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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機關和單位應根據什麽及時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秘密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在壹定時期內只為壹定範圍的人所知悉的,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

第三條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四條保守國家秘密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應當遵循積極預防、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原則,既保證國家秘密的安全,又有利於信息資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保密工作。

第六條涉及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第七條機關、單位應當落實保密責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安全檢查。

第八條國家對保守國家秘密和改進保密技術措施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

第九條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公開後可能損害國家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壹)國家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和有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秘密事項的活動;

(七)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符合前款規定的政黨秘密事項,屬於國家秘密。

第十條國家秘密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秘密級國家秘密是壹般國家秘密,泄露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

第十壹條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中央機關規定。

軍事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範圍內公布,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第十二條機關、單位的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是保密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本機關、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

機關、單位確定、變更或者撤銷本機關、單位的國家秘密時,承辦人應當提出具體意見,經保密責任人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保密權限。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機密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國家秘密的機密級和秘密級。具體保密權限和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在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時,需要確定密級的,按照所執行的國家秘密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單位產生的涉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涉密權限的,應當事先采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認;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報送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具有相應保密權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其工作範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第十四條國家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第十五條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根據事項的性質、特點和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以必要的期限為限;不能確定時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條件。

除另有規定外,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超過30年、20年和10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在決定和處理相關事項過程中,決定公開需要保密的事項的,正式公布時視為解密。

第十六條根據工作需要,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應當限定在最低限度。

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可以限定為特定人員的,應當限定為特定人員;不能限定到特定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特定人員。

知悉國家秘密範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本機關或者單位負責人批準。

第十七條國家機關、單位應當在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以下簡稱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上標註國家秘密。

不屬於國家秘密的,不得標註為國家秘密。

第十八條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範圍應當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的變更,由原保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國家秘密的密級、期限和範圍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十九條國家秘密超過保密期限的,自行解密。

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因保密期限內保密事項範圍調整,不再視為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後不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由原保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二十條機關、單位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及其密級有不明確或者爭議的,由國家保密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部門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三條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四條保守國家秘密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應當遵循積極預防、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原則,既保證國家秘密的安全,又有利於信息資源的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保密工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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