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前準備。
書記員應當提前到達法庭,做好下列預審準備工作:
(1)宣布:請訴訟參與人就座。檢查訴訟參與人的外表。當事人壹方不到庭的,應當立即報告審判長處理。
(2)宣布:要求參與者出示身份證件。到案前核對參與者身份。如果確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勘驗人和有專門知識的人(以下簡稱“鑒定人”)出庭,也應在核對身份後要求其離開法庭,等待傳喚。
(3)核實收到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通知書、訴訟風險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庭成員通知書、傳票和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等訴訟材料。
(四)公開舉行聽證會的,應當核查參加聽證會的人員是否合適,是否有記者進行現場采訪。
如發現未成年人(經批準的除外)、精神病人、醉酒者等不適宜出席法庭的人員,應要求其退出法庭。
如果發現記者出庭采訪,要確認是否辦理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錄音、錄像或攝影;然而,應允許記者作為觀察員參與審計和記錄。
2、宣布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
書記員宣布,現在宣布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的具體內容以《法庭規則》的有關規定為準。另外,可以特別提醒的是,所有人員都要關掉手機和傳呼機的鈴聲。
3.法官進入法庭,報告開庭前的準備情況。
書記官宣布:全體起立!然後帶領審判長和法官(人民陪審員)進入法庭。
法官坐定後,書記員宣布:請坐。
如果法官在書記員正在做準備或宣布法庭紀律時進入法庭,書記員應停止手頭的工作,主持法官入場儀式後,再繼續手頭的工作。
準備工作就緒後,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
(1)出庭的訴訟當事人為:...
(2)法院訴訟的其他參與者是:...
(三)獲準旁聽庭審采訪的新聞單位和記者為:...
最後書記員報告法庭準備就緒,請審判長主持審理。
4.核對並確認訴訟參與人的身份。
在書記員已經核對訴訟參與人身份的基礎上,審判長可以簡單核對。
經征詢各方意見:對對方法院人員身份是否有異議。雙方確認無分歧後,宣布訴訟參與人到庭符合法律規定,準予參加本案審判活動。
5.宣布審判。
審判長先敲了壹下木槌,然後莊嚴宣布:...人民法院現在開庭!
6、宣布案件名稱、案由、審理程序和方式。
宣布案名:原告XXX訴(及)被告XXXX、第三人XXX案...(案由)正在本法庭受審。
案由公告:原告XXX因本案糾紛於……(時間)向本院提起訴訟;我院於2007年12月15日決定受理此案...(受理時間)。如有追加當事人,延長審理期限,召開預審庭等。,應該壹起解釋。如本案為再審案件或合審案件,也應予以說明。
宣布開庭的方式和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第壹審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本院依照第壹審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聽證會不公開舉行的,應當說明理由。
7.介紹壹下評委。
審判長宣布,本院受理此案後,將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的姓名已經通知各方當事人。然後詳細介紹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說明他們的基本職責。
8、告知訴訟權利和義務,並查閱回避申請。
開庭前,向各方當事人送達了《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審判長逐壹詢問各方當事人:妳們知道自己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嗎?
在當事人確認知曉訴訟權利義務後,審判長逐壹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回避?
壹旦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要求其說明理由。如果雙方當事人給出了合法的撤訴理由,法院無需審查該理由是否構成立即休庭。當事人確認不申請回避的,可以繼續審理。
9.宣布審判的階段。
審判長宣布,庭審活動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事人最後陳述、法庭調解。調解不成,法院將休庭,進行評議,並作出判決。
審判長還應當強調,各方當事人應當正確行使訴訟權利,認真履行訴訟義務,遵守法庭規則,服從法庭指令,確保審判活動順利進行。
審判活動壹般由審判長主持。根據審判需要,審判長也可以委托合議庭其他成員主持部分審判活動。但應向訴訟參與人說明。
10,訴訟指導。
庭審中,當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就訴訟權利義務、訴訟風險、舉證責任等具體內容進行說明。法院也可以對訴訟能力相對較低的當事人給予適當的訴訟指導,保證審判的公正和公平。
二、法庭調查
1,宣布法院調查。
主持人宣布現在將進行法庭調查。
法庭可以說明壹下法庭調查的順序:法庭調查壹般按照當事人陳述、歸納總結、當事人當庭舉證、當庭質證、法庭認證的順序進行。
2.當事人陳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當事人進行陳述。
主持人宣布:請原告宣讀起訴狀或者簡要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指示原告陳述。
主持人宣布:請被告人宣讀答辯狀或者簡要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指示被告陳述。
主持人宣布,請第三人宣讀答辯狀(起訴狀)或者簡要陳述訴訟請求(主張)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指示第三人做陳述。
當事人陳述的內容超出起訴狀範圍的,法院可以提示當事人補充陳述。當事人不起訴或者逾期不起訴的,法院應當予以說明。
實踐中,如果法院認為確實沒有必要組織當事人宣讀起訴狀,可以省略“宣讀起訴狀”這壹節。
法庭在宣讀當事人起訴狀的基礎上,根據案件需要,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補充陳述。主持人宣布:現在,各方進行補充陳述。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進行補充陳述。
法院應當引導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的陳述補充相應的事實和理由。聲明的內容應避免重復。
在當事人自願陳述的基礎上,法院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向當事人提問,以澄清案情,明確無爭議的事實和訴訟焦點。主持人宣布,現在法庭就案件事實向當事人提問。
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法庭提出的問題;同時,法庭應當就當事人的問答陳述征詢對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
實踐中,如果庭前已經組織過當事人陳述,法院認為沒有必要再次組織當事人陳述的,可以在進行必要的說明後,直接進行摘要。
3.總結壹下。
主持人宣布,根據本案當事人的陳述和其他訴訟材料,法庭總結了以下幾個方面:
(1)本案索賠為:。
(2)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是:。
在確認之前,主持人可以征詢各方意見。
除非各方陳述的事實關系到身份,或者關系到國家或者第三人的權益,或者與其他證據有沖突,經合議庭評議確認後,可以直接認定,並當庭宣布上述事實壹致或者各方認可,足以認定。並聲明,經法院確認的上述事實,無需當事人舉證或質證。
實踐中,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或者基本沒有爭議,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可以直接認定全案事實的,經合議庭認定後,可以宣布法庭調查終結。
(3)本案訴訟爭議的焦點有:....
在確認之前,主持人可以征詢各方意見,在各方確認沒有分歧後進行確認。
(4)法院進壹步調查的範圍如下。
法院在確定調查範圍時不需要咨詢當事人。法院調查的範圍不限於當事人之間的訴訟糾紛內容;但兩者不壹致的,法院應當予以解釋。
法院調查的範圍主要是案件事實。法律的適用屬於法庭辯論的範圍,但對法律依據的存在和法庭認為需要調查的法律規定的具體內容的爭議,也可以作為法庭調查的範圍。
法庭調查範圍確定後,法庭還宣布,當事人應當圍繞法庭確定的範圍進行舉證和當庭質證。
4.出庭作證。
法院調查範圍內的事項,要逐壹調查,有條不紊。
逐壹確定法庭調查的具體事項後,主持人宣布:現在,法庭調查。要求當事人出庭作證。然後指示當事人當庭出示證據,進行說明。說明的內容包括證據的名稱、種類、來源、內容和證明對象。法院調取的證據,應當由法院或者申請調取證據的當事人出示和說明。
法院應當根據調查的具體事項,引導當事人提供證據。具體包括:
(1)書證、物證,應當出示原件、原物;如果妳不能出示原件,妳可以出示復印件、復制品、照片或抄本。
(2)視聽資料應隨原載體出示,並在法庭上播放;如果不能出示原載體或者當庭播放有困難,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筆錄。
(三)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勘驗人因故不能出庭作證的,應當說明理由,出示證人的書面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檢查筆錄原件。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勘驗人、專家出庭作證的,也應當按照出庭作證的程序進行舉證和質證。
5.法庭上的反詰問。
舉證完畢,主持人宣布:請當事人質證。
法庭質證壹般以“壹次壹質”或“逐類”的形式進行。
法院應當引導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及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進行認定和反駁。質證時,法院應當引導當事人質證,表達是否認可的意思表示。不認可的,應當給出具體理由,組織當事人進行定性辯論。法庭不得將辯論內容作為法庭辯論的內容,防止當事人在質證中據理力爭。
至少壹個周期的定性辯論。即在質證雙方反駁的基礎上,主持人宣布:請……(舉證方)進行辯護。出示證據後,當事人聲明:請……(質證當事人)反駁。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多輪定性辯論。
質證中,質證當事人提出相應反證的,法庭應當組織證據,當庭質證。
6、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員和專家出庭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傳喚,法院應當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通知書應當告知證人作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在開庭時直接帶證人到法庭,申請法院傳票出庭的,法院按逾期舉證處理。
在出庭作證過程中,作證當事人申請傳喚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提交法庭。經法庭審核同意後,主持人宣布……出庭。
證人出庭就座後,主持人宣布請證人報告基本情況,說明與案件當事人的關系。在確認其知道作證的權利義務和作偽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後,請證人當庭擔保或簽署保證書。
證人當庭陳述的壹般順序:(1)根據法庭提示的調查事項,證人對其所知道的事實進行連貫的陳述;(2)證據當事人提問,法庭指導證人回答問題;(3)質證當事人的問題,法庭指導證人回答問題。法院也可以根據需要提問(通常在當事人提問之後)。當事人或者證人對提問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異議是否成立,由合議庭決定。
證人回答問題後,主持人宣布:請證人離開法庭。可以提醒證人退休後在休息室休息,休庭後審查筆錄和簽名。如果需要再次出庭,會再次傳喚。
證人離開法庭後,法庭組織當事人出庭作證,並當庭質證證言。主持人先宣布:請……(舉證方)說明。出示證據後,主持人宣布:請……(質證當事人)進行質證。法院可以組織壹場辯論。
鑒定人、勘驗人、勘驗人、專家出庭作證的具體程序參照證人出庭作證程序執行(出具保證書除外)。
7.法庭上的認證。
證據當庭出示、質證後,合議庭進行當庭審查或者休庭,對證據進行審查核實,作出認證結論。鑒定結論可以當庭宣布的,應當當庭宣布;不能當庭宣布的,應當在下次開庭或者宣判時宣布。不能當庭認證的,應當向當事人作出說明。
表達認證結論主要有兩種方式:
(1)如果確認證據可以采信,則認證結論為
(2)確認證據不予采納的,鑒定結論為:……(證據名稱)經合議庭確認,因……(不予采納的理由),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不予采納)。
證據不予采納的理由包括:(1)證據缺乏真實性、合法性或者關聯性,不具有證明效力,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2)該證據雖具有證明作用,但與其他證據相沖突,經比較排除,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
完整的鑒定結論包括兩部分:壹是確認證據的有效性;二是能被有效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如果法庭不能當庭作出完整的認證結論,可以作出部分認證結論:(1)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證明效力。至於證據中哪些具體事實可以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還可以進壹步審查確認。(2)或者僅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或者關聯性;至於證據是否具有證明作用,還可以進壹步審查確認。法院不能當庭作出完整的鑒定結論的,應當予以說明,避免當事人之間產生歧義。
8.提問,回答問題。
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給予當事人互相提問的機會。
主持人宣布,壹方當事人有問題需要向另壹方當事人提問的,經法庭許可,可以提問。逐壹咨詢當事人後,如果當事人申請提問,請提問。經法院審查和確認後,法院指示被問方回答問題。
法庭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也可以向當事人發問。
當事人對問題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是否成立,由合議庭決定。
9.其他事項的調查。
法院調查範圍內的調查事項調查完畢後,可以詢問當事人是否有其他事實需要調查或者其他證據需要出示。
當事人申請調查其他事實的,經法院認可後,應當組織當事人出庭作證和質證。法院經審議認為不需要調查的,可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申請出示其他證據的,應當說明理由和證明對象。如果是逾期證據,法院不會組織質證;除非對方同意質證。如果是“新證據”,法院應當給對方準備質證和收集反駁證據的時間,除非對方同意當庭質證。證據屬於無需舉證、質證範圍的,可以駁回當事人的舉證申請。
10,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在確認當事人沒有新的證據可以提供以及其他事實需要調查後,主持人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第三,法庭辯論
1,宣布法庭辯論。
主持人宣布法庭辯論現在開始。
主持人可以確定法庭辯論的範圍:當事人應當圍繞各自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就法律的具體適用進行辯論。
當事人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產生的爭議,屬於法庭調查的內容,壹般不應成為法庭辯論的範圍。
主持人可以強調法庭辯論的規則:在法庭辯論中,辯論發言要經過法庭認可;註意文明用語,不使用諷刺或侮辱性語言;為法庭記錄用中速講話;演講內容要避免重復。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如有違反規則的言行,法庭應予以制止。
主持人解釋了法庭辯論的階段:法庭辯論分為平等辯論和相互辯論。
2.平等辯論。
主持人宣布:首先,各方將進行對等辯論。當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辯論發言。
壹般來說,辯論中不宜重復控訴的內容。
壹輪辯論結束後,法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進行下壹輪辯論;如果舉行下壹次辯論,應該強調不要重復發言內容。如有必要,法院可限制各方在每輪辯論中的發言時間。
3.互相辯論。
主持人宣布:現在我們來壹場相互辯論。
主持人應告知,如果壹方當事人要求在辯論中發言,他可以向法庭舉手。只有得到法庭的許可,妳才能說話。
在相互辯論中,法庭應當制止當事人隨意、無序發言或者未經許可重復其發言內容。
4.法庭調查階段的轉折。
在辯論中發現案件事實需要調查或者相關證據需要復核的,應當宣布暫停法庭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結束後,宣布恢復法庭辯論。審判活動恢復到中止時的階段。
5.宣布法庭辯論結束。
在確認了當事人的論點陳述後,主持人可以宣布法庭辯論結束。
第四,當事人的最後陳述。
主持人宣布:現在,各方陳述最終意見。當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進行最後陳述。
合議庭成員應當認真、耐心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壹般不宜打斷當事人的發言。但其陳述太長,法院要引導;當事人陳述的內容簡單重復多次的,或者陳述的內容與案件沒有直接關系的,法院會以適當方式予以制止。
五.法院調解
1,宣布法院調解。
主持人宣布,現在將進行法庭調解。
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在法庭調查和辯論中不失時機地組織調解。法庭辯論結束後,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或者委托代理人有特別授權的,法院應當組織調解。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未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無特別授權的,法院不能組織當庭調解。開庭後有必要且有可能進行調解的,應當在開庭後組織調解。
2.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
主持人問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如果各方都表示願意調解,法院可以組織調解;如果壹方不同意調解,主持人宣布調解終止。立即宣布休庭。
由於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當事人之間的情緒對立可能更加嚴重。法院要註意調節庭審氣氛,講究工作方法,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征詢當事人的調解意願,開展調解工作。即使調解不能當庭進行,但確有必要和可能再次進行調解的,應當在休庭後進壹步進行調解。
3.組織調解。
如果確認各方都願意調解,主持人宣布現在由法院組織調解。
法院調解的壹般程序:
(1)首先,原告提出調解方案,征詢被告意見。
(2)被告同意原告調解方案的,法院予以審查確認;如果被告拒絕,被告會提出新的調解方案,咨詢原告。
(3)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新調解方案的,法院予以審查確認;原告拒絕的,法院可以再次進行調解或者終止調解程序。
(4)當事人提出的調解方案均被對方拒絕的,法院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並征詢當事人的意見。
對於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法院在審查確認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後,作出調解協議。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不需要制作調解協議。當事人同意在調解書上簽字或者蓋章,調解書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附在協議書上,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發送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協議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調解成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
4.結束調解。
調解不成,主持人宣布法庭調解結束。
合議庭認為沒有必要或者不可能進壹步調解的,應當休庭評議,並及時作出判決。
不及物動詞休庭、評議和判刑
1,宣布休庭。
審判長首先宣布現在休庭,然後敲響了小木槌。
宣布休庭後,應當通知當事人重新開庭的時間;決定不當庭宣判的,應當告知宣判時間或者說明:宣判時間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