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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務負責人有哪些風險?

本公司財務總監的風險如下:

1.在刑事案件中,非法經營公司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2、民事經營風險可能是連帶責任或過錯責任。包括公司的稅務風險;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在開具發票時的違規行為導致的發票風險(如果發票不是由財務總監開具的);合同簽訂中的經濟責任,違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風險;財務總監審核費用發票不仔細導致的報銷風險。

公司財務總監的風險可分為:在刑事案件中,他們可能對公司的非法經營承擔刑事責任;在民事案件中,公司可能對其經營風險承擔連帶責任或有過錯。

具體風險如下:

(1).會計證吊銷風險。如果單位被查處偷稅漏稅等違反稅法的行為,單位會計的會計證將被吊銷,五年後重考。情節嚴重的,會有刑事責任。

(2).負責稅務的人需要承擔公司的稅務風險。如果壹個單位的會計出了問題,法人責任最大,其次是會計的處理,最後是財務負責人。公司財務總監要謹慎處理日常財務的涉稅問題,不要讓稅務查出任何紙面問題。

(3)不規範計費風險。如果公司在開具發票的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但財務總監未能指出並制止,或者財務總監未能認真審核費用發票,則由財務總監承擔責任。

(4)交接風險。如果妳是繼任財務總監,壹定要和前任財務總監做好交接,壹上任就去稅務局變更財務總監信息,明確前任遺留問題的法律影響。

公司財務總監的職責是什麽:

公司財務總監應承擔的責任有三種: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從理論上講,財務總監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以及具體形式應該從兩個層面結合起來考慮,壹個是審計結果,壹個是審計過程。

1,民事責任追究與否,更多考慮的是審計結果。因為民事責任主要是以賠償損失、停止侵權的形式,針對的是審計的不良結果。

2、是否追究行政責任主要考慮審計過程。在審計活動中,只要在審計過程中存在過失或舞弊行為,不會造成不良後果,也要承擔行政責任。

3.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既要考慮結果,也要考慮過程,壹般來說情況比較嚴重。刑事責任是壹種更重的責任形式。當審計過程和結果出現問題時,比僅僅某壹方面更嚴重。

需要註意的是,問題嚴重時,會同時追究三種責任。

具體來說:

(1).準備財務報表、業務活動報告和預測;

(2)監督財務細節以確保符合法律要求;

(3)監督財務報告和預算的員工;

(4).審核公司財務報告,尋找降低成本的方法;

(5)分析市場趨勢,尋找擴張或收購其他公司的機會;

(6)幫助管理層進行財務決策。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有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人員、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

第三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應加強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

(六)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不壹致;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書面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損毀或者丟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進行監督或者未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相關資料的;

(十)會計人員的任用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有關法律對第壹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降級、撤職、調離崗位、開除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職務、等級。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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