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監督和保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申請聽證的,適用本程序的規定。第三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意見,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權利。第四條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公開聽證會。第二章聽證的適用範圍第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壹)擬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五萬元以上罰款或者對公民處以五千元以上罰款的;(二)擬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人民幣(或者等值人民幣)五萬元以上、對公民處以人民幣(或者等值人民幣)五千元以上罰款的,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三)擬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文件;(四)被責令停產、停業或者關閉的。第六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案情重大的,經當事人同意,可以組織聽證。第三章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參加人第七條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第八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指定1名聽證主持人和1名記錄員承擔聽證工作,必要時可以指定聽證員協助聽證主持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不得是本案的調查人員。涉及專業知識的聽證案件,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擔任聽證員。第九條聽證主持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二)按照規定程序主持聽證會;(三)詢問聽證事項;(四)接收和審查證據,必要時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五)維護聽證會秩序;(六)決定中止、終止或者延期聽證;(七)審閱聽證筆錄;(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聽證員應當協助聽證主持人履行上述職責。記錄員承擔聽證準備和聽證記錄的具體工作。第十條聽證主持人有下列義務: (壹)決定向案件聽證參加人送達聽證通知書;(二)公正主持聽證,保障當事人行使陳述、申辯和質證的權利;(3)如遇回避,主動回避;(四)保守聽證案件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五)向本部門負責人書面報告聽證情況。記錄員應當如實記錄聽證情況,並承擔本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義務。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壹)是本案調查人員或者是調查人員的近親屬的;(二)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三)是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四)本案的證人、鑒定人或者監察人;(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六)與聽證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聽證的。前款規定也適用於識別和監測人員。第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在聽證開始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請,並說明理由。聽證開始後才知道回避理由的,可以在聽證結束前提出。回避決定作出前,申請回避的人不停止參加聽證。第十三條聽證員、記錄員、證人、鑒定人和監察人員的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聽證組織機構負責人決定;聽證主持人是聽證組織機構負責人的,其回避由環境保護部門負責人決定。第十四條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申請聽證或者放棄聽證;(二)依法申請不公開聽證的;(三)依法申請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回避;(四)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人參加聽證;(五)就聽證事項進行陳述、申辯、舉證和質證;(六)作最後陳述;(七)審閱、核對聽證筆錄;(八)依法查閱案卷。第十五條當事人有下列義務: (壹)依法提供證據和質證;(二)如實陳述和回答詢問;(三)遵守聽證紀律。調查人員、第三方和相關證人也有上述義務。第十六條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參加聽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聽證。第三人超過5人的,可以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聽證,並在聽證前提交授權委托書。第四章告知、申請和聽證通知第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姓名;(二)已經認定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以及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三)擬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四)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權利;(五)提出聽證申請的期限、申請方式以及未如期提出申請的法律後果;(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名稱和日期,並加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印章。第十八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未如期提交書面申請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再組織聽證。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的,以郵寄郵戳日為申請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當事人可以在障礙消除後3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第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聽證申請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不符合聽證條件的,決定不組織聽證,並告知理由。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決定組織聽證,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決定不組織聽證: (壹)申請人不是本案當事人的;(二)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聽證的;(三)不屬於本程序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適用範圍;(四)其他不符合聽證條件的。第二十壹條兩個以上當事人就同壹行政處罰案件分別申請聽證的,可以合並舉行聽證。壹個案件有兩個以上當事人,其中壹個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知其他當事人參加聽證。只有部分當事人參加聽證的,可以只聽取涉及這部分當事人的案件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第二十二條聽證應當自決定聽證之日起30日內舉行。《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並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送達當事人和第三人: (壹)當事人姓名;(二)聽證的原因;(三)聽證會的時間和地點;(四)是否舉行公開聽證以及不舉行公開聽證的理由;(五)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單位、職務等信息;(六)委托代理機構、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回避的權利;(七)提前辦理授權手續、攜帶證據材料、通知證人到場等註意事項;(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名稱和日期,並加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印章。第二十三條當事人申請變更聽證時間的,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三日前向組織聽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理由正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同意。第二十四條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會場等條件確定參加聽證會的人數。第二十五條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聽證前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二)委托事項和權限;(三)代理權的起止日期;(四)委托日期;(5)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第二十六條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可以通知鑒定人、監測人、證人參加聽證,並在聽證1日前將上述人員的基本情況和需要證明的事項書面告知組織聽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第五章聽證的舉行第二十七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舉行: (壹)記錄員查明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出席情況,宣布聽證會場的紀律和註意事項,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聽證事由,詢問、核實聽證參加人身份,告知其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請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回避;(三)案件調查人員陳述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提出初步處罰意見和依據;(四)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並提出事實理由和證據;(五)第三人進行陳述,提出事實理由和證據;(六)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進行質證和辯論;(七)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進行最後陳述;(八)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第二十八條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壹)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聽證參加人不得發言或者提問;(二)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不得離開;(三)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不得錄音、錄像和拍照;(四)觀察員不得發言或提問;(五)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不得喧嘩、鼓掌、鬧事、隨意走動、接聽電話或者從事其他妨礙聽證的活動。聽證參加人、旁聽人違反上述紀律,致使聽證無法順利進行的,聽證主持人有權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其離開會場。第二十九條聽證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聽證會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申請人違反聽證紀律,被聽證主持人責令離開會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第三十條在聽證過程中,聽證主持人可以向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證人提問,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第三十壹條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並經質證後予以確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經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核實,不得公開出示。第三十二條質證側重於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對證據的有效性進行質疑、說明和反駁。第三十三條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應當出示原件或者原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聽證主持人同意,可以出示副本或者復制件: (壹)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二)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第三十四條視聽資料應當在聽證會上播放或者展示,並經質證後進行鑒定。第三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聽證的全過程進行記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聽證事由;(二)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三)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四)聽證會的時間和地點;(五)公開聽證;(六)案件調查人員陳述的違法當事人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的初步意見和依據;(七)當事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的主要觀點、理由和依據;(八)質證和辯論;(九)延期、中止或者終止的說明;(十)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處理情況;(十壹)聽證主持人認為應當記入聽證筆錄的其他事項。聽證結束後,聽證筆錄應當交調查人員、當事人和陳述意見的第三人,由他們當場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將情況記入聽證筆錄。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核實後,應當在聽證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第三十六條聽證會結束後,聽證主持人將聽證情況書面報告本部門負責人。聽證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壹)聽證的時間、地點;(二)聽證事由和聽證內容;(三)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和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四)聽證參加人提出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意見;(五)采納當事人意見的建議和理由;(六)綜合分析,提出處罰建議。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聽證可以延期: (壹)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舉行聽證的;(二)當事人在聽證會上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並有正當理由的;(三)當事人申請延期,並有正當理由;(四)其他需要延期聽證的情形。聽證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決定延期聽證,並通知聽證參加人;聽證過程中遇有上述情形,聽證主持人決定延期聽證,並記入聽證筆錄。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中止聽證,並書面告知聽證參加人: (壹)聽證主持人認為聽證過程中提出的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需要進壹步調查、核實或者鑒定的;(二)其他需要中止聽證的情形。第三十九條延期或者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決定恢復聽證的,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聽證應當終止: (壹)當事人明確放棄聽證權利的;(二)聽證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三)聽證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四)聽證申請人在聽證期間宣布回避的;(五)聽證申請人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擅自退出聽證的;(六)聽證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後,承擔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組織放棄聽證權利的;(七)聽證申請人違反聽證紀律,妨礙正常聽證,被聽證主持人責令離開的;(八)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需要舉行聽證的;(九)其他應當終止聽證的情形。聽證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決定終止聽證,並通知聽證參加人;聽證過程中出現上述情形的,由聽證主持人決定終止聽證,並記入聽證筆錄。第四十壹條聽證期間,不計入行政處罰期限。第六章附則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當事人,是指事先被告知適用聽證程序將受到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程序所稱案件調查人員,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內承擔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取證的人員。第四十三條法律、法規授權的環境監測機構適用本程序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第四十四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作出停止建設或者生產、使用的行政命令前,認為需要組織聽證的,可以參照本程序的規定。第四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所需經費列入行政機關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當事人不承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聽證的費用。第四十六條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違反有關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七條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2011 1年2月起施行。綜上所述,國家現在非常重視環境保護。環保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有破壞環境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可以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共利益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由環保部門參照《環境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的規定,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聽證結束後,無異議的,按照相關法律執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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