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壹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的實施意見
安委會辦[2010]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各有關成員單位,有關中央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65 438+00]23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進壹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促進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壹、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1.堅決貫徹落實通知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的壹系列重要指示和決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發生、持續降低事故總量為目標,以深化“三項行動”和“三項建設”為抓手,進壹步完善措施,預防為主,強化監管,落實責任,大力推進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大力推進打擊違法、整頓關閉、資源整合、技術進步、強基固本工作,大力推進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力爭到2013年底,大中型金屬非金屬礦山達到安全標準化三級以上,所有金屬非金屬礦山和尾礦庫達到安全標準化五級以上。露天礦山(不含輪廓礦山)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機械鏟裝和機械二次破碎技術和設備,所有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以下簡稱地下礦山)均配備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救援和通訊聯絡系統,所有三級以上尾礦庫均配備全過程在線安全監控系統。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上崗前經過培訓。通過努力,力爭到2013年底,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控制在1000人以內,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產形勢進壹步穩定好轉。
二、全面加強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管理。
2.完善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非煤礦山企業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責任制為核心的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在此基礎上,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目標管理、礦領導下井帶班、安全會議、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生產技術管理、機電設備管理、勞動管理、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職業危害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獎懲、安全生產檔案管理等制度和各項制度。
3.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管理機構。非煤礦山企業應當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地下礦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露天礦山不少於2人,小型露天采石場不少於1人。每班必須保證有專(兼)職安全員值班。大中型企業應配備安全主任和副主任。
4.建立並嚴格執行井下礦領導帶班制度。地下礦山企業應建立健全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與工人同時下井和升井。帶班的礦領導要把確保安全生產作為首要責任,切實掌握當班井下安全生產情況,加強對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的檢查和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安全隱患,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時,要立即組織停產和撤出人員。
5.加強企業生產技術管理。非煤礦山企業應設立技術負責人,並明確技術負責人在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礦井生產和技術工作。同時,要設立生產技術管理機構,配備采礦、機電、地質、測量等專業技術人員。地下礦山還必須配備通風等專業技術人員。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礦山,必須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委托評估、咨詢、技術服務等中介機構提供技術服務。嚴格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等相關技術規範,及時繪制礦山相關實測圖,圖紙應與實際情況相符。企業首席技術官應每月組織壹次技術分析會,特殊情況下可隨時召開,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的技術問題。地下礦山企業應當每年對采掘、提升、運輸、通風、防排水、供配電系統的安全可靠性進行壹次評估。因未解決安全生產技術問題而存在重大隱患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壹般技術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處分;生產安全事故,依法追究責任。
6.切實加強企業安全專業化管理。地下礦山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不斷加強通風、提升、爆破、頂板、采空區、地壓、機電設備和排水等專業管理;露天礦要不斷加強對高陡邊坡和排土場的監測;尾礦庫應不斷加強對壩體穩定性、築壩和泄洪設施的監測和管理;石油勘探企業要不斷加強“三高”(高含硫、高產、高壓)氣田的井控、含硫油氣田的硫化氫監測、海洋石油防臺風(風暴潮)工作。
7.切實加強企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非煤礦山企業要落實現場安全檢查的內容、範圍、頻次和方法,制定現場檢查表,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嚴格檢查處理各系統、各部位、各作業場所存在的各種問題,嚴格查處“三違”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等行為。要鼓勵員工監督舉報各類違規違紀行為,並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8.及時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隱患。非煤礦山企業要按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令第102號)嚴格執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監總局16),並明確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分級管理的任務、範圍和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和壹般技術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壹次以隱患為主要內容的全面安全檢查。各類隱患要登記造冊,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項。要建立由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牽頭的隱患整改效果評估體系,確保整改到位。隱患整改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技術總負責人應當組織驗收。隱患整改不力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非煤礦山企業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分類見附件1),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並實施隱患治理方案,同時向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在三個月內發現存在兩項以上重大安全隱患且未停產整頓的非煤礦山企業,從重處罰。性質嚴重的,報請當地政府關閉。
9.加強企業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非煤礦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相關機構培訓合格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嚴格執行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新員工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確保其具備安全操作、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凡存在未經培訓、無證上崗的企業,要依法停產整頓。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造成事故的,依法予以關閉。
10.加強外包施工隊伍的安全管理。從事非煤礦山施工的外包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礦山工程施工資質,並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非煤礦山企業應當與外包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非煤礦山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外包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外包施工單位施工前,必須向工程承接地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否則不得開工。從事礦山工程爆破作業的經營性爆破單位,必須按照礦山施工單位條件取得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11.加強企業安全標準化。大中型露天礦山、地下礦山和三級以上尾礦庫應在2011年底前達到安全標準化最低等級;2013年底前,所有金屬非金屬礦山和尾礦庫要達到最低安全標準化水平。在規定時間內未達到最低安全標準化水平的,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提請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法關閉。2011、1後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須達到安全標準化最低水平,否則不予延續。
12.加強企業班組安全管理。非煤礦山企業要把班組安全管理作為安全生產的重要內容抓緊抓好。要完善班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班組安全生產責任,設立班組安全員,建立班組安全生產臺賬,定期開展班組安全活動,提高班組預防和應對事故災難的能力。
三、全面加強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
13.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適用於中深孔爆破、機械鏟裝和機械二次破碎技術裝備的露天礦山,應在2011年底前全部采用上述技術裝備。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的,應當書面報告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地下礦山應當安裝和使用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縮空氣自救系統、供水救援系統和通訊系統等技術設備;三級以上尾礦庫要安裝全過程在線安全監控系統;海洋石油勘探企業要為出海人員配備動態跟蹤系統,並在3年內完成。逾期未達到上述要求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要大力推廣地壓與采空區監控系統、高陡邊坡穩定性監測系統、非電起爆、幹式排尾、尾礦充填與綜合利用、高含硫氣田勘探開發關鍵安全技術、油氣長輸管道泄漏檢測等技術(工藝)裝備的應用。要利用“金安”工程,積極推進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建立安全生產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建設數字礦山示範工程,提高企業安全防範水平。
14.加大企業安全投入和安全生產技術研發。非煤礦山要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加大安全投入,努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大中型非煤礦山企業應當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開展安全監測、安全防護、個體防護、災害監測、特種安全設施和應急救援等方面的科學研究和開發,推動安全生產關鍵技術和裝備的升級換代。
15.加快企業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非煤礦山企業要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和激勵機制,加強與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的合作,加大對采礦、機電、地質、通風、安全管理等非煤礦山相關專業人才的培養力度,通過合作辦學、單招、訂單培養等方式,加快培養生產壹線急需的非煤礦山相關專業人才和技能人才。同時,要鼓勵和支持相關安全技術裝備的技術骨幹的開發和研究。對在非煤礦山安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技術推廣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16.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要依托大型礦山企業和專業救援力量,建立省市區域非煤礦山應急救援基地或骨幹隊伍。各非煤礦山企業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沒有能力建立的,需要與周邊區域應急救援基地或骨幹隊伍簽訂應急救援服務協議。要完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各類應急預案,特別是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安全生產特點,在總體預案的基礎上,制定包括邊坡滑坡(坍塌)、水災、火災、中毒窒息、罐體墜落(跑車)、爆炸、地表塌陷(冒頂)、尾礦壩坍塌、井噴失控、硫化氫中毒事故等專項應急預案,並加強應急演練。要加強應急裝備建設,為專職和兼職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救援裝備,特別是處理重大復雜事故的先進、專用裝備和個人防護裝備,提高應急處置和個人防護能力。
17.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預警機制。非煤礦山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動態監測和預警預報系統,加強與駐地安監、氣象、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的聯系,主動及時了解和掌握當地洪澇、地質災害的影響,按要求定期開展安全風險分析和隱患排查治理,做好重大危險源監控,提前做好災害預防和應對工作。如有事故苗頭,應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預防和應急措施。當事故可能影響周邊居民時,必須在第壹時間向當地安監部門報告預警信息。
四、全面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監管。
18.嚴厲打擊非法建設和生產經營。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探索建立打擊非煤礦山違法行為聯席會議制度,形成政府統壹領導、安委會辦公室綜合協調、部門分工負責、群眾共同參與的打擊非煤礦山違法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工作體制機制。要會同有關部門嚴厲打擊違法建設和生產經營行為(詳見附件2)。對抗拒安全執法的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依法從重處罰;對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的,提請當地政府依法取締關閉。
19.建立健全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制度。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職責》(安委會[2065 438+00]2號)的規定,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對非煤礦山重大生產安全隱患治理實行掛牌督辦和公告制度。
20 .加強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管。嚴格執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審查制度。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的,不得批準,不得開工建設;未同時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竣工驗收,不得生產,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嚴格落實勘察、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督等各方的安全責任。如有違法承包、轉包、分包等情況。對項目建設單位的,要立即責令停產,依法整改,並追究項目業主、承包商等當事人的責任。
21.嚴格管理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工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期限進行建設。在建設期內未按期完成的,應當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批的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延長期限內不能施工,且存在邊施工邊生產違法行為的,安監部門將提請當地政府依法關閉。實行試生產(運行)備案制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未經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不得投入生產。竣工驗收前確需試生產(運行)的,建設單位必須組織單項工程驗收合格,制定試生產(運行)方案和應急預案,並報負責“三同時”審批的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後,方可進行試生產(運行)。試生產(運營)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確需延長試生產(運行)期的,應當向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申請,說明情況,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運營)結束前1個月內向安全監管部門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驗收合格並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運營。
22.安全生產準入的嚴格前提條件。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因地制宜,抓緊制定與國家安全生產標準相適應的地方安全標準。把符合安全標準要求作為非煤礦山企業準入的必要前提,實行嚴格的安全標準審批制度;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金屬非金屬礦產最低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的政策,對不符合要求的堅決不予批準。同時,要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審核非煤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論證安全條件,從源頭上保證安全生產準入。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違法建設,責令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提請當地政府依法關閉取締。降低標準存在隱患的,要追究相關人員和責任人的責任。
23.提高非煤礦山安全準入門檻。有關部門不得批準下列新建非煤礦山建設項目:(1)低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最低生產規模;(二)金屬和非金屬礦山開采年限不滿三年的;(三)相鄰露天礦礦區之間的最小安全距離小於300米;(四)未按要求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五)未按要求配備采礦設備的;(6)三級以上尾礦庫未采用全程在線安全監控系統;(七)在運行的尾礦庫周圍從事采礦作業對尾礦壩穩定性有影響的;(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24.加強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監管。按照有關規定,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對轄區內非煤礦山企業實施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其中,市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中央企業所屬非煤礦山的安全生產監管)。任何礦山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安全監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
25 .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監管。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和指導相關非煤礦山企業有效使用中央財政支持的尾礦庫治理專項資金,落實地方和企業的配套資金。同時,要爭取同級政府支持,探索建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為完善安全監管裝備、關閉小礦、實施尾礦處理技術和采空區及地壓監測等先進技術、治理大采空區和塌陷區、安全標準化建設等提供資金支持。
26 .加強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監管。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制定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辦法,加強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監督檢查,研究提高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下限標準,完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確保企業稅前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改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條件。
27 .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政策指導。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促進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技術裝備研發的政策,鼓勵和引導非煤礦山企業聯合高校、科研院所積極爭取國家科技攻關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高技術產業化項目、國家創新基金等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技術裝備研發的支持;鼓勵和引導非煤礦山企業自主開發或者與科研機構合作開發先進適用的安全生產技術和礦用產品;組織實施非煤礦山采空區監測治理、露天礦高陡邊坡監測治理、尾礦庫在線監測、硫化氫中毒防治等安全生產科技示範工程,推動非煤礦山企業加快提升安全技術裝備水平。
28 .進壹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監管能力建設。要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建設,進壹步壯大基層安全監察力量,努力提高履職能力。同時,要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監管裝備建設,為非煤礦山安全監察機構配備必要的監管監察手段和辦公設備,滿足監管需要。
29 .加強對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的監管。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制定和完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在充分發揮專業服務機構作用的同時加強監管,確保專業服務機構的專業性、獨立性和客觀性。安全生產評價、技術支持、安全培訓、檢測檢驗等服務機構要積極開展非煤礦山技術服務,規範技術服務行為。各專業服務機構對相關評估、檢驗、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服務機構,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依規嚴格追究相關人員和機構的責任,降低或吊銷相關資質。
五、加快轉變非煤礦山產業發展方式。
30.促進安全發展。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探索建立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建設、安監等部門參與的溝通協作機制,研究制定本地區非煤礦山安全發展規劃,並納入本地區總體規劃。非煤礦山企業在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時,要重視安全生產,確保安全投入和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把安全生產的要求落實到企業發展和日常工作中。
31.強制淘汰落後技術、工藝和設備。金屬和非金屬礦山應強制淘汰下列技術、工藝和設備:
(1)露天礦:擴壺爆破,爆破二次破碎,人工裝礦巖,無除塵器幹鉆,雷電多發區電雷管起爆。
(2)地下礦山:交叉支柱采煤法,局部通風機非阻燃風道,主井巷木支架,帶式制動器,凸輪防墜安全裝置,主要提升設備非阻燃電纜和帶式輸送機,非礦用局部通風機,開采人工裝載礦巖的空場法。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地區淘汰的工藝、技術和設備目錄,並限定淘汰時間。對采用落後工藝和技術裝備、存在重大生產安全隱患的企業,予以公告並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
32.積極推進礦產資源整合開發。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配合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將壹個礦體多個開采主體、開采範圍和規模較小、相鄰開采對安全生產的相互影響等納入本地區資源整合範圍。對已納入整合範圍的重點礦區和礦山,要積極引導安全管理基礎好、註重安全投入的優勢企業參與整合。
33.加強整合礦井和礦區的安全監管。要堅持“壹個礦體原則上只能有壹個開采主體”的原則,促進整合後的金屬非金屬礦山提高集約化水平和安全保障條件。對決定實施整合的礦山,要嚴格程序,按照“先關閉後整合”的原則,依法註銷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整合後的礦井,要督促其重新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投入生產。要加強監管,嚴防以整合為名逃避關閉,嚴防以礦山整合代替資源整合,嚴防整合中非法組織生產。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和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執法行動,整頓關閉統籌安排、統壹部署、同步推進,加大對以規避整合為名非法采礦的打擊力度。
34.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配合有關部門,充分發揮產業政策引導和市場機制作用,加大重組力度,推動非煤礦山企業組建大集團、大公司,提高礦山行業集中度和集約化發展水平,提高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水平。
六、嚴格安全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
35.嚴格執行安全目標考核。要納入非煤礦山安全監管能力建設、非煤礦山安全投入、大型采空區和塌陷區治理、尾礦庫管理等內容。納入安全目標考核內容,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加快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
36.研究制定安全生產激勵政策。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轄區內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激勵政策。對安全生產標準化達到最低等級、連續三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發現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企業,安全監管部門要定期向社會公告,建議有關部門在新項目審批、用地審批、證券融資、銀行貸款、延期置換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
37.加強安全績效考核。要研究制定國有礦山企業安全績效考核辦法,將每壹起生產安全事故與各級崗位工人和管理人員的收入和職務晉升直接掛鉤,推動企業實施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對非公有制非煤礦山企業也要研究相應的考核和獎懲措施。
38.嚴格追究事故責任。要按照《通知》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加大對事故礦山企業責任人的問責和對事故企業的處罰力度,嚴肅追究打擊違法違規生產的責任。
39.建立事故調查和監督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地方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監督事故調查處理,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監督重大事故調查處理。按照提升事故等級的要求,對事故隱患進行調查處理。
附:1。非煤礦山重大安全隱患分類
2.非煤礦山的非法建設、生產和經營。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1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