從不當得利人請求之日起,受益人拒絕返還的,其主觀狀態已經轉化為惡意,此後的返還範圍受惡意規則的管轄。但在實踐中,在確定行使請求權時,很難證明受益人有多少既有利益。受益人主張“所取得的利益已不存在”的,應當對這壹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二)受益人具有惡意的法律效力

明知沒有法律依據而獲取利益的人是惡意受益者。惡意者應返還所獲得的全部收益,無論利息是否存在。各國都規定,惡意收件人比善意收件人更有責任返還。如《德國民法典》第819條規定:“受益人在接受時或者事後得知缺乏法定事由時,從接受時或者知道時起有返還的義務,如同此時返還的權利已經受到訴訟的約束。”第820條規定:“受益人知道結果未發生或者因法定事由消失的,應當支付利息。”《日本民法典》第704條規定:“善意取得人應當返還已取得的利益並加算利息,有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受益人惡意取得利益的範圍是受益人惡意取得的利益。無論利益是否存在,受益人取得的利益都應當返還給遭受損失的人。無論在要求返還時利益是否存在,都應返還,因為由於受益人的原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應歸咎於受益人的原因,利益並不存在。根據其性質或者其他情況不能返還利益的,應當返還價款。不允許聲稱利益不存在。受益人為獲得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向受害人償還或者扣除。當惡意受益人返還被害人的利益,仍無法彌補時,惡意受益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義務,不以受益人的故意或者過失為條件。

(3)善意先於惡意的法律效力

先有善意後有惡意,受益人的返還範圍應分兩種情況處理:第壹種情況,在明知無法律原因之前的階段為善意受益人時,應按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範圍確認。他可能會聲稱自己得到的利益並不存在,只是現有的利益,他有責任返還。第二種情況,在知道是否有法定事由後的階段,屬於惡意受益人,從開始就應當承擔加重責任,按照惡意受益人的返還範圍予以確認。

四。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我國民事立法中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只有兩條。《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海關執行

《民法通則》從原則上規定了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力,司法解釋也對不當得利返還的主體和範圍做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但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過於原則,沒有區分不當得利的返還對象,也沒有明確受益人主觀上是善意還是惡意。司法解釋對“返還不當利益”的界定不完整,返還不當利益的範圍不限於原物及其孳息。“利用不當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的解釋不明確。現行法律法規中價款返還的計算方法,收益不存在時善意取得人免除的返還義務,以及受讓方的返還義務都沒有規定。

雖然我國《民法通則》和司法解釋對不當得利有立法規定,但這壹制度的規定過於粗糙、過於抽象和概括,導致不當得利制度在我國難以適用。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只能根據“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返還範圍。但法官素質良莠不齊,遠沒有要求法官具有強烈的正義感和較高的專業素質。法官的理解不同,會導致類似案件的差異很大。

在我國即將出臺的民法典中,如何定位不當得利制度,如何安排該制度在民法典中的結構和地位,如何處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其他請求權的關系,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由於我國立法只對不當得利作了概括性的規定,這部法律已經難以滿足解決復雜法律問題的需要,急需完善不當得利制度。

標簽

不當得利是壹項古老的制度。民法中很少有像不當得利這樣歷史悠久的制度。經過2000多年的演變,它仍然對當前的法律解釋和適用產生重大影響。歷史回顧有助於理解不當得利制度的形成過程和發展趨勢。如何處理不當取得財產從而使財產狀態公平,這不僅是古代法律面臨的問題,也是現代法律面臨的問題。特別是我國關於不當得利的立法只有兩部。由於這兩部法律過於抽象,在司法實踐中難以適用。只有在具體法律規範的基礎上,法官才能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減少偏差,也只有這樣,才能增強法律適用的統壹性,增強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即將出臺的民法典中,完善不當得利制度日益迫切,這也是本文寫作的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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