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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人權宣言(雙語)

國民議會在主人面前並在他的保護下承認並宣布下列人權和公民權利:

第壹條就權利而言,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只有在使用公共* * *時才顯示出社會差異。

第二條任何政治組合的目的都是為了維護人民的自然的、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第三條整個主權的來源主要在於人民。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行使主權未明確授予的權力。

第四條自由是指從事壹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的權利。因此,每個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只有通過確保社會其他成員能夠享有同樣的權利來加以限制。這種限制只能由法律規定。

第五條法律僅有權禁止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不禁止的行為不受阻礙,

不能強迫任何人做法律沒有規定的事情。

第六條法律是公眾意誌的表現。該國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自或通過其代表參與制定法律。法律對所有人都是壹樣的,不管是保護還是懲罰他們。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所以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平等地擔任所有的官職。公職和職位除了德或才之外,不可能有其他區別。

第七條除非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並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被指控、逮捕或拘留。任何提議、發布、執行或導致執行任意命令的人將受到懲罰;但是,被依法傳喚或者拘留的公民應當立即服從;反抗構成犯罪。

第八條法律應當只規定確有必要且明顯不可缺少的處罰,但違法前已制定依據的除外。

除依法頒布和實施的法律外,任何人不得受到懲罰。

第九條在宣告任何人有罪之前,都應當假定他是無罪的。即使他認為必須逮捕,但各種拘留他人身不必要的殘忍行為,都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

第十條發表意見只要不擾亂法律規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不得因其意見受到幹涉,即使是宗教意見。

第十壹條表達思想和觀點的自由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壹。所以,每個公民都有言論、寫作、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濫用這種自由,他應該負責。

第12條保護人權需要武裝部隊;因此,這種權力是為了所有人的利益而設立的,而不是為了這種權力的受讓人的個人利益。

第十三為了維持武裝力量和行政開支,公共稅收變得必不可少;稅收應該根據所有公民的能力平均分配。

第十四條所有公民均有權親自或由其代表確定征稅的必要性,自由承認征稅,註意征稅的用途,決定征稅的數額、稅率、對象、征收方法和期限。

第十五條社會有權要求政府官員報告工作。

第十六條權利得不到保障,三權分立得不到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

第十七條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財產,除非為法律承認的公共需要所明確需要,並在公平和事先補償的條件下。

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1789)

法國人民的代表,作為壹個國民大會組織起來,相信對人權的無知、忽視或蔑視是公共災難和政府腐敗的唯壹原因,決定在壹個莊嚴的宣言中闡明人的自然的、不可剝奪的和神聖的權利,以便這個宣言,不斷地在社會團體的所有成員面前,將不斷地提醒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以便立法權力的行為,以及行政權力的行為,可以在任何時候與所有政治機構的目標和宗旨相比較,從而得到更多的尊重,最後,以便公民的不滿,基於簡單和無可爭議的原則,將有助於維護憲法和增進所有人的幸福。

因此,國民議會在上帝的主持下,承認並宣布下列人權和公民權利:

文章:

1.人人生而自由,權利平等。社會差別只能建立在普遍利益的基礎上。

2.所有政治結社的目的都是維護人類的自然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3.所有主權的原則主要在於國家。任何團體和個人都不能行使任何不直接來自國家的權力。

4.自由在於做任何不傷害他人的事情的自由;因此,每個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沒有任何限制,除了那些保證社會其他成員享有同樣權利的權利。這些限制只能由法律來確定。

5.法律只能禁止對社會有害的行為。法律未禁止的事情不得阻止,法律未規定的事情不得強迫任何人做。

6.法律是公意的表達。每個公民都有權親自或通過他的代表參與其創建。不管是保護還是懲罰,對所有人都必須壹樣。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根據他們的能力,除了他們的美德和才能之外,沒有任何區別,他們都有平等的資格獲得壹切尊嚴和壹切公共職位和職業。

7.除非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並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任何人不得被指控、逮捕或監禁。任何人請求、傳遞、執行或導致執行任何任意命令,均應受到懲罰。但是任何根據法律被傳喚或逮捕的公民都應立即服從,因為反抗構成犯罪。

8.法律只應規定嚴格和明顯必要的懲罰,任何人不得受到懲罰,除非是根據犯罪前通過和頒布的法律合法施加的懲罰。

9.由於所有的人在被宣布有罪之前都是無罪的,如果逮捕被認為是不可或缺的,所有對保護囚犯人身安全不必要的嚴厲手段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壓制。

10.任何人不得因其觀點,包括其宗教觀點而受到騷擾,只要這些觀點的表達不擾亂法律規定的公共秩序。

11.自由交流思想和觀點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壹。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寫作和出版的自由,但對法律規定的濫用這種自由的行為負有責任。

12.人權和公民權利的保障需要公共軍事力量。因此,這些力量是為了所有人的利益而建立的,而不是為了那些他們應該信任的人的個人利益。

13.對於維持公共力量和管理費用來說,共同捐款是必不可少的。這應該根據全體公民的收入比例公平分配。

14.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自或通過其代表決定公共繳款的必要性;自由地授予這個;知道它的用途是什麽;並確定征稅的比例、評估和征收方式以及期限。

15.社會有權要求每壹個公共代理人對其行政作出說明。

16.壹個法律得不到遵守的社會,壹個權力沒有明確劃分的社會,根本就沒有憲法。

17.由於財產是壹項不可侵犯的神聖權利,任何人都不得被剝奪這壹權利,除非法律確定的公共需要明確要求這樣做,而且只有在所有者事先得到公平賠償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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