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搬遷工作的困難和原因
1.宏觀政策和微觀操作的矛盾。目前,我國尚未出臺統壹的法律對征地拆遷工作進行系統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各省(市、自治區)出臺的相關規定和辦法,雖有相關規定,但尚未系統化,較為宏觀,在具體操作中難以落實。同時,近年來,越來越緊的宏觀政策實施,“根子”越來越緊,造成了地方措施與國家宏觀政策對接的問題,甚至基於同壹征地拆遷項目的宏觀政策不壹致,客觀上加大了具體征地拆遷工作的難度。
2.房價快速上漲與安置補償政策調整滯後的矛盾。近年來,房價的飆升帶動了地價的快速上漲。同時,大多數補償政策在制定時未能充分考慮房價上漲和物價上漲的因素,跟不上形勢的發展,不能滿足被拆遷人日益增長的補償要求。而且補償政策的更新調整需要較長的時間,客觀上促使搬遷群眾觀望,延誤了安置工作的計劃進度,導致安置工作的反復和波動。
3.征地拆遷範圍廣、規模大與過渡房、安置房短缺的矛盾。大規模、大範圍、快節奏的征地拆遷,會造成拆遷對象住房、就業、基本生活保障等配套措施難以同步。大量拆遷戶因為搬遷需要尋找過渡房和二手房,帶動房租價格壹路飆升。很多被拆遷戶壹時難以找到“落腳點”,導致被拆遷戶生活出現諸多困難,從而懼怕搬遷,甚至抗拒搬遷。
4.失地農民對安置方案的巨大分歧與村級組織在征地拆遷工作中作用弱化的矛盾。在征地拆遷工作中,每壹道程序都非常重要,村民意見在任何壹個環節的不到位都會阻礙工作進程。其中,失地農民的安置補償問題是爭論的焦點,必須經過村民代表大會通過才能生效。無論是貨幣安置、實物安置、異地安置還是綜合安置,不同群體從自身利益出發,很難形成共識,甚至會引發壹些不必要的矛盾。但是,壹些村級組織化解矛盾、穩定情緒、引導群眾按法律法規和政策辦事的能力日益弱化,不能發揮應有的主導作用。
5.被拆遷人的預期補償與實際補償之間的矛盾。征地拆遷過程中的各種矛盾和問題,最終都要集中在利益分配問題上。從被拆遷人的角度來看,他們對安置補償的期望必然會隨著房價、地價、物價的不斷上漲而上升,希望實現安置補償利益的最大化。主要有三種情況:壹是由於補償標準不統壹,導致被拆遷對象期望值高。壹些地方安置補償政策不壹的問題比較突出。不同時期的補償標準不壹樣,不同地區不同項目的補償標準甚至不壹樣,甚至同壹時期類似地塊的補償標準也不壹樣,造成了工作難做,人的想法難以理解的困難局面。特別是在壹些開發商自行征地拆遷的地方,少數困難戶在幕後操作,暗中提高補償標準,造成征地拆遷不公平現象,造成其他被征收對象在安置補償上的攀比差異。第二,由於壹些歷史原因,拆遷戶的期望值很高。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審批手續不規範,以及規劃或房產部門管理不嚴或不力,很多沒有規劃手續的居民樓通過非法占地取得了土地使用證,有的還辦理了房屋產權證,造成了有證和無證的權屬問題。對於這些建築面積,被拆遷對象還要求按照法定面積進行補償,給征地拆遷工作帶來諸多困難。三是部分搬遷群眾因自身因素人為擡高安置補償預期。壹些經濟條件不好的家庭搬遷了,因為搬遷生活出現了新的困難。由此引發的社會不滿轉嫁到征地拆遷上,阻力大,利益期待高,要求通過征地拆遷壹攬子解決他們的實際問題。還有壹些拆遷戶受利益驅動,想借拆遷之機對拆遷戶提出過分要求,造成拆遷“釘子戶”。從被拆遷人的角度來看,在拆遷過程中自然要協助和幫助被拆遷人解決壹些力所能及的困難,但是很難壹壹滿足他們的訴求,這是拆遷難以順利進行的主要方面。
二、對策建議
1.規範征地拆遷。法律法規必須完善。國家應盡快出臺專門的征地拆遷規範性法律,使征地拆遷在法律上規範化、制度化。地方人民政府必須根據規範性法律,結合省、市、縣的情況,進壹步修改完善有關征地拆遷的規定、辦法或實施細則,既繼承國家法律精神,又便於地方實際操作。有必要規範征地拆遷主體。根據搬遷項目的不同性質和用途,合理確定搬遷主體。對於關系到全民利益的公益性* * *型項目,地方政府成為征地拆遷工作的主體,履行著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對於商業開發項目,應積極采用市場化運作機制,實行政企分開。要規範決策行為。政府應當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常年法律顧問、專家學者參與征地拆遷相關決策,推進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把征地拆遷的力度、開發的速度和人民群眾的承受能力統壹起來,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解決人民群眾的住房、就業等實際困難。把有效化解征地拆遷矛盾作為考核政績的重要評價指標之壹,引導各級領導幹部既抓發展又促和諧。對征地拆遷過程中需要保護的文物、古跡、遺址、珍貴樹木和設施,制定合理規劃,切實加強保護。
2.開放搬遷政策。形成濃厚的輿論氛圍。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引導作用,利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多種形式,組織開展各種引人入勝、引人註目、暖人心的報道,大力宣傳實施搬遷工程對促進發展、美化環境的重要意義,營造濃厚的搬遷氛圍。要加強政策宣傳。征收拆遷機構和工作人員可以通過小冊子、信函等通俗易懂的形式,加強對被征收拆遷土地適用的政策和補償標準特別是征收拆遷優惠政策的宣傳,動員被拆遷對象主動實施征收拆遷行為。我們應該做好解釋工作。征收拆遷機構要主動入戶,通過召開座談會、對話會、聽證會等有效形式,聽取被拆遷對象的意見和訴求,耐心細致、有理有據、情有可原地做好法律法規和政策解釋工作,及時化解矛盾,解決實際問題。
3.賠償的妥善安置。提高安置補償標準。遵循經濟發展規律,根據土地市場變化和物價、房價波動情況,及時調整安置補償標準,不擴大被拆遷對象補償標準與真實土地、房價的差距,防止出現“因拆致貧”現象。特別是要解決同壹地區、類似地塊項目補償標準不壹致的問題,堅決制止補償過程中的暗箱操作。正視歷史原因造成的無證權屬問題,嚴格區分,對合法區域實行“拆了還”。對於無證區域,可按經濟適用房標準給予適當補償。要妥善安置失地農民。加快建立“以土地換社保”機制,充分借鑒以土地經營權為核心的股份合作制、“金包銀”模式、“三三制”模式等經驗做法,完善有效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安全網,解決失地農民後顧之憂。要制定科學合理的補償安置方案。征地拆遷實施人員要及時與單位和群眾溝通,將村級組織納入征地拆遷政策待遇,制定科學、合理、可操作的實施方案,對征地拆遷工作程序、任務目標、安置方式、補償和獎懲等做出明確規定和詳細說明,確保大多數被拆遷人認可。
4.依法推進征地拆遷。建立搬遷機構,提高人員素質。建立靈活高效的征地拆遷組織體系,制定科學嚴謹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加強對專兼職搬遷工作人員的培訓,使他們深入了解搬遷法律政策精神,熟悉區情和群眾訴求,明確工作任務和要求,成為政策的執行者、工作的實施者和搬遷的談判者。教育督導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堅持依法行政、依法征遷、情動操作、文明辦理,嚴格執行政策,堅持壹把尺子、同等條件、同等情況、同等補償,最大限度地保證了搬遷群眾的利益,在群眾的理解和信任中推進工作。要關心弱勢群體,體現優待政策。對搬遷群眾中的貧困戶、五保戶、重病患者、殘疾人,搬遷工作人員要實地摸底調查,掌握他們的生活狀況和實際困難,在政策執行上堅持“高不高就低,寬不寬就窄”的原則,盡量照顧他們,幫助他們安排好搬遷後的過渡和生活醫療問題, 要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真正做到“無情搬遷”,必須堅持依法依規,用強制手段。 對於“釘子戶”,首先耐心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通過積極協商解決。對於經調解仍不能達成協議、漫天要價的“釘子戶”,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站在公平正義的立場上,依法作出行政裁決,維護大多數被拆遷人的公平利益。對拒不履行裁決的,依法實施強制拆遷。同時,積極做好強制拆遷的相關配套工作,組織法院、司法部門、信訪等部門在拆遷現場成立調解小組,就地調解或受理因強制拆遷引發的矛盾糾紛,確保拆遷工作公平、公正、健康、順利開展。
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