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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意見

法發發[2015]第13號

為落實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明確審判組織管轄,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提升法官審理案件的體驗,保障法官依法獨立公正履行審判職責,根據有關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壹,目標原則

1.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必須以嚴格的司法責任制為核心,以科學的審判權運行機制為前提,以明確的審判組織權限和法官職責為基礎,以有效的審判管理和監督制度為保障,做到法官負責,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2 .推進審判責任制改革,人民法院應當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1)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黨的領導和法治;

(二)依照憲法和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

(3)遵循司法權運行規律,體現司法權的審判權和裁判權屬性,突出法官的辦案主體地位;

(四)以司法權為核心,以司法監督權和司法管理權為保障;

(5)權責明確統壹、監管有序、制約有效;

(6)主觀過錯與客觀行為相結合,責任與保障相結合。

3.法官依法履行司法職責受法律保護。法官有權就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獨立發表意見。沒有法定事由或者法定程序,不得對法官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追究。

第二,改革司法權的運行機制

(壹)獨任負責制和合議庭運行機制

4.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可以設立由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和其他必要的輔助人員組成的審判小組,獨立審判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理的案件類型,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由法官或者法官、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依法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案件。案件量大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組建相對固定的審判隊伍,實行扁平化管理模式。

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法官的職能定位和審判水平,為法官合理配備壹定數量的法官助理、書記員和其他審判輔助人員。

5.在加強審判專業化建設的基礎上,實行以隨機分庭為主、指定分庭為輔的案件分配制度。根據審判領域的類別,隨機確定負責該案件的法官。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隨機分組結果的,應當在法院工作平臺公示調整原因和結果。

6.獨任法官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應當由獨任法官直接簽名。合議庭辦案形成的裁判文書,應當由審判長、合議庭其他成員和審判長依次簽名;審判長是審判長的,由審判長最後簽字。審判組織的法官依次簽字後,即可簽發裁判文書。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庭長、副庭長、庭長不再審查簽發自己沒有直接參與案件審理的裁判文書。

合議庭的評議和表決規則,適用《人民法院組織法》、《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規定》。

7.進入法官崗位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庭長、副庭長辦理案件。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每年辦案數量,根據全院法官辦案數量和承擔的審判管理監督事務、行政事務工作量合理確定。院長每年辦案數量參照本院法官人均辦案數量確定。對於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可以由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委員會委員組成合議庭直接審理。

按照司法權和行政權相分離的原則,試點法院可以探索實行人事、經費、政務等行政事務集中管理制度,必要時可以指定壹名副院長協助院長管理行政事務。

8.人民法院可以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審判領域的法官分別組成的專業法官會議,為合議庭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提供咨詢意見。合議庭認為因審理案件的重要性、艱巨性、復雜性等原因,法律適用標準不統壹的,可以將法律適用問題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專業法官會議的討論意見供合議庭復議時參考,是否采納由合議庭決定,並記錄討論記錄備查。

建立審判業務法律討論機制,以案例參考、案例評析等方式統壹判斷標準。

(二)審判委員會的運行機制

9.明確審判委員會統壹我院裁判標準的職能,依法合理確定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範圍。審判委員會只討論涉及國家外交、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強化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問題的宏觀指導職能。

10.合議庭認為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應當提出並列出需要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法律適用問題,匯總不同意見和理由。

合議庭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條件和程序,適用《人民法院組織法》、《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實施意見》。

11.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審判委員會成員應當事先審閱合議庭提交討論的材料,了解合議庭對法律適用的不同意見和理由,根據需要閱讀庭審錄音錄像或者查閱案卷。

討論案件時,審判委員會成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按照法官排名由低到高確定表決順序,最後由主持人表決。審判委員會應當對審議的全過程進行標記、錄音和錄像,並制作會議紀要。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參加討論和表決的全體委員應當在審判委員會會議記錄上簽名。

建立審判委員會成員績效考核和內部公示機制。建立審判委員會決議事項的督辦、回復和公示制度。

(3)審判管理和監督

12.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案件質量評價體系和評價機制。審判管理和審判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分析審判質量運行情況,通過日常抽查、重點評價和專項評價等方式對案件質量進行專業評價。

13.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法官考核委員會,建立法官績效考核制度和績效檔案。績效檔案應當以法官的日常表現、辦案數量、審判質量、司法技能、廉潔自律、外部評價等為依據。法官績效評價應當作為法官聘任、評價和晉升的重要依據。

14.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托信息技術,構建公開、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建立健全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探索建立庭外第三方評估機制,加強對司法權運行機制的法律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三、明確司法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壹)獨任法院和合議庭審判人員的職責

15.單獨審理案件時,法官應當履行下列審判職責:

(1)主持或指導法官助理做好庭前會議、庭前調解、證據交換等庭前準備及其他審判輔助工作;

(二)主持案件庭審和調解,依法作出判決,制作裁判文書或者指導助理法官起草裁判文書,直接簽發裁判文書;

(三)依法決定案件審理的程序事項;

(四)依法行使其他審判權。

16.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審判長應當履行下列審判職責:

(1)主持或指導法官助理做好庭前會議、庭前調解、證據交換等庭前準備及其他審判輔助工作;

(二)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保全、司法鑒定、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提交合議庭審議;

(3)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全面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4)擬定庭審提綱,做閱卷記錄;

(五)擔任審判長時,主持、指揮審判活動;不擔任審判長時,協助審判長進行審判活動;

(6)參與案件評估,提前提出處理意見;

(七)根據合議庭評議意見制作裁判文書或者指導助理法官起草裁判文書;

(八)依法行使其他審判權。

17.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合議庭其他法官應當認真履行審判職責,參加閱卷、聽證、評議等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審閱、簽署裁判文書。

18.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審判長除履行合議庭成員承擔的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審判職責:

(1)確定案件的審理方案和提綱,協調合議庭成員的分工,指導其他必要的庭審準備工作;

(二)主持和指導法庭審判活動;

(3)主持合議庭;

(四)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將合議庭處理的有不同意見的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或者根據程序建議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五)依法行使其他審判權。

審判長自行承辦案件時,還應當履行法官職責。

19.法官助理應當在法官的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1)審閱訴訟材料,協助法官組織庭前證據交換;

(二)協助法官組織庭前調解,起草調解書;

(三)受法官委托或者協助法官依法辦理財產保全、證據保全措施;

(四)受法官指派辦理委托鑒定評估;

(五)根據法官的要求,準備與案件審理有關的參考材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

(六)在法官的指導下起草裁判文書;

(7)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輔助工作。

20.書記員在法官的指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庭前準備的日常工作;

(二)檢查訴訟參與人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三)負責案件審理中的記錄工作;

(四)案卷的整理、裝訂和歸檔;

(5)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日常工作。

(二)行長的管理和監督職責。

21.院長除依法履行相關司法職責外,還應當從宏觀上指導法院司法工作,組織研究有關重大問題並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全面負責審判管理工作,主持審判委員會討論審判工作重大問題,主持法官評議委員會依法評議法官,履行其他必要的審判管理和監督職責。

受院長委托,副院長和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履行部分審判管理和監督職責。

22.庭長除依法履行相關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從宏觀上指導本院審判工作,研究制定合議庭與審判團隊之間以及內部成員之間的職責分工,負責隨機分案後因特殊情況調整分案,定期監督本院審判質量,並履行其他必要的審判管理和監督職責。

23.庭長、副庭長、庭長的審判管理監督活動應嚴格控制在其職責權限範圍內,並在工作平臺上公開進行。院長、副院長、庭長除參加審判委員會和專業法官會議外,不得對自己沒有參加的案件發表傾向性意見。

2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案件,院長、副院長、庭長有權要求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情況和評議結果:

(1)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2)疑難、復雜、社會影響大的;

(三)可能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同類判決相抵觸的;

(四)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舉報法官違法審判的。

院長、副院長、審判長對上述案件的審理過程或者鑒定結果有異議的,不得直接改變合議庭的意見,可以決定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和審判委員會討論。院長、副院長、庭長對上述案件提出監督建議的時間、內容和處理結果,應當在卷宗和辦公平臺上標明。

四、司法責任的確定和追究

(壹)審判責任的範圍

25.法官應當對自己履行司法職責負責,對職責範圍內的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裁判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承擔審判違法責任。

法官違反職業道德和紀律規定,接受案件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的請客送禮,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等。,依照法律和有關紀律規定另行處理。

26.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違法審判責任:

(1)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假案的;

(三)變造、隱匿、偽造、竊取、故意毀滅證據材料,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毀滅證據材料,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向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報告案件時隱瞞主要證據和重要情況,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裁判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制作訴訟文書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和審判委員會決定,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正文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違法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判處減刑、假釋,或者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因重大過失判處減刑、假釋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故意違反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27.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緩慢行使或者不當行使審判監督管理權,導致裁判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承擔監督管理責任。對其監督管理不力被追究責任的,按照幹部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處理。

28.有下列情形之壹,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的,不作為錯案追究責任:

(1)對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理解和認識不壹致,在專業認知範圍內能夠合理解釋的;

(二)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有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合理解釋的;

(三)當事人放棄或者部分放棄訴訟請求;

(四)因當事人的過錯或者客觀原因導致案件事實發生變化的;

(五)因出現新的證據而變更裁判的;

(6)法律修訂或政策調整;

(七)判決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依法不應當追究履行司法職責責任的其他情形。

(二)審判責任。

29.在獨任法官審理的案件中,獨任法官應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全部責任。

30.合議庭成員對合議庭審理的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共同負責。

追究違法審判責任時,應當根據合議庭成員是否有違法審判行為、情節、合議庭成員發表的意見以及過錯程度,合理確定各自的責任。

31.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合議庭對其報告的事實負責,審判委員會成員對自己的意見和最終表決負責。

案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構成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的,應當根據審判委員會成員是否故意曲解法律、發表意見,合理確定成員的責任。審判委員會改變合議庭意見,導致判決錯誤的,由持多數意見的成員承擔責任,合議庭不承擔責任。審判委員會維持合議庭意見導致裁判錯誤的,由合議庭和持多數意見的成員承擔責任。

合議庭報告案件時,故意隱瞞主要證據或者重要情況,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導致審判委員會作出錯誤決定的。合議庭成員承擔責任,審判委員會成員根據具體情況承擔部分責任或者不承擔責任。

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導致審判委員會決定錯誤的,由主持人承擔主要責任。

32.評委根據職責權限和分工承擔與其職責相應的責任。如果壹個法官有把關、檢查的責任,那麽法官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33.法官受領導幹部幹預,導致裁判錯誤,法官未記錄或者未如實記錄的,應當排除幹預,未排除的,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三)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程序

34.需要追究違法審判責任的,壹般由庭長、審判監督部門或者審判管理部門提出初步意見,庭長委托審判監督部門審查或者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初步認定相關人員存在本意見所列追究違法審判責任情形的,人民法院監督部門應當啟動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程序。

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法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媒體和社會的監督,依法受理對法官違法審判行為的舉報和投訴,並認真調查核實。

35.人民法院監督部門應當對法官是否有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並采取必要、合理的保護措施。在調查過程中,有關法官享有知情權、申辯權和舉證權,監督部門應當如實記錄有關法官的意見、申辯和舉證,並在調查報告中說明是否采納。

36.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經過調查,認為應當追究法官違法審判責任的,應當報請院長決定,並提交省(區、市)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

高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應當派員向法官懲戒委員會通報有關法官違法審判的事實和處理建議及依據,對其違法審判行為和主觀過錯進行舉證。有關法官有權進行陳述、舉證、辯護、申請復議和上訴。

法官懲戒委員會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提出免於承擔責任、免除責任或者給予紀律處分的建議。

法官懲戒委員會的工作規定和懲戒程序另行制定。

37.對應當追究違法審判責任的相關責任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1)應當給予停職、暫緩晉升、撤銷法官職務或者撤職、責令辭職、開除等處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權限和程序辦理;

(二)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3)涉嫌犯罪的,紀檢監察部門將違法線索移送相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罷免法官必須依照法定程序由人民代表大會罷免或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動詞 (verb的縮寫)加強法官履職保障

38.在案件審理的各個階段,除非有證據證明法官有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審判行為,否則不得中止或者終止法官依法履行職責。

39.法官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對非法幹預司法活動、過問和幹預具體案件處理的組織和個人,按照規定予以記錄、通報和追究責任。

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和涉及司法機關內部人員的案件,按照《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報告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案件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處理。

40.法官因依法履行職責受到不實舉報、誣告、陷害,造成名譽損害的,或者法官懲戒委員會等組織決定不予追究法律和紀律責任的,人民法院監督部門、新聞宣傳部門應當在適當範圍內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維護法官的良好聲譽。

41.人民法院或者有關部門錯誤處理法官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其職務和名譽,消除影響,並依法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42.法官因受調查中止職級晉升,後經有關部門認定不構成違法審判責任,或者法官懲戒委員會作出無責或者免責建議的,其職級晉升時間從中止之日起連續計算。

43.依法及時懲治在法庭上損毀證據材料、庭審記錄、法律文書、法庭設施等妨害訴訟活動或者嚴重藐視法庭權威的行為。依法保護法官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法及時懲治法院內外恐嚇、威脅、侮辱、盯梢、騷擾、傷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等違法犯罪行為。

侵犯法官人格尊嚴,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開的法官及其親屬隱私,幹擾法官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44.加大對阻礙法官依法行使審判權、誣告陷害法官、藐視法庭權威、嚴重擾亂審判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推動修改完善相關法律。

不及物動詞補充條款

45.本意見所稱法官,是指經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後進入法官崗位的法官。

46.本意見中司法責任的認定和追究,適用於人民法院的法官、副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副院長、庭長。對執行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司法警察等司法輔助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追究,參照執行。

技術調查人員和其他審判輔助人員的職責另行規定。

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地區法院人民陪審員案件的審判責任,按照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另行規定。

47.本意見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48.本意見適用於中央確定的司法體制改革試點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試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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