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審核全省退耕還林總體規劃,匯總計劃,編制和綜合平衡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省財政廳負責全省退耕還林補助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退耕還林地區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關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糧源的協調和調整。
省林業工業局和省農墾總局分別負責本系統的退耕還林工作,在業務上接受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五條省、市(含行署,下同)、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負責退耕還林工作,對本轄區退耕還林工作實行統壹領導、統壹部署、統壹檢查驗收。
退耕還林實行目標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層層落實目標責任,簽訂責任書。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退耕還林技術負責人簽訂責任書,明確其應當承擔的責任。第六條在退耕還林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退耕還林應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提高退耕還林的科技水平。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年度檢查結果,通報退耕還林完成情況。第二章規劃和計劃第九條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退耕還林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退耕還林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省退耕還林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轄區退耕還林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森工總局和省農墾總局根據全省退耕還林規劃負責編制本系統的退耕還林規劃,並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退耕還林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進行。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不得擅自調整退耕還林計劃。第十壹條退耕還林年度計劃由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同級發展計劃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逐級上報。
縣級下壹年度計劃應於每年7月15日前報市發展計劃部門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由市發展計劃部門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縣級年度計劃。省森工總局和省農墾總局應審核匯總本系統下壹年度計劃,於每年8月15日前報省發展計劃部門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全省下壹年度計劃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省發展計劃部門平衡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報國務院有關部門。第十二條國家批準的年度計劃下達後,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安排意見,經省發展計劃部門審核後,在20個工作日內聯合逐級下達到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省森工總局和省農墾總局,並將下達信息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各級發展計劃部門在下達經批準的年度計劃時,應抄送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第十三條年度計劃壹經下達,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地點、規模和內容。確需調整的,應當經省發展計劃部門和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四條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計劃,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退耕還林年度實施計劃,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省林業工業局、省農墾總局根據批準的全省退耕還林年度實施計劃,編制本轄區或者本系統的退耕還林年度實施計劃,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並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退耕還林應當納入縣級森林經營規劃,退耕還林的建設、撫育、經營和管理應當按照森林經營規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