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特點:民法是古代東方方法中非常重要的部門法。它調整民事法律關系中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對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證商品的正常交換和流通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古代東方的典型例子有楔形文字法、希伯來法、印度法、伊斯蘭法、俄羅斯法和中國法。所有權、債權和繼承權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古代東方民法中都有規定。1.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財產權的支柱。它是壹定歷史階段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現,有利於統治階級的所有制保護是第壹位的。古代東方民法中的所有權主要包括土地、奴隸和其他財產的所有權。農業是古代東方的主要生產部門,土地是當時的主要生產資料,所以古代東方民法特別重視對土地所有權的規定。因為古代東方的土地所有權形式主要是國有,所以古代東方的所有民事法律都強調保護國有土地權利。楔形文獻民法真正規定大部分土地歸國家所有,土地使用者沒有所有權,不能買賣。《漢謨拉比法典》規定“利都、巴依如或納貢人的農村房屋,不得變賣”,自由民買其土地的,還應“毀其泥板,失其銀價,將農村房屋歸還原主”(1)。希伯來民法規定,土地所有權是國有的,沒有私權,至少在早期是如此。最高統治者摩西曾向他的臣民宣布:“土地不能永遠出售,因為它是我的,妳們在我面前是陌生人和寄居者。”(2)同樣,印度、伊斯蘭、俄羅斯和中國的民法都規定大部分或全部土地是國有的。隨著私有制的發展,壹些古代東方民法也承認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但由於古代東方國家的情況不同,確認土地私有制的時間和範圍也有所不同。楔形文字民法承認大量土地為國有,但也承認少量私有土地的存在,土地所有者可以買賣和遺贈自己的土地。《漢謨拉比法典》規定:“如果牧屋是自己買的,彼得就遺贈給他的妻子和女兒。”(3)印度在奴隸制時期也有私有土地,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論政治》規定,國王賜給祭祀官員、國師等人的土地,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4)。在中國,土地私有制是春秋末期才出現的。公元前594年魯實行的“始稅畝”第壹次確認了這種土地所有制的合法性。在古代東方,奴隸雖然也是人,但是他們沒有也不可能享有和別人壹樣的權利。在法律關系中,它們不具有主體資格,處於客體地位,是權利義務的客體,與物、畜沒有太大區別。奴隸制時期,奴隸沒有獨立的人格,完全依附於主人,被視為會說話的財產,可以買賣,可以屠殺。封建制度取代奴隸制後,社會仍然“包含著古代奴隸制的許多要素”(5),包括奴隸所有制。奴隸私權是古代東方奴隸所有權的主要形式,其中突出的是奴隸可以被主人買賣,並且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楔形文字民法將奴婢與牛等牲畜列為交換對象。《拉拉馬法典》規定:自由民可以“購買奴隸、女仆、奶牛或任何其他東西。”(6)希伯來民法也允許這種買賣。《舊約》和《新約》中的《利未記》中說,“奴仆和婢女可以從妳們周圍的各國購買”。印度民法也承認這種業務。《論政治》說奴隸可以“買賣抵押”。(7)12世紀俄國也規定可以用錢買奴隸。莫諾馬赫定律明確指出,可以用“半格裏弗納”的價格買到Holop。(8)唐代中國不僅允許買賣奴婢,而且提出了這種買賣要訂立合同的要求。“買奴婢、馬、牛、駱駝、驢等。,並按順序設置市場券。”(9)此外,古代東方民法也確認和保護大牲畜和房屋的所有權。牛、馬等大型牲畜是生產勞動和運輸的重要工具,與社會發展和國防有很大關系。古代東方民法極力保護這類牲畜的所有權,以發揮其作用。《楔形文字法》對牛馬的保護已經非常重視,任何人非法占有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拉拉馬法典》規定“如果非法占有死牛或死驢,不會送到Eshnana,而是留在家裏。如果是七天或者壹個月,宮裏要按司法程序索要其贓物。”(10)希伯來民法也保護此類牲畜的所有權,飼養人因未盡到應盡義務而導致牲畜被盜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牲畜從看守的人那裏被偷,他必須歸還原主。(11)其他古代東方國家的民法也有類似的規定。2.刑法的特點:
上一篇:手機丟了,然後有人撿到,然後那個人說讓我給他3000塊錢(手機7000),不然就不給我還,如果我下一篇:如何有效推動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