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汙權交易的內涵
關於排汙權交易的內涵,國內學者通過研究產生了許多有益的觀點,主要包括以下觀點:
第壹,排汙權交易是指在環保部門的監管下,所有排汙者在符合交易法律法規的條件下,有償轉讓其排放指標,權利主體通過轉讓排汙權獲取利益的行為。
二是排汙權交易,即管理機關設定汙染物排放總量上限,並根據這個上限發放排汙許可證,可以在市場上買賣。這種方法的實質是利用市場機制來控制和管理汙染物。它將環境保護、排汙權交易和市場經濟有機地結合起來。
第三,排汙權交易是政府作為社會的代表和環境資源的所有者,將某種汙染物的排放權像股票壹樣賣給出價最高者,汙染者可以相互出售或轉讓排汙權。排汙權交易有助於形成低汙染水平、高生產效率的合理經濟格局,同時避免排汙費征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排汙費超過減排的極限成本,最終以經濟增長促進環境質量的持續改善。
第四,排汙權交易是在符合環保要求的前提下,通過建立合法的汙染物排放權即排汙權,利用市場機制在汙染者之間進行排汙權交易,從而控制汙染排放,實現低成本治汙的方法。
上述觀點從不同側面闡釋了排汙權的內涵,但都是片面的,有的沒有突出排汙權交易過程中總量控制的重要性;有些沒有揭示排放權作為環境管理的壹種經濟手段的性質;有人忽略了排汙權是環境容量資源使用權的本質。
本文認為,排汙權交易是擁有額外減排份額的公司與需要從其他公司獲得減排份額以降低其治汙成本的公司之間的自願交易。它以壹定時期內壹定區域內汙染物總量的控制為前提和目標,充分有效地利用當地環境容量資源,以經濟政策和市場調節的手段,鼓勵企業通過技術進步減少汙染,進而開展企業間的排汙權交易,從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汙染治理成本,提高汙染治理效率。與傳統的管理政策相比,排汙權交易可以更多、更快地減少汙染物排放。排汙權交易方案的靈活性使商人能夠評估自己的最佳控制方案,如選擇內部控制或通過市場與他人合作實現減排,同時也向公眾保證自己履行了減排責任。用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來治理環境汙染,是壹種有效的方法。與強制性環境制度相比,排汙交易制度是控制環境汙染更合理、更有效的經濟手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於降低治汙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因為每個企業的治汙水平不壹樣,有的企業治汙成本太高。在國家允許實行排汙權交易的條件下,汙染治理成本較低的汙染者會發現,治理汙染比在市場上購買排汙權更便宜。而汙染治理成本較高的汙染者發現,在市場上購買排汙權比自己治理汙染更經濟,因此排汙權可以在不同汙染治理成本的汙染者之間進行交易,從而實現雙贏,有利於全社會汙染治理成本最低,同時保證企業利益,促進市場經濟高效發展。
2.實行排汙權交易有利於經濟發展,使汙染治理成本高的汙染者可以通過購買排汙權繼續生存,而無需花費巨資實現法律或政府規定的排汙權目標,將財力和精力集中於生產經營,而汙染治理成本低的汙染者可以通過自身有效的汙染治理產生更多的排汙權,通過市場買賣多余的排汙權獲得利益。該措施使新建或擴建企業在環境容量飽和時通過購買排汙許可證自由進入某壹區域,老企業可將富余排汙指標有償轉讓給新企業,使其獲得環境容量內的壹定排汙權,既促進了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又調整了產業結構,既能充分發揮富余排汙指標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又能保全新企業的生存條件。
3.有利於技術水平的提高。排汙權交易允許企業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自由轉讓排汙權,賦予企業自由選擇的權利。它們不僅可以自行實現環境汙染治理,還可以通過購買排汙權實現汙染治理目標,改變了過去企業被動接受政府管理的方式。如果改進汙染控制技術所節約的成本大於購買許可,企業會因為技術創新而提高競爭力,而那些采用低汙染生產技術的企業也可以出售剩余的排汙權來獲利,這將對汙染企業提供持續的反刺激,促使其采用更有效的技術來減少汙染。面對潛在的更大需求市場,新技術供應商將更願意投資開發新技術,因為供需雙方的積極性都很高,因此這將加速新技術的發展。
4.排汙權交易更有利於政府環境管理職能的實現。通過制定排汙權交易,政府在制定稅率或收費標準時,不需要了解企業的治汙技術和成本,也不需要調整稅率或收費標準,只要企業達到汙染排放目標即可。這不僅降低了政府環境管理的成本,而且有利於賦予企業更多的自主經營權,減少對生產和經濟波動的幹擾,提高市場經濟效率,有利於調動企業的積極性,積極配合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活動[4]。因此,排汙許可證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制度發展的壹大進步。
5.排汙權交易市場的存在有利於公民表達意願,擴大環境保護的群眾基礎。希望改善環境狀況的環保組織或個人可以進入市場購買排放權。然後控制在自己手裏,不賣了。當然,政府必須確保排放權總量得到控制,並不斷減少。美國壹些環保組織向社會募捐購買排放權,得到了熱烈的響應。如果市場是完全競爭的,可以預測會有券商通過買賣排汙權獲利,甚至會有排汙權股票和期貨市場。這對搞活排汙權交易市場大有裨益。排汙權交易是壹種基於市場的經濟政策和經濟刺激手段。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作用。排汙權交易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排汙權交易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
排汙權交易的行為體系包括行政行為、中介行為和交易行為。其中,買賣是排汙權交易的主要法律行為,確定排汙權交易的法律性質是民事行為,這也是排汙權交易與其他環保手段的重要區別之壹。排汙權交易應遵循壹切民事交易的基本原則,即自願、協商、公平、有償的原則。中介機構是成熟市場經濟的產物。排汙權交易中介機構可以為交易提供排放指標供求信息,為交易創造和提供便利條件,是交易成功的有力助手。由於排汙權的特殊性,其交易離不開政府的參與。政府的行政行為表現為保證交易目的的行政指導、交易過程中的行政審計和交易後的監測監督,這些都是排汙權交易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排汙權交易是壹種經濟政策和經濟刺激。
在聯合國經濟組織與發展自治理事會於5438+0991,1年6月提出的關於環境政策中使用經濟手段的建議中,建議成員國更廣泛、更堅定地采用經濟手段作為其他政策手段的補充或替代。該建議提出了四種經濟手段供成員國參考:第壹種是收費和收稅;第二種是可交易的許可證;三是保證金制度;四是財政補貼。從這個建議,我們可以看到,排放交易是壹種經濟手段的環境保護。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的《裏約宣言》原則16指出:“考慮到原則上汙染者應承擔汙染成本的觀點,各國當局應努力促進環境成本的內部化並使用經濟手段,在不扭曲國際貿易和投資的情況下適當照顧公共利益。”本次會議通過的《21議程》第八章強調,“需要做出適當努力,更有效、更廣泛地運用經濟手段”;“各國政府應考慮逐步積累經濟手段和市場機制方面的經驗...以便建立經濟手段、直接控制手段和自願手段的有效結合”。這表明排汙權交易等環境經濟政策與其他環境政策完全不同。
第三,排汙權交易是壹種市場化的汙染控制模式。
美國的聯邦成文法規定了壹種“市場控制”模式,利用市場機制達到防止汙染和減少浪費的目的。汙染成本的外部化往往導致社會不公平和經濟效率低下。“市場控制”的模式是通過汙染成本分配的變化來提高公平和效率,其出發點是將汙染成本視為產品的壹種成本,而不是讓它轉嫁給社會。《清潔空氣法修正案》1990提出的排汙權交易制度是典型的市場化治汙模式。如今這種模式更適合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越來越被世界各國政府所采用。
第四,排汙權交易是通過提供途徑和手段來提高治汙成本的效率,以經濟杠桿的形式調動排汙企業的積極性,達到減少汙染物總量的目的。
它是壹種具體的、可操作的政策,並不直接體現在要實現的環境目標上,而是提供了實現目標的途徑和方法。排汙權交易可以充分利用總量控制創造的政策實施條件,充分發揮靈活的經濟刺激功能,彌補和糾正總量控制本身“命令式控制”帶來的低效率。理論研究和實踐都表明,與濃度控制相比,總量控制尤其是總量控制是保護環境容量資源的有效措施。
第五,排汙權交易在排汙總量上不同於我國現行的排汙收費制度。
雖然都是市場化的經濟管理手段,但是排汙收費制度是先確定壹個價格,然後排汙總量由市場決定。即使所有企業都達標排放,排汙量也沒有得到最有效的控制。但是排放交易是不同的。它先確定排汙總量,再讓市場決定價格。市場決定價格的過程,也是資源優化配置的過程。當排汙需求增加時,只會導致排汙權價格上漲,環境狀況不會繼續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