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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購房合同需要註意的十個細節

簽訂購房合同,這10項要約定:

第壹,貸款失敗的協議

簽訂購房合同後,如果買方因個人信用記錄不良而拒絕放款,買方的履約能力可能會有問題。如果事先在購房合同中沒有適當的約定,買受人將承擔不按合同約定付款的違約責任。因此,購房者應爭取達成協議,要求開發商在合同中註明,因未申請銀行貸款或銀行拒絕貸款導致購房失敗的,買賣雙方均可解除合同,買方可免除責任,並要求開發商返還已支付的款項。

第二,明確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包括:合同簽訂後,買受人要求退房,未按時付款;開發商賣房後要求換房,未按時交房;不符合交付條件強行交付房屋的;開發商壹房二賣,房子抵押;辦理過戶手續時不遵守規定和協議。

相對來說,購房者違約的情況和可能性比較小,基本都是延期交房,但是開發商違約的情況是多種多樣的,從延期交房到質量問題、改變計劃到辦證遇到障礙等等。,違約的可能性比較大。在約定違約金時,您需要註意:

1.合同中應約定更高的違約金,在形式對等的前提下,本質上對買方有利。除非購房者確實不確定自己的付款預期,否則延期付款和延期交付的違約金可以約定在房價萬分之五以上(壹般開發商會約定萬分之三)。

2.解除合同,返還房款的時候,同時返還的銀行存款利息就變成了銀行貸款利息,存貸款利息相差很大。

3.在延遲履行的情況下,需要按日計算違約金,而不是約定壹次性的固定違約金,給開發商越來越大的壓力。

4.如有可能,列出開發商的各種違約行為,並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未按時交房、未按時辦理產權證、未使用約定的裝修材料、未通知規劃設計變更、質量瑕疵或質量缺陷等。,並分別約定可行的違約或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如果只是約定“壹方違約,應當向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樣的條款等於沒有。協議越詳細越好,這樣違約條款才能落實。

第三,廣告內容寫入補充條款。

很多購房者買房,往往是被開發商宣傳的廣告所吸引。如果購房者真的決定購買廣告或樓盤書中的綠地、水景、會所或即將出臺的市政規劃,最好將廣告內容寫入補充條款,這樣才能真正成為開發商應承擔責任的承諾。還約定如果屆時不能實現,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承擔壹定的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如何計算。

四、面積差怎麽處理?

交房時,最常見的問題就是套房內面積縮水了。合同應當約定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建築面積,並約定套內建築面積誤差和套內建築面積誤差的處理方法。並同意做超出這個範圍的事,結賬還是不結賬;退房包含哪些費用,不退房如何承擔違約責任。壹般誤差超過3%就可以要求退房。

五、明確定價方法和價格。

很多人在買房時都有這種經歷,都簽了購房合同。等妳再付首付的時候,開發商告訴妳,我們的房子漲價了,要麽按照漲價後的價格,要麽退房。這就要求我們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要準確確定單價的具體金額,明確定價方式和房屋總價。並且明確如遇漲價,仍按購房合同上的價格執行。

六、簽訂合同時註意房屋質量。

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應仔細推敲《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這兩本書的內容,並將質量保證書作為合同的附件。必要時,應就墻壁、地板和天花板的平整度、天花板、廚房和浴室的防水以及表面裂縫達成壹致。

七、簽訂合同時明確物業管理事項。

在合同中,需要前期確定物業管理公司,以及雙方約定的物業管理範圍和收費標準。

八、清理費用由誰承擔。

交房的時候,開發商可能會列出相當多需要支付的費用。有些是合理的,但大部分很可能是不合理的收費。除了契稅、公共維修基金、印花稅、物業費,其他配套費用都是不合理收費。

九、明確公共設施能否按期交付使用。

買房時承諾1: 1的車位,小區有超市、娛樂等各種公共設施,但交房時這些未必兌現。購房人可以要求房產中介在合同中明確,房產中介特別公示的教育、醫療、衛生、郵電、商業服務、社區服務、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築設施以及地下車庫、會所等將與房屋同時交付。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的,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處理”的空白行中,應寫明購房人是否可以選擇退房。如果不退房,在達到使用條件前是否可以拒收房屋,房產中介如何支付違約金,這期間房屋的保管責任由誰來承擔等等。,並就此做出具體約定。

十、明確基礎設施的使用時間。

基礎設施包括:供水、供電、供暖、燃氣、通信(電話、寬帶)、電視系統(公共電視天線、有線電視、衛星電視)、道路、綠化等設施。

供水:買房前,購房者要搞清楚自己買的房子是屬於國家供水管網,還是來自小區自備井的地下供水。屬於前者,購房人應要求房產中介在合同中寫明,交房時小區供水已納入國家供水管網;後壹種情況,購房人應要求房產中介在合同中明確,交房時地下水的使用已經過管理部門的審批,並能出具符合檢疫部門確認的飲用水標準的報告。

供電:購房人應要求房產中介在合同中明確,房屋交付使用時,用電已納入城市供電網絡,不使用臨時施工用電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電。雙向供電,妳應該讓房地產商在合同中明確寫明,房屋交付使用時具備雙向供電的條件。

供暖:買房前,購房者也要搞清楚自己買的房子冬天的供暖方式。市政供熱,應要求房地產開發商在合同中明確,房屋交付時,小區供熱已納入城市供熱管網;自供熱的,應要求房產中介在合同中寫明小區鍋爐房已建成,交房時具備供熱條件。

供氣:供氣是最復雜的問題。入住後“沒氣”意味著吃飯洗澡等最基本的生活需求都無法滿足。而房地產開發商往往以燃氣、天然氣公司為借口,要求購房者基本入住到70%,只有裝修後驗收合格才承諾入住到70%。很顯然,這個承諾中有太多的不確定因素。購房人至少應要求房產中介在合同中寫明,房屋交付使用時,供氣設施已投入房屋並接入市政管網,入住後多長時間有“氣”供應,並約定房產中介在通氣前采取措施(如提供煤氣罐、更換服務)解決購房人入住後“無氣”造成的實際生活困難。

通信和電視:現在人們對生活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會交流,會看電視,成了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房產中介承諾小區內有通訊系統、電視系統,購房者應該要求房產中介在合同中明確,壹入住就可以直接使用。

其他:對於部分項目,購房者還應要求房地產開發商在合同中明確具體交房日期。例如,房地產開發商承諾為自己配備交通工具,以連接公交和地鐵站。還有壹些房地產開發商承諾小區有紅外防盜系統、公共出入口有電視監控系統、樓內公共區域有煙霧報警系統、有遠程看表系統,並且都要在合同中寫明具體的交付日期。

如何防範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是人們買房後能否掌握主動權的關鍵。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壹定要註意以上事項。如果不清楚買房細節或者看不懂合同條款,壹定要及時聯系律師或者由律師陪同買房。壹方面可以審核合同,另壹方面也可以威懾開發商,更好地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另外要特別註意的是,購房者要謹防部分開發商通過補充協議的方式,取消示範合同文本中保護公平交易的條款,以減輕開發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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