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申請法定繼承時,遺產按照下列規則分配:
(1)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法》第10條)。
(2)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壹般應當相等,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繼承法》第13條)。
第壹繼承人的配偶。在合法婚姻中,配偶雙方都是對方的第壹繼承人。因此,同居關系的雙方和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雙方不享有繼承權。需要註意的是:①夫妻壹方在離婚訴訟中死亡的,另壹方仍為第壹順序法定繼承人。(2)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時非自然死亡的)在判決宣告後自然死亡。宣告死亡的判決未被撤銷的,其原配偶即使未再婚,也不享有繼承權。父母。父母包括死者的生父母、養父母和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如果繼父母繼承繼子女的遺產,不影響他們對子女的繼承。需要註意的是,親生父母無權繼承他人收養的親生子女。孩子。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與被繼承人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需要註意的是(1)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對親生父母的繼承;(2)養子女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如果養子女對親生父母贍養較多,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享親生父母的遺產。(根據收養法第15條,收養必須登記。未登記的,收養無效。)已履行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喪偶兒媳盡了贍養公公婆婆的主要義務,喪偶女婿盡了贍養公公婆婆的主要義務。被收養的孩子取名為被收養的孫子。如果孫子女名義上被收養,但實際上屬於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孫子女”為第壹繼承人。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人代表父母參與繼承,當然是第壹順序繼承人。胎兒。胎兒的父親死亡,為胎兒保留繼承人份額時,胎兒的地位相當於第壹順序繼承人。但胎兒壹出生即死亡,胎兒的繼承人由父親繼承。
第二繼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也屬於“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只有相互之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才能成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如果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不影響他們對自己兄弟姐妹的繼承。爺爺奶奶和外公外婆。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參與繼承。
需要註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①孫子女、孫子女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其父母是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2)父母先於祖父母去世的,其孫子女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而是作為“代位繼承人”參與繼承,法律地位等同於第壹順序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