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地圖包括模擬地圖(紙、布等媒體地圖)、電子地圖(三維地圖、實景地圖、影像地圖等。),互聯網地圖以及各種產品附帶的地圖和圖形。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地圖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普及國家版圖知識,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領土的地圖。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各類地圖產品的開發,推廣使用安全可靠的地理信息技術和設備,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機制,推進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加工和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培育和擴大大眾地理信息消費市場。第六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測繪工作。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質。
在地圖編制活動中從事野外地理信息數據采集的人員,應當依法持有測繪操作證。第七條本省行政區域整體地圖和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地圖的編制,應當在編制前向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編制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的地圖,應當在編制前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編制地圖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得標明下列內容:
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於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述的其他內容。第九條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選用最新地圖資料作為編制依據並及時補充或者更新,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和關系,專業內容和相關數據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第十條在地圖上表示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區域群眾自治組織所轄區域名稱、專業區域名稱、居民區名稱、專業設施名稱、紀念地和旅遊景點名稱、大型建築物名稱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的,應當按照依法確定並公布的最新標準名稱表示。第十壹條在地圖上標明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的,應當按照國家公布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圖繪制。行政區劃調整後的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應當根據行政區劃調整後的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成果繪制。
在地圖上,鄉(鎮)的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編制並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圖繪制。未劃定鄉(鎮)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的,應當按照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習慣畫法編制。第十二條編制公眾使用的遙感影像地圖,其空間位置精度不得高於50米;圖像的地面分辨率應不優於0?5米;不標註涉密地理信息,不處理建築物、構築物等固定設施。
編制供公眾使用的活地圖的單位,應當對活地圖中不得公開表達的內容進行處理,並詳細記錄處理方法、工作流程和處理內容。
涉及國家秘密的遙感影像地圖和實景地圖,在公開使用前,應當送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