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領域的壹項重要的基本原則。
在現代民法中
,
誠信原則發揮了作用。
壹個非常重要的角色,
作為市場經濟活動中的道德原則。
,
被視為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
原則。對於立法者未能預見的情況
,
這個原則可以用來補充法律漏洞。
,
使法律和判決適應社會的發展。
展覽變化
,
從而使民法更加完善。
,
制度更加完善。
[
關鍵字
]
誠信原則;概念;詞源;歷史沿革;地位;功能
壹、誠信的概念
對誠信原則的概念、內涵和外延的理解,來自域內外學者對其的確定性和
不理解
就劃分而言,有
"
語義理論
"
和
"
壹般條款理論
"
這兩種理論。
"
語義理論
"
從誠實信用原則的字面意思來看
頭發,
基於這壹原則內涵和外延的相對確定性,
該理論聲稱:
誠信的原則是對人
活動參與者不從事任何欺詐行為,遵守信用的要求,其內涵是恪守信用,不欺詐;
它的擴展名是
對民事活動參與者的要求。
"
壹般條款理論
"
有人認為,誠信原則的內涵和外延是不準確的。
定性的,
它是公平正義的彈性要求,可以靈活適用於民法的各個領域。
就內涵而言,
誠信原則
它是壹個以模糊的公平正義要求為內容的規則;
就延伸而言,
誠信原則是不確定的,
可治療的
具體規定不夠用。從誠信的詞源可以看出。
"
語義理論
"
太字面了
,未能
揭示了誠信原則概念的實質,
和
"
語義理論
"
誠實信用原則的解釋客觀上起著正本的作用
其應用的限制效果,
不符合現代各國民法的壹個大趨勢。
——
擴大誠信原則的適用範圍,
深化。因此,國內外學者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和外延持有多種觀點。
"
壹般條款理論
"
在此基礎上,
學者們見仁見智,從不同的角度對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解釋。
二、誠信的詞源
誠實這個詞的詞源來自中國古代書籍。
公元前
15
大約在這個世紀,
商朝
舒
惡意
訂單"
將
"
誠實的
認為
"
和
"
禮樂,詩詞書法,修身,孝,節,廉,仁,義,非戰,恥。
"
相等的並列被確定為
"
六只虱子
"
。②根據另壹種說法
唐舒
刑法年鑒
記錄,
唐太宗在貞觀住了六年。
"
親自記錄犯人,
有390人被判死刑,
即使我回家了,
預計將於明年秋季執行。
立即,
所有犯人都在法庭上,
沒有後者。
唐太宗稱贊他的正直,
知道原著。
(3)兩地通話。
"
誠實的
認為
"
可以理解為社會生活中人際交往中的誠信,尚未成為專門的法律術語。
壹般認為,西方文明中誠信壹詞的象征性表達源於拉丁語。
真誠
,測試
檢查拉丁文
【拉丁語】真的
Fides
這個詞,
Fides
來自動詞
菲耶裏
,用於
"
它已經完成了
"
意,後來逃了出來
"
認為
"
的意思,為
"
認為
"
古羅馬法學家西塞羅把這個詞解釋為
"
說到做到,信以為真。
"
(
菲亞特quod格言是appellatam
fidem
)
④這種語言相當於漢語。
"
信守諾言,
杭碧果
"
【拉丁語】真的
這個詞,
是
"
好的
"
的意思,
加強
Fides
的作用。
真誠
翻譯成法語
妳好
,在英語中是
善意
,其中
女傭
和
好的
和
【拉丁語】真的
同義詞,
freedom of information 信息自由
和
信任
和
Fides
同義詞。
所以在拉丁語中,
真誠
作為同義詞
居裏
妳好
、
善意
兩者都是
"
良好的信用
"
、
"
良信
"
、
"
友好
"
意思是,
習慣上翻譯為
"
誠實的
認為
"
然而,嚴格從語義的角度來看,
真誠
仍然不是壹個法律術語。
"
誠實
"
詞
最完整的符號表示,
因為,
“善意”
的原意是
"
認為
"
沒有
"
誠實的
"
"
誠實的
"
和
"
認為
"
的組合
"
誠實的
認為
"
這個詞的完整符號表示為德語詞匯。
特雷烏和格勞貝
這個詞來自古代德國的誓言,取忠誠。
以及信任的意義。在古代德國,人們經常使用
在特瑞烏
(老實說)
、
麻省理工學院Treu
(老實說)
、
貝特雷烏
(據
誠實)
、
或者
下特雷烏
強迫對方宣誓(以誠實的名義)。後來,為了更可靠,在誠實
外甲
格勞貝
這個詞(信用),和
"
誠實信用
"
為保證合同義務的履行而進行的宣誓。⑤是的
看見
特雷烏和格勞貝
是
"
誠實
"
和
"
誠信原則
"
法律語境中的真正詞源。
第三,誠信的歷史演變
起源於羅馬法的誠實信用原則發展至今,已經成為整個民法領域。
"
皇帝
王原理
"
但是它的發展和演變不是線性的,
隨著客觀環境和人的主觀認識的變化,
誠信原則
它經歷了從開始到衰落再到復興的曲折歷史演變。
羅馬法階段是誠實信用原則最初產生和繁榮的時期。
這壹時期的原始法律文件和照片
從歷史文獻的調查中可以看出,
隨著羅馬經濟的繁榮,善意合同和善意訴訟逐漸興起。
在京
在短暫的輝煌之後,隨著古羅馬文明的衰落
誠信原則也被蒙上了歷史的塵埃。
即使在羅馬法的文藝復興時期
——
當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制定時,
雖然提出了誠信原則,
但是
它仍然只是作為壹種裝飾品而存在,這個階段壹直持續到
19
本世紀末。
20
從本世紀初到現在的這個階段,
可以稱之為誠信原則的復興時期。在此期間,
誠實信用原則不僅為世界各國民法所規範
固定,其地位有所提升,適用範圍有所擴大。
它在法律實踐領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第四,誠信在民法中的地位
誠信原則體現了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
在民法基本原則中占據主導地位,
也包括現代民法。
基本精神的體現。
首先,
誠信原則的經濟基礎。
誠信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筆者贊同學者的觀點。
鄭強的觀點是:
"
如果社會的基本經濟關系包括物質資料的生產和分配,人與人之間就是相互的
的關系,
那麽在任何社會最基本的生產和交換過程中,
它包含了誠實信用的要求。
這
是誠信的物質和經濟基礎。
"
⑹現代經濟充滿了復雜性和高風險,這就要求民事主體
更多真誠守信的主觀心理和客觀行為參與民事活動。
只有這樣,
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性,
意識到什麽時候
人與社會公平的利益平衡。
因此,
誠信原則作為壹項基本原則,不是人為操作的。
但是現代。
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第二,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精神和立法者意誌的直接體現。
民法基礎
這壹原則是指
"
其效力貫穿於民法基本規則的始終,是作為民法主要調整對象的社會屏障
制度的本質和規律以及立法者的政策在民事領域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
曾經,它的根本屬性來源於內容的根本和效力的壹致。誠信原則不僅適用於立法者
主觀意誌的體現也是現代民法精神的根本體現。現代社會關系的本質和規律在民事領域。
它表現為對公平正義的追求,體現了社會利己主義的要求,是維護民事主體之間利益平等的手段。
平衡的誠信原則與公平正義具有相同的價值內涵。立法者必須確定民法典中誠實信用的基礎
這壹原則,為了保證立法者的主觀意誌與民法本質的客觀要求之間的統壹,並為了法律的適用而
法律漏洞的補充符合立法者的意誌,為法律的壹致性提供了基礎。
第三,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基本原則中的主導地位
現代民法是以誠信原則為核心的法律。
制度上,雖然誠實信用原則與其他原則在內涵和側重點上有所區別,但誠實信用原則與其他基本原則都有。
密不可分: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具有相同的價值內涵;不濫用權利和情勢變更原則
更正原則和等價賠償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化和制度化;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則,維護
社會道德、公共利益、國家規劃原則等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應有之義和補充。因此,誠實
誠信原則是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
"
原則
"
當然是民事立法,守法,
法庭的
"
帝國條款
"
五、誠實信用在民法中的作用
壹、誠實信用原則適用的實質誠實信用原則適用的實質是法官執行
擴張性解釋,並據此處理壹些特殊案件,以實現案件處理結果的公正性、
正義的目標,從而
法律實質性發展的積極司法活動。
這篇文章之所以這樣定義它的本質,
主要原因如下
幾個原因:
首先,適用誠實信用原則是現代民法價值觀的體現。現代民法的理念價值
——
實體正義
是歷史的產物。進入
20
本世紀以來,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隨著
19
21世紀的現代民法基礎
基礎的兩個基本判斷,
所謂的平等性和互換性已經喪失,
出現了嚴重的兩極分化和對立,
制造
雙方的經濟地位實際上是不平等的,
迫使立法者,
法官和學者必須面對現實,
放棄
現代民法中的形式主義。如何實現這個目標是
20
本世紀初,立法者、法官和學者處於同壹平面。
正確的問題,
誠實信用原則就是在這種社會經濟背景下誕生的。
它已經被立法者通過,
正義和學習
不斷挖掘,
被重新解釋並賦予新的意義,
最後,它從現代民法中的契約原則上升到
民法的基本原則,
適應了歷史的需要。
可以說,
誠實信用原則是現代民法的理念。
——
實體正義,
逐漸取代現代民法的概念
——
在形式主義的過程中,
民法立法模式的重要表現之壹。
現代民法
實質正義概念的形成,
它促進了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
而誠信原則貫穿本質。
正義的精神。
現代民法理念的形成和相應立法的出現是相輔相成的。
它們之間是壹種互動關系。
部門,相互促進,
互為條件。
本著實質正義的精神貫徹誠實信用原則,
客觀上體現為兩種利益。
系統的平衡,
包括各方之間的利益平衡,
以及各方和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
即社會適宜性。
法官在適用誠實信用原則時必須以這兩點為價值目標,其本質是公平正義。
第四,
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首先是法官解釋法律的過程。
社會生活條件具有空間包容性。
覆蓋範圍的無限性及其時間範圍的千變萬化,
以及體現認識水平和能力的成文法律
有不可調和的矛盾。法律不可能明確界定社會生活中存在的所有社會關系。
也不可能根據社會生活狀況的變化隨時及時的改變,導致成文法的存在。
"
沒有目的,沒有
GAI,模糊和滯後。
"
同等限制。為了彌補成文法的不足,大多數成文法國家都及時采取了措施。
除了修訂有關法律條文外,
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
首先,明確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
熊
承認法官具有制定法律的職能;其次,立法者在法典中確立了壹些。
"
結構
"
概念,通過對這些的判斷
"
結構
"
通常
解讀和應用閱讀、
來應對各種不可預測的社會現象。
就中國目前的司法制度而言,
我國
法律沒有明確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
即未取得法官通過司法活動直接制定法律的行為。
法律的明確授權。
彌補中國成文法不足的途徑,
主要是通過法官對法律的相應解釋,
和
以此來調整相關的社會關系。
因此,
就像
"
框架概念
"
誠實信用的典型代表之壹
該原則的適用,首先是法官解釋誠信原則的過程。
第五,
法官積極適用誠信原則。
這是由於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壹項靈活而有力的規則
由強制性規則和補充性規則的特點決定。立法者設立它是為了彌補成文法的不足。
"
結構
"
概念,
其內涵和外延都很不明確,也有學者認為是誠實信用原則。
"
這是壹個白皮書規則。
"
"
水白色的
"
。也就是說,
也就是說,
誠信原則的補充作用無處不在。
只要在適用成文法的過程中存在漏洞和缺點,
誠實的
誠信原則的補充功能將得到運用和體現。這也決定了誠信原則在適用上具有強制性。
在民事活動中,
具體體現如下:
無論當事人同意與否,
誠信原則是約束雙方的權利。
義務的強制性條款使當事人不僅要承擔約定的義務,還要承擔這種強制性的補充義務。
而且當事人不得約定排除其適用,即使約定排除,其效力也無效。從這個意義上說,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
當然,它是所享有的公民權利的組成部分。
法官正在受審。
在處理民事案件時,首先應該尊重這種體現在民事權利中的私權。
作為私權的壹種表現形式,它當然是適用的。
誠實信用的原則,
沒有必要以當事人是否明確表示過意思表示為標準。
因此,
法官的誠信原則
的應用是動態的。
第四,
從本質上說,誠實任命原則對法官的適用發展了現行法律。
成文法的局限性決定了補充規則。
存在,
雖然這是合理的,
也決定了這些規則只能處於互補的地位。
這個互補的位置是相對的。
把文檔下載到電腦上,更方便查找和使用。
0下載優惠券168人已下載。
下載
還有3頁未讀,請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