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射死刑,或稱註射毒藥或註射致死劑,是通過註射足夠致死劑量的藥物(通常為巴比妥類、肌肉松弛劑、氯化鉀溶液)使被註射對象瞬間死亡的過程。它主要用於執行死刑,但也可能用於安樂死和自殺。它通常會讓被註射者先失去知覺,然後停止呼吸和心跳。
根據法律規定,執行死刑由法警執行,人民檢察院派員現場監督。昆明中院采用先進的監護儀器,對患者的血壓、心率、呼吸、腦電圖、血氧飽和度、神誌、瞳孔、肌張力、皮膚黏膜顏色、面部表情等進行監測觀察。結果都達到了預期的目的和效果。
壹.關於註射死刑的規定
1997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執行死刑,應當采用槍決或者註射方法。”這確立了通過註射執行死刑的法律地位。然而,在中國,槍決仍然是壹種常見的方法,因為它對軟件和硬件的要求很高,而且投資很大。
二、註射死刑的管理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註射執行死刑的要求後,北京市法院高度重視註射執行死刑工作,進行了壹些嘗試,積累了壹些經驗。法院的人員配備、技術能力和設施逐步完善,基本具備了執行註射死刑的條件。為了適應新的死刑執行模式,保證死刑執行工作的順利完成。培訓對象主要涉及司法警察和專職法醫。司法警察負責羈押、固定罪犯和執行死刑,專職法醫負責監督、指導執行死刑藥物的使用和罪犯死亡的監測、確認。它“對死亡無毒,註射後臨床死亡時間短,通常在30秒至60秒之間,無生理性疼痛反應”。這個囚犯生病時喜歡打針。註射死刑需要註射行刑室和專用設備。罪犯被固定在行刑床上,由法醫接上註射通道,由法警執行死刑。從啟動註射泵給罪犯註射藥物到確認罪犯死亡只需要幾十秒。註射用藥品由最高人民法院專門配制和提供。
還將建立嚴格的制度,管理註射死刑的藥物和設備。註射用藥物和設備由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準備和裝配。市高院匯總轄區內法院和註射執行人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由最高人民法院內有關部門統壹下達。然後由市高院保管。北京三個中級法院執行死刑時,都向高院申請。
三。執行死刑後的待遇
1.死刑執行完畢後,法醫應當核實罪犯確實死亡,現場書記員應當制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執行情況(包括執行前後照片)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2.死刑執行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家屬。
3.死刑執行完畢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下列事項:
(1)死刑罪犯的遺書、筆錄要及時審核。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庭委托等內容的,將遺書、筆錄交給家屬,復印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二)通知罪犯家屬限期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會通知骨灰。逾期不領取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處理。死刑罪犯屍體或骨灰的處理,應當在卷內記錄;
(三)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館、領館的程序和期限,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註射死刑其實就是註射死刑,是我國死刑的壹種執行方式,另壹種是槍決。但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其實以槍決方式執行死刑的並不多見,大部分法院都是從槍決逐漸轉變為註射死刑。死刑執行後,壹般需要法醫檢查罪犯是否真的死亡,同時需要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監督死刑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在場監督。
死刑通過槍決或註射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執行。
指揮執行的法官要指認罪犯,問他有沒有遺言或者遺書,然後交給執行人執行。執行前,發現可能有錯誤的,應當中止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死刑的執行應該宣布,而不是公開。
死刑執行完畢後,現場書記員應當制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執行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執行完畢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