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產品質量法》規定了生產者對產品質量的責任和義務如下:
(壹)確保產品的內在質量
產品質量應滿足以下三個要求:
(1)產品不存在對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應該達到。
這就要求生產者按照國家或行業標準設計制造產品。在產品設計上,保證各種系數安全可靠;在產品制造中,保證精度要求;在產品標識方面,確保清晰完整。如果沒有標準,應該以人們在使用和消費該產品時不會給人和財產帶來傷害為要求。
(2)產品質量應具有的使用性能,但說明產品使用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
產品的可用性是產品存在的前提,其可用性應達到產品說明書中所述的功效。當然,這要符合產品標準。因主客觀原因造成產品性能缺陷的,可以免除生產者的責任,但生產者已經說明的除外。
(三)產品質量符合產品或者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符合產品說明書標明的質量狀況。
產品的內在質量應當與生產企業對自身產品的說明、產品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實物樣品相壹致。
(二)提供符合要求的標誌。
生產者提供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生產者以證書、印章等方式保證產品質量,證明產品質量檢驗結果符合出廠要求。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不得使用。
(二)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其目的是讓消費者知道產品質量是有差異的,尤其是使用同壹商標的合資企業,產品質量出現問題後,可以找到生產商。
(3)根據產品的特性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主要成分名稱和含量的,應當相應標明。
由於用途不同,用戶和消費者對產品在某些方面的性能要求也不同。法律要求生產者標明其產品的指標,有利於消費者合理選擇、合理使用。
(4)限制使用的產品,標明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對於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有中文警示標誌或者警示說明。此外,生產者生產的產品為裸食品等根據產品特點難以加貼標簽的裸制品的,可以不加貼產品標簽。
(三)符合產品包裝要求
法律對生產者產品的包裝沒有明確規定。但對於特殊產品的包裝,《產品質量法》第16條規定,劇毒、危險、易碎、儲運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的包裝,必須符合相應的要求,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註意事項等。
(四)不得生產假冒偽劣產品。
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生產者不得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二、賣方的產品質量義務
銷售者是產品流通過程中的重要主體,對保證產品質量起著重要作用。因此,法律規定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產品質量義務:
(壹)實行進貨驗收制度
賣方應執行進貨驗收制度,並驗證產品合格證和其他合格標誌。通過產品質量驗收,可以確定產品流通過程中的產品質量,保證銷售的產品質量,分清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責任。
(二)保持售出產品的質量。
銷售者應當根據產品的性質和特點,在購買商品後,向用戶和消費者銷售商品前的壹段時間內,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所售商品的質量。如果購買時產品質量符合要求,但銷售時存在瑕疵,銷售者將承擔相應責任。
(三)銷售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
銷售者最重要的義務是保證銷售的產品符合規定的質量要求。不賣假冒偽劣產品,是對用戶和消費者最直接的義務。在這方面,《產品質量法》規定:
1.銷售給用戶和消費者的產品沒有失效或變質。
2.銷售者銷售的產品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
3.銷售的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質量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