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在大家的期待中頒布,但這不是壹件喜事,而是壹大堆輿論。先說這個的利弊,就是讓誰高興誰擔心。
從“親子鑒定”的角度來看,這是好的。那些原本拒絕做測試,導致真相無法還原,影響法院審批結果的人,這次不能“默認”了。很簡單的思維也不敢證明。肯定是心虛。我知道自己做了什麽,也害怕被人知道。這種解釋將不再為這些人提供庇護。“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三條:能夠證明不是親生的,拒絕做親子鑒定推定為默認。”不去了,對吧?也就是默認法院把權利給了原告!如果妳真的無辜,妳怕什麽?如果妳不敢做,那才奇怪!至於“傷害孩子感情”的口號,更重要的是《欲蓋彌彰》顯示了他有多偉大。他不敢正視自己怕暴露,還拿孩子當擋箭牌的事實。這壹次,法有據,值得歡呼。自然也有那些在外面生了“孩子”的人,不願意承擔撫養責任,拒絕鑒定。同樣,即使真的發生了,也視為妳不敢做的默認,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讓人拍手稱快。
其次,小三在法律上的定位也符合社會條件和大家的感受。然而如今,情婦大行其道,情婦橫行。男女都愛關心婚姻家庭有沒有受到傷害。面對越來越多的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導致婚姻家庭的解體,社會不穩定性的增加引起了人們的憤慨和關註。法律終於意識到有必要出臺某種政策來防止規避和控制,維護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這部法律為更多的合法婦女和兒童提供保護和援助。“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妻子有權為三笑討回分手費。”壹定程度上可以緩解情婦攀富的心態。錢給妳了,男的沒權利要回來,但是正房可以。才能屬於“夫妻* * *帶財產”返還起訴,自然這也包括房子的贈與。不要以為有房有車就可以高枕無憂了。這不是男方壹個人主導的東西,還包括另壹方的利益——妻子和丈夫共同擁有。他給了妳。我不知道。我沒有許可。我可以拿回來。在這壹點上,它保護了婚姻中法人的權益,也遏制了情婦猖獗的“拜金主義”思想。不要把所有的賭註都押在男人身上。不屬於妳的,隨時可能改變。
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第二條“夫妻壹方與他人同居,約定解除同居關系財產補償的,壹方要求支付賠償金或者支付賠償金後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的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利為由起訴要求恢復原狀的,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處理。”由於爭議很大,這篇文章被刪除了。其實作者覺得留著也不合適。但由於現實中執行起來並不那麽容易,公眾的反應也比較激烈,這是壹種普遍現象,無論默認與否,幾千年來都沒有改變。有人說這是真的在幫男人外包情婦,而情婦的權利,也就是那些搞情婦的人,會更慘,到青春末期什麽也得不到。個人認為“小三”“小三”是不雅的稱謂,是違背“倫理”而存在的東西。我們有什麽理由去認可那些因為‘不健康的東西,不健康的做法’而被困在這個遊戲裏的人!明知“二奶、情婦”不光彩、不道德、不被人認可,還破壞別人家庭的幸福,為什麽還搞?有沒有想過這是對無辜者的壹種傷害?這種人做錯事,不值得同情憐憫去幫助!只能怪自己付出了青春,被玩弄被拋棄,為了金錢和幸福出賣肉體去投懷送抱。不要說努力在世界上有多難。人大把每個人都當成勤奮努力的人。自己選就不要扮演“小三”的角色。讓人鄙視又讓人發笑,是多麽悲慘的事情。個人是極其反對這種行為的,不管妳有什麽困難,怎麽逼,都不足以成為放縱,墮落,出賣自己的理由!如今,妻離子散、流離失所的現象已經越來越緊迫,嚴重威脅著現代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讓人忍不住關註。社會的發展和改革,帶來了很多促進生產力的好東西,但同時也出現了更多的腐敗和沒落,包括人類至高無上的感情。法律就是遏制這種不良風氣和不正之風的立法,以保證生產的正常運轉和家庭社會的穩定走向。現在新婚姻法的公布,至少會讓人禁止那些還在做家庭主婦,爬大夢的女孩子,而妳的合法利益,在有壹天她們的戀情曝光或者對方變心的時候,也不會得到法律的保障。也有可能面對之前被奪走的壹切。想想到底值不值得!
以前有壹方被冒用身份證領結婚證,後來才知道沒辦法打官司,現在法律頒布了,人冒充結婚會引起爭議和麻煩。我見過壹個例子,壹方丟失了身份證,被帶去結婚登記,導致他真正的結婚卻變成了重婚。我沒辦法,只能找那壹方離婚,才可以再結婚,但是對方不願意,也很無奈。如果是現在,法律就應該自動撤銷其婚姻的效力,還當事人壹個公道。而那些不想離開,卻做了壹些事找人替代的,比如模仿,已經沒有效果了。等事實清楚了,妳就可以向法院申請註冊無效,別想在《與我共飛》裏逍遙法外。這也是維護更多不知情者權益的好事,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糾正。
“妻子的墮胎權大於丈夫的生育權”,體現了對女性合法權益的保護。以前有壹種情況,男方想生,女方不想生。我們做什麽呢現在有法可依了!既然墮胎不是侵犯丈夫的生育權,就不存在不生孩子的問題。畢竟我真的控制不了我的肚子在不在。壹般來說,生育權還是掌握在女性手中。十月懷胎難的是女人和男人,這是毋庸置疑的。有能力自己生的現代女性,有選擇獨立的權利。
無可指責的保護“協議離婚不能有反悔權”是雙方的利益所在。在夫妻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前提下,這個人就是過錯方,那麽無過錯方可能會退壹步,為了擺脫不幸的婚姻,以離婚為目的,簽訂壹些會損失個人利益的協議。這個時候依靠法律來評判是最公平的,男女都有可能面對。這是公平的。壹些協議、合同、條約等。是由私人做出的,從屬於國家。這也符合這壹點。不管妳私下怎麽同意,法律不通過都是無效的。這樣也可以保護合法人的利益,防止脅迫和強制。
“夫妻壹方借錢,另壹方必須拿出證據”,也就是說,妳的債務是用於夫妻雙方和所有家庭的贍養,比如日常開銷,比如孩子上學,比如買房買車,還有其他大家都享受的東西。那麽妳就有權利要求分壹杯羹,但是如果妳借的債在外面,妳就沒有辦法回來找我。某種程度上也保護了家庭中合法人的利益。否則,妳在外面隨便借錢,吃喝嫖賭或者從事其他違法活動,就沒有理由把自己拖進這個無底洞的債務裏。當然,妳是作為對家庭的貢獻被利用的,應該和夫妻共同承擔。不然以後誰還敢借錢,誰借誰自己承擔,沒人分擔。
至於其他規定:“丈夫給妻子壹套房子,但在過戶前可以反悔”、“個人財產與夫妻財產不是同壹財產”、“身患重病的老人可以要求分得財產”,這些問題都沒有提出抗議或提出。最重要的壹點就是“房”字。這是壹棟房子。妳才是婚姻中最大的痛!在這個沒有房子,沒有家,沒有歸屬感的時代,妳註定要帶領愛情的火車頭走進婚姻的大門。“最高婚姻法首次明確,婚前貸款買房歸產權登記壹方所有,父母為子女買房視為夫妻個人財產。”可以說“壹石激起千層浪”,立刻激起千層浪,引起全民熱議。當然,有人歡喜有人愁。快樂的是那個人。哼,我辛辛苦苦掙錢,辛辛苦苦買房,不用擔心被騙。我騙了所有的房子。這種情況現在也不是沒有女人結婚。不取決於妳有沒有房子。妳很快就會離開這所房子。作為夫妻,妳要分財產。男人真的是賠了夫人又折兵。雙輸!現在法律出來了,我吃了“定心丸”,不再擔心被騙婚騙房。至少這個房子是我的個人財產,不用拿出來分配。當然有公公婆婆高興。我想很多阿姨爺爺都是花光了所有積蓄,省吃儉用,省吃儉用。為了給孩子買房子,他們辛苦了壹輩子。現在他們不用擔心“老房子飛進大雁,要娶媳婦分房子”。這套房子,是以我們的名義買的,作為給孩子的禮物,屬於他們的個人財產,任何人都不能分享。這壹次,老人們也吃了壹顆“定心丸”,再也不用擔心“外地人”是否有壹天要把自己的壹半財產都給房子,讓自己真正安享晚年,沒有任何阻力和後顧之憂。誰在受苦?女人!所以現在女性出來抗議,叫屈。難怪女性作為壹個“弱勢群體”,和男性不壹樣。怎麽能說他們真的平等呢?我們說的“男女平等”,是指女性的某些權益不如男性(比如就業歧視),所以應該得到和男性壹樣的權利,不應該被女生拒絕。我們不是指絕對的平等,真正的平等或者因為女性的弱勢而給她們壹些優勢。如果男人不去照顧他們,就要去爭取平等,這樣會更加不平衡,只會加重這種“不平等”的本義。我感覺這個立法有偏差,很明顯反映了這壹點。要知道中國古代有“嫁女潑出去的水”。女人壹離開娘家,基本上就不再有那種聯系和失去依靠了。無論妳和婆家相處的如何,婚姻狀況如何,基本可以肯定的是,妳回不了娘家。當然,這意味著在那裏生活很長時間不能算作偶爾的拜訪。換句話說,女人壹旦婚姻變故,就無家可歸,沒有立足之地。作為立法者,我們應該時刻想到這個“千年不變的事實”,思考女性的命運。妳要知道,壹個人再壞,也不會居無定所,流落街頭,因為那是自己的家,再窮,總會有人收留他的!但是女人不能。被男方拋棄後妳是不可能回娘家的。父母可能沒問題,但是兄弟姐妹和弟媳,那些眼神和看法會讓妳無處容身!現在,法律的出臺,加重了這種困難的負面程度,讓女性無法解決基本生活住房(妳讓她們怎麽辦)!有人建議女性朋友要自力更生,不要再想著依靠男人,但我不知道現實社會生活中有多少女強人能自己買房,哪怕辛苦壹輩子,至少我自問沒有那個能力。是的,有,但是那是非常罕見的。我們女人是不是以後結婚都要拿房子做保障?這麽說吧,嫁給壹個男人。男人幸福到連房子和家都不用操心,我們也不用擔心以後婚姻會有什麽變化。我們連住的地方都沒有,就把他們男人趕出去獨占了房子。我買了,為我喜歡的人而活!這樣合適嗎,實用嗎?顯然,不可能,也不可能。這個可憐的女人真的很努力的為家庭做貢獻,最後落得壹無所有。壹個簡單點的* * *用還款補償買房有什麽用?最關心的是“住房”問題,而不是其他事情,而且這是終身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真的沒有後顧之憂。
筆者還想提壹下,司法解釋(三)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壹方以婚前貸款購買的房產,包括婚後父母為子女買房的努力,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假如,假設,男方家庭比較富裕,可以很容易地購買壹套或多套房子,並過戶到子女名下,或者男方本人有實力在婚前購買壹套或多套房子,那麽,在婚姻變故離婚時,女方豈不是可以得到半套房子?這太不公平了!“女方對家庭的付出,對青春的付出”是“無形的,無償的”。先不說物質上無法償還,只是現在沒有物質上的補償。我們能不說不公平嗎?還有壹點,如果因為這個規定,男方是提出離婚的錯誤壹方,那麽女方還是損失了所有的錢。這公平公正嗎?法律應該有壹個“靈活”的空間,至少在這次立法中,允許壹些“特殊”的情況和具體的判決。比如男方有過錯,就要把房子平分或者全部給女方,這樣在壹定程度上可以有所克制。男人出軌行為的代價是他的房子(財產)對女方的貢獻。雖然這個立法在某種程度上保護了壹部分人的權利,父母和孩子,也抑制了那種欺騙行為,但是我們不能不意識到,它“也”損害了很多人的利益,這是壹個不容忽視的群體!平衡壹個矛盾可以建立在不制造另壹個矛盾的前提下,否則就是徹底的失敗!保護了壹部分人的權益卻侵害了更多人的權益,不值得提倡。另壹方面,我感覺公公婆婆總是站在兒子的角度考慮問題,就是不把媳婦當壹家人,讓人難受!結了婚還像怕分財產的陌生人,不把人家當壹家人。然而,法律在某種程度上鼓勵了這種趨勢,並為他們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怎樣才能理解女性在婚姻中的被動處境??畢竟我相信出軌的是少數人。大部分人都想在壹起生活壹輩子,不是為了妳的房子。誰會願意為了壹間冰冷的房子而犧牲壹個溫暖的家庭呢?公公婆婆的擔心是可以理解的,立法者應該從這壹點考慮。但是,我們又不能不擔心對方群體的利益和沖突。那些移民昨天讓他們不知所措。個人感覺這個問題總是“矛盾”的去維護誰也不滿意對方。我個人也覺得比較好的解決方案應該是,誰作為“錯誤的壹方”提出離婚,誰就不應該得到權利。比如男方犯錯,要賠償對方平分房子或者全部給,女方犯錯,無權要求分得房子,這樣可以在壹定程度上降低離婚率,至少是為了房子難保護,也怕損害個人利益。這不是壹件壞事。如此強硬的規定,不能不說是不夠全面,從來沒有關心過大多數人(女性)的權益。婦女不是社會生產的領導者,而是維護家庭的奉獻者。她們沒有多少經濟來源,不可能像男人壹樣為房子的生存而奮鬥,也不符合自然規律。自古以來,男主外,女主內,這是壹條永恒的定律,而女性的弱勢也決定了她們只能在家務上發揮作用,不能像男人壹樣亂摸亂打。立法者應該考慮許多綜合因素來維護男女雙方的利益。婚姻法,要說不能愛妳,讓人又喜又憂!
雖然法律的出臺解決了過去很多婚姻案件的糾紛,以至於現在沒有證據可循,但另壹方面也不能不讓人擔憂。什麽都細分的太清楚,反而讓人不珍惜婚姻。離婚率需要提高。以前說怕房子,怕物業之類的問題,只好忍著。現在我有法律支持了,妳還怕什麽?去法院起訴要求公正審判!想想有壹天法律如此細化,連被子、衣服、馬克杯都被明確歸類為私人的個人財產,那就連我們身上的壹切都要被重視了。會是怎樣的壹個天地?讓我們分空氣。誰能呼吸,誰不能?當然,那是不可能的。想想吧。真不知道幾年後的婚姻會變成什麽樣。社會發展中新的矛盾和沖突繼續僅靠立法來約束,卻解決不了現實問題。當妳戀愛時,妳是非常愛我的。離婚的時候仇人特別紅,妳要拼個妳死我活。面對越來越多的外界物質金錢的誘惑和社會發展的沖擊,人們應該保持壹顆“平常心”,以“冷靜、沈著、理性”的心態對待。無論外面的世界多麽多姿多彩,總會有壹個“家”,它是妳最終回歸的地方,是妳停留的港灣,是妳人生的歸宿,是妳永遠不會被拋棄的地方,是妳在外面永遠找不到、體驗不到的人生最溫暖的小窩!千帆還是壹片海,人生走遍了世界才回國;不知道的話,最後壹切都是空的...
願天下有情人都好,願所有流浪的人都回家!不要讓太多的“外在”附加在我們的愛情和婚姻上,而忘記了它的“本質”是“相愛、相守、相知、榮辱與共、互相幫助、互相照顧”到生命的終點在壹起。金錢可以填補物質世界的空白,但不能填補精神世界的空白。物質可以讓生活變得更好,但它不壹定能讓妳變得更好。有錢不壹定幸福,但沒有“感覺”肯定不幸福!“真情實感”是唯壹能溫暖我們,支撐我們在這個冰冷殘酷的世界走下去的動力。愛是世界上最大的財富,無法衡量或比較。如果心在夢裏,如果愛在希望裏,未來就不會是障礙。牽手,暖心,黃土變黃金,情分,情分,幸福,期待;心連心,手牽著手,壹步壹步往前走,愛情之路鋪就燦爛與天長地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