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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沒有規定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應支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額外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為用人單位創造財富,所以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定期、定額支付勞動報酬,但在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那麽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後果是什麽?對於這個問題,下面邊肖就和大家壹起分析壹下。

壹、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後果

1,責令改正+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繳納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應繳金額50%以上的滯納金。

低於100%的標準將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如果想獲得這樣的權利保護,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尋求權利救濟。

2.合同終止+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如果想獲得這樣的權利保護,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尋求權利救濟。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二、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及解釋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或者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安排加班未支付加班費,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責任。

本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四種違法行為:

壹是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是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六種情形。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時,要懂得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督促用人單位補足為其支付的工資,符合法定賠償情形的,必須要求賠償。如果無法計算賠償工資或者遇到其他問題,邊肖建議去車站找專業的律師服務,很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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