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危害國防利益犯罪按照其侵害的直接對象可分為五個方面,即危害國防安全罪、危害軍事作戰利益罪、危害軍事戰鬥力罪、危害戰爭動員令和兵役制度罪、危害軍事名譽罪。1.危害國防安全罪1。反對軍事行動罪。這類犯罪是指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阻礙軍隊軍事行動,應當依法懲處的行為。它包括兩個罪名,即妨礙軍事人員執行職務罪和妨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罪。所謂“阻礙士兵執行職務”,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方法,設置障礙,阻止士兵執行職務的行為。所謂“妨礙武裝力量軍事行動”,是指采取各種手段和方法,設置障礙,阻止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依法執行作戰、戒嚴、戰備、訓練、執勤等維護國家和國防安全的活動。2.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這類犯罪是指行為人出於憤怒和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破壞武器裝備(包括壹般武器裝備和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包括壹般軍事設施和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通信的行為,應當依法懲處。它包括三個罪名,即破壞武器裝備罪、破壞軍事設施罪和破壞軍事通信罪。所謂“武器裝備”,是指部隊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所使用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裝備,包括武器裝備的備用重要零部件。所謂“軍事設施”,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條規定的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包括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地、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穴、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站(站)和測量、導航、助航設備、軍用道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和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所謂“重要武器裝備”是指戰略導彈和其他導彈系統、飛機、直升機、軍艦、登陸艦、輔助艦艇、 1,000噸以上的坦克和裝甲車,85毫米以上口徑的地面火炮,岸炮,高射炮,雷達,聲納,指揮儀,1.5瓦以上的無線電臺,電子對抗設備,浮橋,橋梁。 所謂“重要軍事設施”,是指指揮中心、大型作戰工程、各種通信、導航、觀測樞紐、導彈基地、機場、港口、大型倉庫、重要管道等。3、擾亂軍事設施保護區管理秩序罪。這類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軍事設施保護法》的規定,聚眾沖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秩序,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依法應予懲處的行為。包括破壞軍事禁區管理秩序罪和破壞軍事管理區管理秩序罪兩個罪名。所謂“軍事設施保護區”,是指國家依法劃定的保護軍事設施的區域,包括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所謂“軍事禁區”,是指在依法劃定的壹定範圍內,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功能、安全保密需要以及對其使用效能的特殊要求,采取特殊保護措施的區域。這個區域可以是陸地、水域或空域。所謂“軍事管理區”,是指軍事設施的特性。功能、安全保密需要和效率要求,在壹定範圍內依法劃定的陸域和水域,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區域。如軍用機場、港口、營地、訓練場、試驗場等。二、危害軍隊作戰利益罪1、提供虛假敵情罪。該類犯罪是指行為人在戰時故意向武裝力量提供虛假敵情信息,造成嚴重後果,應依法懲處的行為。所謂“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接受作戰任務或突然遭到敵人襲擊的時候。所謂“提供虛假敵情”,是指故意向參戰武裝力量提供捏造或者不存在的敵情信息。所謂“嚴重後果”,是指造成部隊延誤戰機、影響部隊完成作戰任務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影響的後果。2.戰時造謠惑眾罪。這類犯罪是指行為人在戰時出於主觀故意和個人目的,散布謠言,蠱惑人心,擾亂軍隊士氣的行為,應依法懲處。所謂“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是指戰時出於個人目的,故意制造謠言,在軍隊中傳播,以煽動對戰爭的恐懼。厭戰或恐怖困擾著軍隊。3.為逃離軍隊的士兵提供隱蔽場所和財產罪。這類犯罪是指行為人在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士兵而為其提供藏身之所和財物,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的行為。它包括兩個罪名,即為逃離部隊的士兵提供藏身之地罪和為逃離部隊的士兵提供財物罪。所謂“戰時逃兵”,是指戰時違反職責,為逃避戰鬥義務而逃離戰鬥崗位的軍人。所謂“提供藏身之處”,是指為逃離部隊的士兵提供藏身之處。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多次為逃兵擡拱、提供財物。4.戰時拒絕或者故意拖延軍事命令罪。這類犯罪是指行為人在戰時出於主觀故意,拒絕或者故意拖延軍令,情節嚴重,應當依法懲處的行為。它包括兩個罪名,即戰時拒絕軍令罪和戰時拖延軍令罪。軍品訂購是壹種國家行為,是指以協議或合同的形式向軍事部門或其他經濟部門訂購武器裝備和其他軍用物資。是國防經濟中體現商品經濟特征的壹種軍事交流方式。是通過事先簽訂合同或協議達成的交易,壹般包括數量、質量、完成時間、交貨和付款方式、價格等。具有規範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效力。所謂“故意拖延軍令”,是指生產者有條件按時供貨,故意拖延時間,是壹種變相拒絕軍令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是指不供應軍品,影響完成作戰任務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5.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罪。這類犯罪是行為人違反國防法律規定,不履行國防義務,戰時拒絕軍事征用,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的行為。軍事征用是壹種國家行為,是指國家在戰時強行調用和購買各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的物質資源。例如征用車輛和材料。所謂“戰時拒絕征用”,就是戰時不履行軍事征用義務。三。危害軍隊戰鬥力罪1。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罪。這類犯罪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故意上向武裝力量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的行為,應依法懲處。包括兩個罪名,即故意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罪和故意提供不合格的軍事設施罪。所謂“不合格”,就是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所謂“供”,是指從制造、建造、生產、修理到部隊驗收使用的全過程。2.煽動士兵逃離軍隊或故意雇用逃離軍隊的士兵的罪行。這類犯罪是指行為人主觀故意煽動士兵逃離部隊,或者明知是逃離部隊的士兵而雇傭他們。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包括兩個罪名,即煽動士兵逃兵罪和故意雇傭逃兵罪。所謂“煽動士兵逃兵”,是指以迷惑軍隊的手段,煽動士兵逃兵的行為。所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士兵”是指故意雇用、使用逃離部隊的士兵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戰時煽動士兵逃離部隊或者故意雇傭參戰部隊逃離的士兵,煽動多人逃離部隊或者雇傭多人逃離部隊,煽動指揮官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責任的人員逃離部隊,或者故意雇傭逃離部隊的指揮官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責任的人員。3.接不合格兵罪。本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征兵法律法規,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裝不合格士兵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要依法懲處。所謂“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是指在征兵工作中弄虛作假、謀取私利、掩蓋真實情況的行為;所謂“輸送不合格士兵”,是指將身體、文化、政治條件不符合法定標準的士兵輸送到部隊。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將患有嚴重疾病或有犯罪行為的士兵轉移到部隊,以及將許多不合格的士兵轉移到部隊。4.危害戰爭動員秩序和兵役制度罪1,戰時拒絕、逃避征兵、軍事訓練罪。這類犯罪是指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征兵、軍事訓練,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的行為。包括戰時拒絕入伍罪、戰時逃避征兵罪、戰時拒絕軍事訓練罪、戰時逃避軍事訓練罪四個罪名。所謂“預備役人員”,是指在軍隊現役之外服兵役的公民。所謂“征召”,是指兵役機關依法向預備役人員發出通告,要求他們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報到,準備轉入現役。所謂“戰時拒絕、逃避征兵、軍事訓練”,是指預備役人員拒絕接受或者故意逃避戰時服從征兵、軍事訓練義務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是指以暴力手段抗拒征兵或者軍事訓練,煽動他人抗拒征兵或者軍事訓練,經多次教育仍拒絕或者逃避征兵或者軍事訓練的行為。2.戰時拒絕或逃避服役罪。本罪是指公民在戰時或者國家進行戰爭動員後,違反兵役法,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應當依法懲處的行為。包括戰時拒絕服役罪和戰時逃避服役罪兩個罪名。所謂“拒絕、逃避”兵役,是指拒絕履行或者故意逃避兵役義務。所謂“情節嚴重”,是指以暴力手段抗拒兵役。煽動他人抗拒服兵役,經多次教育仍拒絕或逃避服兵役的。五、破壞軍聲罪1,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軍人罪是指非軍人冒充軍人。2.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搶奪武裝力量的公文、證件、印章,非法生產、銷售武裝力量的制服、車輛號牌等特殊標誌罪。& lt/SPAN>。& lt/SPAN>。& lt/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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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事故應急救援的基本任務和特點
(壹)事故應急救援的基本任務
事故應急救援的總體目標是通過有效的應急救援行動,盡可能地減少事故的後果,包括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破壞。事故應急救援的基本任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立即組織搶救受害者,組織疏散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險區域內的其他人員。搶救受害者是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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