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歸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違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貪汙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挪用公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歸還,且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
1,對象元素
(1)本罪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也在壹定程度上違反了國家財務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體主要是公款。這既包括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也包括國家管理、使用、運輸、交換和儲存過程中的私有貨幣。
2.客觀上講,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連續三個月以上的。它包含三個要素:
(1)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合法批準將公款挪作他用。
(二)利用主管、管理、運用公款的職務便利,實施挪用公款行為的。
(3)行為人挪用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所謂自用,既包括貪汙者個人使用,也包括貪汙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裏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和外延與貪汙罪中所說的基本相同。也是具體的、官方的(職責)。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具有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獲取公款使用權。但其主觀特征是,只是非法取得了公共資金的暫時使用權,並打算以後歸還。至於行為人挪用公款的動機,可能有各種各樣的原因,有的是為了利益,有的是為了暫時的家庭困難,有的是為了資助他人,有的是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具體來說,挪用公款罪具有以下主觀特征:
(1)挪用公款是違法的。即行為人未經批準或者許可(包括直接明示許可或者間接明示默許)違反規章制度自動動用公款。其中,規章制度是廣泛的,所以挪用的違法性有兩層含義:壹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故意違反有關未經合法批準或者許可使用公款的規章制度。
(2)挪用的原意是指公款的私用、挪用、侵占和借用。該法案的目的是使用而不是占有公共資金。其中,行為的目的包括:
(壹)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二)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
(三)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不是挪用公款,而是準備歸還,具有擅自借款的特征。即使挪用後不能返還,也不是由於行為人主觀故意占有,而是超出行為人意誌的客觀原因。
三、挪用公款罪的處罰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的,以貪汙罪論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2.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