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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具體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事宜。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交通建設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確保交通建設項目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保證交通建設項目的合理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壓縮合理工期。第六條公路改建、擴建工程或者航道疏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第七條勘測單位應當按照交通建設工程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實地勘測和測量,並進行水文和地質勘測;遇有不良地質、特殊巖土、有害氣體等不利環境或其他可能造成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應提出預防建議,必要時應組織專家論證。

勘察成果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勘察單位應對勘察成果文件負責。第八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交通建設項目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和勘察成果文件進行設計,並對設計文件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或者初步設計階段,對橋梁、隧道、港口、航運樞紐等危險性較大的交通建設項目進行風險評估,編制風險評估報告,提出應對措施。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設計文件和施工規範,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組織實施,並對交通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負責。第十條下列風險較大的交通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安全驗算或者安全評價結果:

(a)在不良地質條件下挖掘有潛在危險的土方和石料;

(2)滑坡和高邊坡處理;

(3)樁基、大型擋土墻基礎、深水基礎和圍堰工程;

(四)在橋梁工程中修建梁、拱、柱、索等構件;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高瓦斯隧道、水下隧道;

(六)打樁船作業、施工船作業、水上工程航行和施工作業;

(七)水下焊接、水下切割、混凝土澆築等。在水下工程中;

(八)爆破工程;

(9)大型臨時工程中大型支架、模板和臨時橋梁的搭設和拆除,橋梁和碼頭的加固和拆除;

(十)其他危險項目。第十壹條對隱蔽工程、返工損失較大的工程以及地質條件和結構復雜的工程關鍵部位,施工單位應當采用信息化手段記錄施工過程並存檔。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對交通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的規格、型號、性能、數量、價格、生產廠家、銷售者、出廠合格證或者檢驗資料進行備案,並將主要建築材料的信息記錄報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備案。第十三條監理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交通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獨立監督施工期間的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幹涉。第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開工報告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審查橋梁、隧道、水上水下工程等危險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審查施工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救援組織的建立情況;編制危險項目專項監理細則,明確安全監理方法、措施和控制點。第十五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規範,采取巡視、旁站、平行檢查等形式,對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理,並對施工中的關鍵部位、環節和工序進行重點監理;發現事故隱患時,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改,必要時下達暫停施工指令,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和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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