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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工作規範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工作規範

第壹條為規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技術服務機構),提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水平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0號),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壹)堅持依法辦事,認真執行國家職業衛生法律法規,依法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自覺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堅持社會效益優先,強化社會責任,做好職業衛生技術支持,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

(三)堅持誠實守信原則,保證技術結論科學、客觀、真實,並對出具的職業衛生技術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四)堅持優質服務理念,強化服務意識,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能力和水平;

(五)堅持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自覺維護行業形象和聲譽,落實行業自律要求;

(六)堅持誠信執業,遵守職業道德,承擔保密義務,自覺抵制不正之風。

第三條專業技術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後,方可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開展抽樣檢測活動時,每個檢測項目應當由2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檢驗員和評審員)完成。職業病危害評價項目組應包括相應行業的工程技術人員、衛生工程人員、公共衛生人員和檢測人員(必要時);項目負責人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具有3年以上職業衛生相關工作經歷。

第四條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確保每年對壹定數量的服務成果進行評估和檢測,不斷提高技術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五條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評估報告信息在線披露制度。評價報告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批準後,相關信息將在15日內網上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除外)。網上公開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建設單位(業主)的名稱、地理位置和聯系人;

(二)項目名稱及簡介;

(三)現場勘察、取樣和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和時間,建設單位(業主)的陪同人員;

(4)建設項目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檢測結果(用人單位);

(五)評估結論和建議;

(6)技術評審專家組的評審意見。

第六條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完成職業衛生評價、檢測等技術服務事項;因計量認證範圍限制或對樣品存放時間有特殊要求的,可委托當地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委托檢測應當經服務單位書面同意,委托雙方應當簽訂委托檢測協議,明確雙方的法律責任。甲級機構委托樣本數量不得超過樣本總數的30%,乙級和丙級機構委托樣本數量不得超過樣本總數的20%。

第七條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質量管理體系,體系文件應當涵蓋檢測和評價的主要操作活動,滿足有效控制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質量的要求,並具有可操作性。

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責任制,明確並落實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控制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做好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的維護和管理工作,不斷加強組織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作業場所和實驗室、儀器設備、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職業病危害評價能力的建設和完善。

第九條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應當與被服務單位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或協議),約束各方行為並承擔相應責任。

技術服務合同簽訂前,技術服務機構應組織合同評審,合同評審記錄應按要求歸檔。合同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服務單位的要求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律和標準的要求;

(二)本機構是否具備承擔此項技術服務的能力,其資質、人員專業能力、設備和環境條件、檢測方法和參考資料、技術服務期限等是否符合檢測評估的要求;

(三)技術服務報價是否符合相關收費規定或標準。

第十條技術服務機構應按要求向被服務單位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壹)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

(2)參與本項目技術服務的所有技術人員的信息,包括姓名、專業背景、資格證書和在本項目中承擔的工作等。

第十壹條建立數據收集和審核管理制度,對收集的數據進行分析和確認,確保服務單位提供的技術數據真實有效。

第十二條開展技術服務時,應按要求做好職業健康調查和工作日寫實工作。在正常生產條件下,按照工種(崗位)連續觀察、如實記錄、整理、分析勞動者在整個工作日從事職業危害的各種活動及其時間消耗。現場調查應符合以下要求:

(1)現場勘察的內容和過程應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執行;

(2)使用受控記錄表格進行實時記錄,記錄信息應全面、完整、規範,並由服務單位陪同人員簽字確認;

(三)現場調查人員應當包括相關行業的工程技術人員;

(四)在服務單位顯著標誌位置前拍照(攝影),保存證件並存檔。

第十三條通過職業衛生調查、工程分析、數據分析、檢驗等方法,全面、客觀、準確地識別建設項目(用人單位)生產過程、生產環境和勞動過程中可能存在的職業危害的種類、來源、分布和影響人員,職業危害包括:

(壹)列入職業病危害目錄的;

(二)國家(或國外)已頒布職業接觸限值;

(3)國家頒布了職業健康檢測的相關標準和方法;

(四)其他可能危及勞動者健康的。

第十四條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前,應當明確檢測任務的目的、性質、內容、方法、質量和經費要求,評估能力和資源能否滿足檢測需要,制定現場采樣和檢測計劃。現場取樣和檢測計劃應包括檢測類別、檢測範圍、檢測項目、取樣方法、檢測時間、檢測地點、取樣對象、取樣數量、儀器設備等。

第十五條現場采樣除符合《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采樣規範》(GBZ159)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壹)職業接觸限值是對有害物質進行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的采樣,應優先考慮個體長期采樣(采樣介質為液體時除外);采用定點短時采樣方法采樣的,應當在不同有害物質濃度下采樣,同壹時間段平行采集的樣品不得記錄為不同時間段采集的樣品;

(二)對於成分不明的粉塵或含有遊離二氧化矽的粉塵,應測定遊離二氧化矽的含量,以確定粉塵的性質;

(三)對未知有機物的成分應進行分析,以確定其毒理性質;

(四)如實記錄現場采樣時的工作情況;

(五)原始記錄不得隨意塗改,需要更正某項數據時,應按要求塗改;

(六)現場采樣原始記錄應實時填寫,並由被檢測單位陪同人員簽字確認。如需復印原始記錄,原件不得銷毀,應與復印件壹起保存;

(七)現場采樣應當繪制采樣點設置示意圖,並由采樣人員、檢測人員和被檢測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八)在現場采樣點拍照或攝像。

第十六條檢測樣品應當建立唯壹的識別系統和狀態標識,樣品的運輸、接收、流通和保存應當符合規定。

(1)樣品在運輸過程中,應保持樣品性質穩定,避免汙染、丟失和遺失;

(2)應對樣品接收和流通的各個環節進行控制;樣品交接記錄、樣品標簽和包裝應完整。樣品出現異常或者損壞的,應當如實記錄,並采取相關處理措施,必要時應當重新采樣;

(三)對於不穩定的樣品,應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存,並在有效保存期內進行樣品測定。

第十七條職業病危害檢測除執行《工作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的測定》(GBZ/T160)、《工作場所物理因素的測定》(GBZ/T189)和《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的測定》(GBZ/T192)標準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檢測方法準確;

(二)實驗環境、設備和環境條件符合檢測要求;

(3)標準物質、標準溶液、化學試劑和檢驗用水應符合檢驗方法的要求,其使用、制備、標識和記錄應符合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四)檢測過程中的各種記錄資料應全面、清晰、完整,並按要求進行書寫、審核和簽字;

(五)測試數據應按要求進行處理,並記錄數據轉換過程。不允許隨意剔除相關數據,人為幹擾檢測結果。當可疑數據需要丟棄時,應分析並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除嚴格執行檢驗方法標準中規定的質量控制措施外,應當建立並實施充分的內部質量控制計劃,采用空白分析、重復試驗、比較、標簽、樣品分析控制、質量控制圖的編制和應用等方法,確保並證明檢驗過程受控,檢驗結果準確可靠;並應盡可能參與實驗室間比對或能力驗證等外部質量控制措施,以驗證其能力。

第十九條職業病危害評價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對未檢測或評價的職業危害因素,應說明原因,並告知用人單位可能對勞動者健康產生的影響。

(2)對於標有致癌性標誌、(敏感性)標誌和(皮膚)標誌的化學物質,主要提醒用人單位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個體防護措施,有效減少或消除暴露,盡可能保持最低的暴露水平。

(3)所有進入工作場所的勞動者(包括勞務派遣和外包雇傭)都應納入評價範圍。

(四)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檢測工作必須由本機構完成。需要委托檢測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執行。

(五)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應當按照相關規範要求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檢測並對防護效果進行評價。

第二十條除滿足本辦法第十壹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技術服務機構還應采取以下(不限於)措施控制評價過程的質量:

(a)在研究收集的數據和初步現場調查的基礎上,根據規範的要求制定評估計劃,並對其進行技術審核。評估計劃應由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或指定的審核員)審核並簽字。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作業指導書的要求編制評價報告。報告內容應全面、規範、簡潔,報告格式應統壹、規範,報告的相關信息附件應詳細、準確。

(三)應制定評價報告審核程序,明確職責和分工、報告審核的程序和內容,並按要求組織相關人員對評價報告進行審核。

評估報告應進行分級評審,至少包括非項目組成員評審、技術評審(由技術負責人或指定評審人員實施)和出版前檢查。必要時,質量監督員應對評價報告進行監督和審核。

評價報告評審中使用的記錄表格應受到控制,審核記錄應按要求填寫、簽字和確認,所有審核記錄和修改痕跡應予以保留。

(四)評價報告應有唯壹標識,並按要求印制和發放。

(五)評估報告及原始資料應按要求完整歸檔保存。

(6)如委托單位對評估報告有異議,技術服務機構應認真了解委托單位陳述的理由,做好記錄,及時對評估報告進行分析和評審,並做好分析和評審記錄。

第二十壹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應當按照合同期要求開展,並出具技術報告。

(1)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評價檢測除外)應列出檢測結果,按照職業接觸限值要求匯總檢測結果,給出是否符合職業接觸限值要求的結論,分析超標的主要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建議。檢測報告的內容應完整、規範、全面,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標題(如“XXX測試報告”或“XXX測試和分析報告”);

2.被檢查機構的名稱、地址和檢查地點;

3.測試報告應具有唯壹的標識(如序列號)和每頁上的標識,以確保該頁屬於測試報告,並具有表明測試報告結束的清晰標識(測試報告的硬拷貝應具有頁碼和總頁數);

4.所用標準或方法的標識;

5.檢測類別;

6.測試樣品的描述、狀態和唯壹標識;

7.取樣日期、樣品接收日期和測試日期;

8.用於測試的主要儀器和設備的名稱和唯壹標識;

9 .試驗結果和建議,結果應采用法定計量單位;

10.檢驗員、復檢員/檢驗員和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或同等身份證明;

11.必要時,聲明結果僅與被測樣品相關;

12.未經檢測機構書面同意,不得復制檢測報告的聲明(全文復制除外)。

(2)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的章節、內容構成和報告格式應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技術服務檔案應當依法保存。技術服務文件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技術服務委托文件(合同、協議或委托書);

(2)合同評審記錄;

(3)評價和測試的計劃、方案和審核記錄;

(4)相關原始記錄(現場調查記錄、取樣記錄、實驗室分析記錄、原始光譜圖等。);

(五)技術服務過程的影像資料;

(六)技術資料(設計文件、模擬測試數據等。)技術服務所需;

(七)技術報告和審計記錄;

(八)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關的其他記錄和資料。

第二十三條對技術服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技術服務機構應積極幫助被服務單位做好整改工作,並指導被服務單位落實各項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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