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註冊運營公眾賬號,制作發布高質量的政府信息或公共服務信息,滿足公眾信息需求,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鼓勵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積極提升面向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政府信息發布、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水平,並提供充足、必要的技術支持和保障。第五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為互聯網用戶提供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應當取得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和公眾賬號生產經營者向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第二章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第六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履行信息內容和公眾賬號管理的主體責任,配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能力,設置內容安全總監崗位,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賬號註冊、信息內容安全、生態治理、應急響應、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知識產權保護、信用評價等管理制度。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並公布信息內容生產和公眾賬號運營的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與公眾賬號生產經營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內容發布權限、賬號管理責任等雙方權利義務。第七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建立公眾賬號分類註冊和分類制作制度,實行分類管理。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根據公眾賬號信息內容制作質量、信息傳播能力、賬號主體信用評價等指標,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實行分級管理。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將公眾賬號及內容制作、賬號運營的管理規則、平臺公約和服務協議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備案;對具有輿情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上線新技術、新應用、新功能,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評估。第八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采取復合驗證等措施,對基於手機號碼、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申請註冊公眾賬號的互聯網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認證,提高認證準確性。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或者冒用組織或者他人真實身份信息進行虛假註冊的用戶,不得提供相關服務。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對互聯網用戶註冊的公眾賬號名稱、頭像、個人資料的合法合規性進行驗證。發現賬號名稱、頭像、簡介與註冊主體真實身份信息不符的,特別是擅自使用或關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社會名人的名稱的,應當暫停服務,並通知用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發現相關登記信息含有違法和不良信息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置。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禁止已被依法關閉的公眾賬號以同壹賬號名稱重新註冊;對於與之關聯度高的註冊賬號名稱,還需要核實賬號主體的真實身份信息和服務資質。第九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在註冊申請註冊從事經濟、教育、醫療衛生、司法等領域信息內容生產的公眾賬號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其職業背景、職業資格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取得的服務資格等相關材料,並進行必要的驗證。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對核實後的公眾賬號進行標識,並公示內容制作類別、經營單位名稱、註冊經營地址、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聯系方式等註冊信息。根據用戶的不同主體性質,方便社會監督和查詢。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動態核查檢查制度,及時核查生產經營者註冊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