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建設部頒發(已撤銷)?文件編號蔡健[2004]369號
發布日期?2004.10.20實施日期?2004.10.20
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範性文件具有時效性。
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
(蔡健[2004]369號)
中共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有關人民團體,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建設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規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財政部
建設部
2004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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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條為加強和規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築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是指按照合同約定,約定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和工程竣工價款的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價格的約定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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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招標項目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以下簡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規定時間內,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以書面合同形式約定。
非招標項目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批準的工程預算(概算)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價格在合同中約定後,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
第七條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列工程價款結算事項:
(壹)預付工程款的金額、支付期限和扣除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金額和期限;
(三)工程施工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法、期限和支付方式;
(四)工程價格爭議的解決方式;
(五)約定的風險範圍和幅度以及超出約定範圍和幅度的調整措施;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支付方式、金額和期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提方式和期限;
(八)安全措施費和意外保險費;
(九)工期和工期提前或延誤的獎罰措施;
(10)與履行合同和支付價款有關的擔保。
第八條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合同時,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壹約定工程價款:
(1)固定總價。合同工期短、合同總價低的項目可采用固定總價承包方式。
(2)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綜合單價不予調整。超出風險範圍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在合同中約定。
(3)價格可調。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變化影響合同價格;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變更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除修改錯誤外),導致費用增加;
5.雙方同意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承包人應在合同規定的調整後14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調整的原因和金額,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進度款壹起支付。如果雇主在收到承包商的通知後14天內沒有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則視為雇主已同意該項調整。
當發生合同規定的合同價格調整時,承包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調整報告,發包人可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條工程設計變更價格調整
(1)施工過程中如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批準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的重大變更應在施工前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
(2)工程設計變更確認後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批準後,調整合同價款。按以下方法變更合同價格:
1.如果合同中已經有適合變更工程的價格,則按合同中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格;
2、合同中只有類似變更項目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格;
3、本合同不適用於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相應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後執行。雙方不能達成壹致的,雙方可提交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協商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爭議解決程序處理。
(3)工程設計變更確認後14天內,若承包人未上報工程價款變更,發包人可根據已有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及具體金額。涉及工程價格變更的重大工程變更的報告和確認期限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的壹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日內,對方未予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的,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將工程變更價款的增加(減少)同時確認為追加(減少)合同價款和工程進度款。
第三章工程價款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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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壹條工程價款結算應當按照合同辦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協商處理文件:
(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頒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方法等有關規定;
(三)建設工程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承包單位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以依據的材料。
第十二條工程預付款結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1)承包工程和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應根據合同進行分配。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合同金額的65,438+00%,不高於合同金額的30%。對於重大項目,預付款應根據年度項目計劃逐年支付。對於采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3)的工程,預付款的比例應在合同中約定為實質性消耗和非實質性消耗。
(2)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壹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開工日期前七天預付工程款。如果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前支付,承包人應在提前支付時間到期後65,438+0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提前支付。如果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未按要求預付款,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後停止施工,發包人按約定處理。
(三)預付款必須在合同中扣除,並從進度款中扣除。
(四)沒有合同約定或者施工條件不具備的,發包方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的名義轉移資金。
第十三條工程進度款的結算和支付應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進度款的結算方式
1,月結月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完工後清算的方法。對於合同期限超過兩年的項目,應在年度終了時進行項目盤點,並辦理年度結算。
2.分段結算和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完工的項目,按照項目形象進度,分成不同階段支付項目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
(2)工程量的計算
1,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應在收到報告後65,438+04天內核實已完成的工程量,並在核實前65,438+0天通知承包人。承包商應提供條件並派人參加驗證。承包人接到通知後,將不參與核實,經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將作為支付工程價款的依據。發包人未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導致承包人未能參加核查,核查結果無效。
2.如果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14天內未能核實已完成的工程量,則從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應被視為確認為支付工程價款的依據。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否則以合同為準。
3.發包人將不計量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的工程量(包括設計變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
(三)進度款的支付
1.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進度款。14天內,發包人按不低於工程價款的60%,不高於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應由發包人扣除的預付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時結算和扣除。
2.發包人逾期未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催款通知。如果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未按要求支付,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支付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付款的時間,並從工程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未能就延期付款達成協議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發包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工程竣工後,雙方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格、合同價格調整內容和索賠要求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壹)工程竣工結算
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工程竣工匯總計算。
(二)工程竣工結算的編審
1,單位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審核,發包人復核;總承包工程由具體承包商編制,在總承包商審核的基礎上,由發包人審核。
2、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工程竣工總結由總承包商(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可以直接審查,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查。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工程竣工總結經承包商簽發並簽字蓋章後有效。
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工程竣工結算的編制。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且未就延期提出正當理由的,風險自擔。
(三)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
單項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按下列時限進行檢查(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審核時間
├──┼────────────┼────────────────────────┤
│?1│500萬元│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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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萬元至2000萬元,自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
├──┼────────────┼────────────────────────┤
│?3│2000萬元至5000萬元│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內完成。
├──┼────────────┼────────────────────────┤
│?4 .超過5000萬元的,自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
└──┴────────────┴────────────────────────┘
建設工程竣工總結應在最終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確認後15天內匯總,並在送發包人後30天內完成。
(4)工程竣工價款結算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後,應在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合同有約定期限的,以其約定為準)進行核實,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並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在工程交付壹年保修期後清算(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在保修期內如有修理,所發生的費用從質量保證(保修)基金中扣除。
(5)索賠價格的結算
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有失誤,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受害方應按合同約定提出索賠,索賠金額按合同約定支付。
(六)合同外零星工程的工程價款結算
若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外的零星工程,承包人應在接受發包人要求後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施工簽證,內容包括人工數量和單價、機械臺班數量和單價、所用材料和金額等。如果發包人未能簽發簽證,承包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發包方和承包方應加強施工現場的造價控制,及時如實記錄工程合同以外的事項並履行書面手續。雙方授權的現場代表簽署的現場簽證等壹切費用,以及雙方協商確定的索賠,均應在工程竣工結算中如實辦理,其有效性不因雙方現場代表的變更而改變。
第十六條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後,未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和資料提出意見的,視為認可。
承包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促後14天內未能提供或給予明確答復的,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後15天內支付結算款,逾期不支付應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如果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承包商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工程折價,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工程,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補償承包人。
第十七條工程竣工結算應以合同工期為準,實際工期不得早於或晚於合同工期。發包人和承包人都應執行合同約定的獎罰措施。
第四章工程價款爭議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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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當接受發包人或者承包人的委托,編制和審核工程竣工結算,並根據合同約定和實際履行事項謹慎處理。發包人和承包人出具的竣工結算報告應在雙方簽字後生效。當事人壹方對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協商,協商處理。如不能達成壹致,雙方可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爭議解決程序處理。
第十九條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的,已經竣工驗收或者尚未竣工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質量爭議,按照工程保修合同執行;對竣工工程未驗收並實際投入使用的質量爭議,以及已停工、停建的工程,對有爭議的部分暫停竣工結算。雙方可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對爭議工程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根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實施,剩余部分的竣工結算按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工程造價合同當事人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解決:
(壹)雙方協商壹致;
(二)根據合同條款提交調解申請;
(三)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工程價款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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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壹條工程竣工後,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應及時結清工程竣工結算,否則,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十二條發包人與中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或者發包人與中標人另行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導致工程價款結算發生爭議的,該另行協議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受委托承擔相關工程結算咨詢業務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當具有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其出具的工程價款分攤和工程結算文件應當由造價工程師簽字,並加蓋執業專用章和單位公章。
第六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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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專業分包或者勞務分包的,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必須依法訂立專業分包或者勞務分包合同,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工程價款及其結算方式。
第二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除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合同價款的約定和調整、工程價款結算、工程價款結算爭議處理等事項,如有其他特殊規定,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凡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價款結算過程中涉及監理工程師簽證的事項,應按照工程監理合同執行。
第二十七條有關部門、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具體辦法,並報財政部和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合同示範文本內容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