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如果婆媳矛盾導致離婚,可以起訴婆婆

如果婆媳矛盾導致離婚,可以起訴婆婆

婆媳矛盾自古以來就是中國家庭中最棘手的矛盾之壹,婆媳矛盾往往令人恐懼。那麽如果矛盾導致離婚,婆媳之間應該怎麽辦?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是如何判決的?近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網公布了兩起典型的婆媳矛盾糾紛案件。這兩個案例,壹個涉及婆媳矛盾,壹個涉及婆媳矛盾。

案例1:婆婆不想給媳婦新房子,媳婦不搬。

2065438+2005年8月,新鄉市舞陽縣人民法院對原告張莉與被告張宇婚後因瑣事引發感情糾紛壹案作出壹審判決:1。解除原告張莉與被告張宇的夫妻關系;2.駁回原告張莉要求被告張宇返還彩禮、房屋拆遷補償款、房屋裝修款共計82044.5元的訴訟請求,駁回原告張燈(化名)的其他訴訟請求;3.被告張宇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燈(化名)支付彩禮4萬元;四、駁回原告張莉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原告張莉沒有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案件審理期間,雙方均未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案例二:媳婦想回娘家,被拒。

家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權縣的王麗(化名)和張偉(化名)經人介紹,2007年同居。張偉壹直依戀著王麗,生了壹兒壹女。後來因為王麗不喜歡張偉,不願意生孩子,他們在2008年登記結婚,有了壹個女兒。婚後,王麗多次提出回娘家,但遭到拒絕。後來由於雙方性格不合,矛盾逐漸演變成夫妻不和。張偉於2015 10將王麗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系夫妻,婚後生活上存在壹定矛盾和分歧。王麗雖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法院解釋雙方已無和解可能,故決定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現兩人因生活瑣事仍未和好,原告每月回娘家居住1天,被被告拒絕。

案例三:婆媳矛盾,被丈夫毆打。

案例2065438+2005年7月,家住駐馬店市泌陽縣的韓某與兒媳婦發生了壹點小矛盾。在雙方家庭的調解下,兩人達成協議,共同承擔韓壹次性賠償其兒媳婦張某現金1萬元及價值7000元的黃金首飾壹件。2065438+2005年9月6日,韓又因瑣事與張某發生爭執,被張某毆打後住院兩天,後被診斷為頭皮裂傷、顱骨骨折。韓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經審理,知縣法院認為,韓某與張某均為再婚婦女,系經人介紹而結婚。婚後因瑣事產生矛盾,未能妥善處理夫妻關系,最終導致夫妻關系破裂,兩人分居。鑒於韓某與張某達成協議,在對方病情痊愈後積極賠償對方1000元,且二人能夠* * *共同生活至原告韓某出院,故認定二人夫妻關系尚未破裂,依法判決二人離婚。

案例四: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準予離婚。

簡介:李和王是自由戀愛。在他們戀愛期間,王懷孕了兩次。李從未放棄與王的婚姻生活,但王對此視而不見。懷孕後,李因身體原因未能得到很好的治療。在再三催促下,她選擇了墮胎。結果胎兒性別不符,夫妻感情破裂。王訴至法院要求與李離婚。法官說: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沒有和好可能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本案中,被告人王患有乳腺癌。由於自身原因,沒有得到及時治療。另外,由於家庭環境、工作等諸多因素的綜合影響,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應當準予離婚。

案例五:妻子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法院判決駁回。

2013,妻子王女士起訴離婚。她認為丈夫因她與他人同居而與她離婚是不道德的,也是合法的,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經濟損失等共計654.38+02萬元。法官認為,王女士主張的654.38+0.4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0元/年,不應支持其訴訟請求。《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關心;保護他人婚姻家庭合法權益,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夫妻應該互相忠誠,而不是互相誹謗。如果他們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就不能容忍對方的欺騙、隱瞞、侮辱、誹謗等行為,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王女士與丈夫自2013年6月起壹直以正當關系生活,應認定其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本案中,要求賠償精神損害和經濟損失是沒有依據的。

  • 上一篇: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 下一篇:企業破產後如何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