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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的資質有哪些要求?

第壹,《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非常籠統:

第五章食品檢驗

1,第八十四條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條件和檢驗規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具有同等效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實現資源共享。

2.第八十五條食品檢驗應當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員獨立進行。

檢驗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範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遵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3.第八十六條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並由檢驗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食品檢驗機構認可管理辦法》自2010日起施行。

第二章資格和程序

1,第十條食品檢驗機構認可程序:

(壹)申請認可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CNCA或者省級質監部門(以下簡稱認可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二)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並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對申請人的技術審查,審查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四)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技術審查完成之日起20日內,對技術審查結果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並允許使用資質標誌;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第十二條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

食品檢驗機構需要延長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資質部門提出復審換證申請。

第三章技術評審

3.第十六條CNCA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制定食品檢驗機構的認定標準。

4.第十七條資質認定部門應當根據評審準則的要求,組成技術評審小組,對申請人的基本條件、管理制度和檢驗能力的符合性進行技術評審。技術審查小組應由2名以上審查人員組成,必要時可聘請技術專家參加審查。

5.第十八條從事技術審評的人員應當具有食品檢驗、科研或者管理工作經驗和與審評工作相適應的能力,並經資格認可部門考核合格。

6、第十九條技術評審組審查申請人的檢驗能力時,應當審查並確認申請人具有相關的驗證能力、比對試驗能力、計量審核證書;如果需要進行現場測試,應根據評估標準的要求進行評估。

7.第二十條技術評審組應當按照評審標準規定的時限組織評審。如果審查中發現任何不符合項,技術審查小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為不合格。

技術評審組完成評審後,應當提出評審意見並制作評審報告,及時報送資質認定部門。

8、第二十壹條技術評審組發現申請人在實施評審中有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向資格審查部門報告。

技術審評組組長對審評活動和結論負責,審評員對其承擔的審評工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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